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代理投稿以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促进法治政府进程

所属栏目:公司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08-31 16:21 热度: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比较完善的,对各方面都有一些约束和保障。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也需要相关部门研究来决定,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以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促进法治政府进程,文章是一篇论文发表代理投稿的论文范文。

   摘要:我国很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来具体实施,以履行管理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因此行政执法体系的完善与否对法治政府建设至关重要。本文主要针对行政执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办法,并强调通过行政执法体系的改革来促进法治政府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法治

  Abstract:In China, mos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implemented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perform the functions of managing economical, political and social affairs. Therefor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is vital to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by law. This thesis aims a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to raise corresponding reform measures. Also, this thesis stresses the reform 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by law.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Reform Rule of Law

  在我国,依靠政府部门执行和实施的法律法规占绝大多数,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法治的主要部分。根据我国现实情况,现有的行政执法体系存在一些不足,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要通过针对性的改革来促进法治政府进程。

  一、行政执法体系与法治政府

  我国明确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作为重要目标,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和价值方向。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履行管理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职能。为保证政府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保证国家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有序发展,行政机关被赋予相应的强制权力。其中为一般民众看得见的,最实实在在的形式是行政执法,与社会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大量的法律法规政策都由政府部门来具体实施,必然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鉴于实际情况的差别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具有大量的和宽阈限的自由裁量权。然而一旦这些权力使用不当,甚至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不仅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权益损害,还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后果,损害国家政法系统形象。因此行政执法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治政府实际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现有行政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现存执法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念还未真正树立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但实际当中,执法主体往往带有强烈的“管制”思想,依靠执法权力占有优越地位,对一般民众的态度蛮横恶劣,经常出现不按照规定程序执法的现象,有时还带有个人情绪,使得民众对行政单位和行政人员的看法非常负面。例如在行政许可当中以权谋私,转执法权力为创收“权利”;行政处罚过程中,常常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或申辩,仅仅是以罚为重威吓当事人,而不是在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究其根本原因,是执法体系当中,行政执法的价值观念还未真正深入渗透其中,并没有从以前的“管理”思想趋向“服务”理念。

  (二)监督机制被动

  监督机制上,行政机关往往显得比较迟缓被动。现代媒体和互联网络发达,确实有很多执法不公或腐败问题是通过这些媒介实现了解决,特别是近几年,这种监督手段已体现出它的优越性和强大影响力。但是这种方法往往只是在外部为民所用,借助其影响力制造的舆论压力来达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检举目的,并且给民众造成的印象或暗示是媒体网络手段快速有效,这在无形当中鼓励了民众使用这种方法。此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其他民众纷纷效仿,遇到问题可能不会通过行政系统内部正规的行政救济或外部司法机关的司法救济,而更倾向于直接在网络平台发布一些不满言论或视频引起广泛关注,从而使其问题得到解决。这对法治进程是极大地阻碍,它致使民众想到的解决办法是制造舆论压力而不是依靠法律,对执法问题的解决也极易受舆论影响而造成不公正处理,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

  (三)执法责任体系不够健全

  首先,执法责任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多,但是落到实处的具体规范比较少。行政执法责任本质上讲就是“每件事情有足够的人做,每个人做的事情都不重复”。但现实行政执法当中往往出现缺位、越位、错位,各执法主体之间没有很好的协调,有的事情“扎堆”执法,有的事情“无人问津”,出了问题就互相推诿责任。

  其次,执法责任的问题中还常常出现“临时工”执法、滥用裁量权的问题,而且往往是行政机关承担或推诿责任,违反执法规范的执法人员只有政治责任而受到内部的纪律处分,没有明确的个人责任,其思想依据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行为不应该被以后可能遭受的诉讼所牵制,公务人员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能就应当受到保护,或者根据主体应当是其公共单位承担其行为责任。这是对代表国家进行管理的执法人员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是庇护,很容易让他们利用这样的保护做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事情。   再次,财政预算分配不合理。预算方面最严重的问题是该节约的和可以节约的没有缩减,反而是对必需的资金控制过于苛刻或“一刀切”,不能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这就很可能使预算方案不能完全拨付行政单位必要的基本支出,例如在编人员的工资等等,如果出现空缺,行政单位只能自收自支,这种情况下执法单位只能通过罚款和收费来满足自身开支,甚至行政单位直接规定本单位执法人员一定时间内的罚款收费任务,完全不是以本身的存在价值为导向,反而鼓励执法人员知法违法。

  三、行政执法体系改革

  尽管行政执法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行政执法体系的改革根本上要依赖于行政体制的改革,但是行政执法体系未必就一定要被动地等待自上而下的改革,而是可以积极主动地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形成改革建议或先进行改革,进而帮助酝酿新的行政体制改革。针对我国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当前应当着力改革的有以下几点:

  全面确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价值观,强调执法人员的伦理道德。这一点在近年来的干部选拔和任用原则当中不断被加强,因为现实表明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质低下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但是同样的,由于执法人员执法时大多与公民直接接触,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我们也看到现实中的执法人员道德品质低下的,更容易造成直接的社会影响,更容易被社会舆论所扩大,所以伦理道德也是执法质量的根本和主导因素。因而,在执法体系当中要深入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选拔一线执法人员要同时注重考察其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推崇任何执法行为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①,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在道德伦理和法律约束的双重作用下,净化执法队伍,使执法人员保持清醒头脑,避免利益冲突、权力滥用、公共财产滥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民众对法律、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信任。

  执法部门重新设置要科学精简,防止有的部门事情做不完,有的部门没事可做的情况出现。政府部门一直不断努力削减成本,提高效率,但是重置过程一定要科学现实,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职能,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防止结构臃肿,人员庞杂,财政浪费。但同时,根据现实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需要各部门合作或共同管理的领域,要保证各部门相互之间能够及时协调,联合执法,可用的便捷手段是设置电子化数据共享平台。

  监督机制要从内完善。主动地设置多种内外部监督渠道,包括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等多方面渠道,普及法律途径,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完善执法公开、操作透明,保障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使用。鼓励民众首先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检举揭发或寻求救济,使民众形成法律最可靠的意识,以法治思维的实际行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法治政府的进程。

  设立个人责任制。尽管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但是执法人员仍然应当为自己在工作期间个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使执法人员严谨对待执法工作,而不过于随意。比如,由于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而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对人民事诉讼的责任追究。但有时,这可能对执法人员有很大不利,执法人员也有可能只是按照部门的安排进行执法,其个人并不是违法源头,此时可以借鉴美国公共部门相关法律,如果发生民事诉讼案件,公务员也有权利为自己辩护,有权要求对其个人提出的诉讼转化为对政府部门的诉讼。

  严格控制执法单位编制,将所有必要的执法经费纳入预算。整改现存的靠收费或罚款为经费来源的执法组织,该精简的精简;首先保障执法单位及其人员基本的生存开支,杜绝一味降低成本导致可能的“被迫冒险”,在解决执法单位必需的经费开支之外厉行节约成本;转变公共部门人力成本观念为人力资源投资理念;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角度摒弃完全依照绩效衡定预算的制度。

  注释:

  ① 习近平,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讲话.

  参考文献:

  [1] 常凤江. 从严规范行政执法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N]. 盘锦日报, 2013-07-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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