摘要:民主是人类最古老、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时至今日,民主仍是一个极富争议、内容丰富、有待研究的课题。但由于民主制度设计及其执政党合法性问题演进还处起步阶段,还有一些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时期,研究解读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及其执政党合法性问题,就显得尤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政党;合法性;公民社会;民主互动机制
前言
要支撑起一个强大的现代国家,除了政治、经济、科教等力量外,还需要先进的的文化力量。在中国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度,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实现伟大复兴的征途,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根本前提。诸神出,纷争起,这一隐喻意味着在价值多元的架构中,各种冲突层出不穷难以避免。在众多价值体系的诸神之争中,最为显赫和关键的或是政治生活中围绕合法性展开的争夺。“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合法性是政治社会的天然伴生着,是统治行为得以顺利施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合法性之争就是人类社会所有政治形态中的支配权之争。
1、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在中国
自古以来,对合法性的理解并非一成不变,从人支配人的角度而言,这种支配关系及其两端的角色所发生变化,都意味着合法性在理念和实践上的不断变迁。因此,合法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意义,对其演进史进行回溯或是理解合法性的较佳途径。就历史而言,在合法性的理论发展和实践运用上,经历了一个重“法”向重“合”再向两者并重的转变过程。在此过程的不同阶段中,无论是“法”和“合”的涵括范畴,抑或是对两者的综合判断,皆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什么是合法性?最通俗的讲就是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这种认可是建立在一系列条件基础之上的。而这些条件主要与认同、价值观及同一性和法律有关。它也对政治权力的行使和作用在责任感和社会化方面产生了一些约束。如果上述因素能够很好的结合,那么政府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合法性带来的将不仅仅是秩序和效率,还有司法的公正。
古往今来,人类对合法性的理解并非一成不变,但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合法性的主要特征就是政治权威得到认可,政治权力得到服从,这一点在古代中西方思想界是极为相似的。就现代社会的一般观念而言,合法性的框架经过对传统的继承和反思,以及对现代社会生活的总结和展望,主要有三种基础:规则、法律和民意。
合法性问题为什么对中国也适用?至少有如下原因。首先,中国政府是一个决绝使用武力对待其人民的政权,政治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人民普遍关注的政治问题。人民怎样评价政府的行为?他们怎样把这些同自己联系起来?中国人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都促使我们思考和解决政治的合法性。他们当然也是中国政府不可忽视的问题。合法性问题在中国占据重要地位的第二个原因是中国正在经历深刻的变革。实际上,中国自19世纪被迫向西方开放以来所经历的变革的深刻性赋予了合法性的特殊意义,中国近代历史不过是一个连续变革的过程。这种变革或者被外力催生,或者由内力促成,抑或是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三,在这方面。本世纪的最后20年也不例外。经济改革使中国进入到一个过渡时期。它影响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当然也包括政治体制的合法性。这些都对中国的政治的未来提出了疑问。
2、合法性基础与民众的政治记忆
就一般观念而言,合法性的框架经过对传统的继承和反思,以及对现代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和展望,主要有三种基础:规则、法律和民意。规则的基础包括由风俗习惯、宗教传统以及共同体观念等构成的价值系统,提供的统治的神圣性:法律基础主要是指服务于民主原则的法理精神,由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政治程序及其规则构成的宪政制度,提供的政治权威性;民意基础是指拥有最高国家权力的民众对政治权力的认同感,它主要存在于公共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范畴,提供的是统治的有效性。规则是合法性的规范性范畴,法律和民意是合法性的经验性范畴。在政治社会中,合法性是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得以体现:明确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合法性的规则、法律和民意基础,都高度依赖于对共同体和民众的社会记忆。从某种意义而言,社会记忆是规则的真正主人,是法律的强大幕僚,是民意的潜在监护者。记忆是对现在之所谓先前在场的引证。社会记忆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它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在其中参与博弈,其作用力不仅对现在和未来有效,而且也能够对历史认知发挥有选择性和变个性的影响力。
3、执政党与国家应该理解和运用公民社会的分层趋势,为构建执政合法性而不懈奋斗
社会分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从政治学的视角看,实际上是在基于一定社会经济结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利益关系群体对国家权力的关系。社会分层状况如何,不同成分群体的相互关系如何,这些群体是否认可既定的利益分配机制,所有这些都会对政治稳定发展影响巨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层理论在西方的影响非常广泛,除了马克思的阶级学说之外,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也普遍受到西方学者的重视。韦伯使用三项指标来划分社会层次结构,即财富、权力和声望。美国著名学者戴维认为,这种社会地位是指在社会中所界定的位置,从社会分层的意义上讲,社会地位更具有具体的含义。
不同的社会阶层就政治态度关注点和政治态度是有差别的,现代民主的一个重要风险在于公民政治参与度的下降以及公众影响公共决策制定过程能力的下降。参与度的下降总的来说是一种不祥的征兆,它可能仅能强化寡头政治或既得利益阶层的发展趋势。公民社会通过其积极参与有效解决的严峻问题越少,国家就必须越多的介入干预。公民参与度的下降最终导致社会凝聚力的严重侵蚀。阶级分化是社会分层的一个最突出的表现,阶级分化为政党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不同的阶层对政治态度的积极程度是不一样的。
以中产阶级为例,“中产阶级”始终是一个具有持久魅力但又存在诸多争议的概念,它是一个具有阶级意义的利益群体。作为执政党应当看到这一社会阶层的趋势性作用,因势利导适当扩大中产阶级的比重,利用中产阶级政治情感中性客观、理性的优点,可以有效的遏制民众的政治参与的过度热情,无限度的政治参与对民主而言是有害的,法国大革命的激烈冲突和我国的十年内乱中的“大民主”运动形式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民主的破坏就是教训。从历史上看,政治参与与民主有着紧密的关系,但并非所有的政治参与都能促进民主政治。在专制国家,大众的政治参与往往成为统治者加强其专制统治的工具和手段。以自治化的社会团体为参与主体的高度参与容易在社会中导致过多的争论、分裂和不稳定,这有可能使社会团体的政治兴趣和政治积极性骤然上升,其结果将是社会政治体系的动乱或危机的来临,或新的严重分裂的出现。我国十年内乱对正常民主政治生活的冲击和破坏,至今使人记忆犹新,我们应引以为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应该对苏联的民主建设的历程进行反思,苏联模式主要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是一种“民主统治”的途径。这一途径的主要缺陷是国家权力过度集中,而公民社会因被国家吞并而未得到良好发育。无产阶级专政在社会主义时期的泛化也是对马、恩过渡时期理论的误解,到后来,戈尔巴乔夫改革主要试图走一条放弃一党执政和中央集权的“民主自治”途径。这一途径的主要缺陷是使执政党和国家失去权威和动员社会的能力,无法遏制地方分裂和独立。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建立恰当程度的民主参与机制。
就我国而言要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目标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深刻反思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紧紧结合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具体实践,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要以苏为鉴,在苏联模式及其向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扩展而形成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普遍存在着国家权力过大与社会发育缺失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深受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影响的社会主义中国,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无论国家行政和管理体制改革、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还是在执政党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官本位思想仍然很盛行,强大的公民社会尚未形成,因此,目前我国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只能是一个不平的的博弈过程,仅仅靠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力量,要达到从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向国家与社会合作民主治理模式转变是很难实现的,需要在政府和公民社会之外介入第三种力量。在我国第三种力量就是党组织。在我国,党组织具有最高的政治权威,同时又具有巨大的能量,它完全能够实现对博弈的推动和调节。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这需要转变党的角色与职能,党本身的执政理念也要转变。要学会去用利益机制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平衡各种力量,确保各种力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要注意政治参与的限度,要深刻认识到过度的政治参与对民主而言是种灾难,它往往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和参与成为人们打击报复异己者和少数人的手段,其结果是整个政治体系的动乱和危机的来临;参与不足对民主的影响也是同样有害的,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没有参加到政治中来,从而影响民主政治的充分实现,不可避免的成为民主的缺陷,这表明社会在结构上排斥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因此,必须从社会结构方面进行改革,鼓励参与,增进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和制度的认同,为民主建立牢固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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