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有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都是围绕着如何圆满地完成合同而展开。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决定着业主与承包商“双赢”的合同目标能否实现。
关键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大量的工程项目管理实践表明,合同管理是整个工程管理模块的核心。所有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都是围绕着如何圆满地完成合同而展开。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决定着业主与承包商“双赢”的合同目标能否实现。合同管理因其自身特点而与其他诸如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项目管理子模块有所不同,这表现在:第一,合同管理强调全过程管理。即从最初业主与承包商的商务接洽、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合同实施到最后项目完成之后合同文件归档为止,合同管理渗透到项目进程的各个阶段;第二,合同管理强调全员管理。以EPC总承包合同为例,其涉及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开车管理、培训管理等项目实施的方方面面。合同管理的参与人并非仅限于合同管理部门,而囊括了所有的项目参与人。也正因为如此,合同管理成为包含内容最为复杂的项目管理子模块。除了处理项目各阶段形成的合同文件、应对各种由于变更、索赔、分包等发生的合同事件之外,还要涉及内部与外部多层次、多角度上的协调管理。
工程造价是施工合同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搞好施工合同管理首先要做好工程造价管理。施工合同的签订为项目管理提供了管理对象,并因此成为全过程施工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施工合同的签订依据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以及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等还不能够完全地、及时地调解施工合同各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对等关系,一方面表现在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认定过程反复繁长;另一方面表现在屡禁不止的工程质量事故中。
对一项工程说,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在合理确定之前是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根据各自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并极大限度地应用这些信息订阅合同价款,并通过价款确定的方式、调整的方法等一系列约束性条款最终形成结算价款,其过程反反复复,短则二、三个月;长则三、五年。长时间的认定过程主要是因为双方存有疑义,这种疑义来自于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原理,存在于发承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承包方比发包方有更多的、更为完善的工程价格信息,就好比商品的卖方比买方有更多的产品特性和质量信息一样,因为建筑产品也是商品,承包方是建筑产品的缔造者,也受市场经济机制的制约。如果商品的买方能够有足够的产品信息并能保证有效地实施,就能够消除这种不对称关系。工程质量事故与其说是质量问题,归根结底是信用问题,不讲信用就谈不上质量。所以,施工全过程管理不仅要有法律、标准规范的保障;还应有相应的利益制约机制。施工合同作为全过程施工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需要平衡信息不对称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权益制约机制。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即是合同法等法律体系在一项工程中的具体体现,是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的准则,谁触犯谁就受罚。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遵循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是形成施工合同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下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了发、承包方行为或不行为的后果,缺乏其行为或不行为的利益制约机制。施工过程短则二、三个月,长则二、三年甚至数年,在工程施工期间几乎不可能停下来等候仲裁或起诉至法院去打官司,因此它需要有一种机制,在施工过程延续期间能够有效的调节各方的关系。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延续了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也规定了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求对等关系的约束条款,即示范文本第41款规定的担保。笔者认为,这一条款现阶段还不能够有效地实施。发、承包双方都提供了履约担保,但由谁来具体实施担保呢?换句话说,工程担保作为工程索赔的保证,谁能保证担保有效实施呢?我国是国际仲裁强迫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之一,如果签订合同后出现违约,业主,即发包方首先就会没收履约保函以及攥在手中的各类银行保函、拒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首先要严肃认真地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要认真地去履行,同时还要有风险意识,要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对施工合同的影响,国际惯例是在大量施工实践操作中形成的一种制度,是约束发、承包双方行为或不行为的准则,它有效地调节了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利益不平衡关系。国际惯例中对于保证工程索赔及时有效的一个通常做法是利用保证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在我尚未建立,但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履行的强制性制度已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据资料记载,美国从1984年联邦公共工程运作保证担保,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全世界35亿美元的保证费收入中,美国占60%以上。
保证担保制度之所以在国际社会上广泛应用,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合了政府信用和社会信用。FIDIC条款作为国际工程界的“宪法”,它规定:持有保证担保书的业主不能要求保证担保人支付一笔金额—业主只能要求完成合同。换而言之,如果出现委托保证担保人(承包方)违约,保证担保人不是赔偿一笔钱,而是首先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而不是简单地赔一笔款,从而更大程度地、更全面地保护了受益人业主)的利益,因为花钱买的是产品,而不是耗费大量精力后买回赔款,这也是美国对工程保证担保的保函一般由专业化的保护担保公司出具,而并非保险公司出具的原因所在。保证担保公司一方面要具备足够的资信,另一方面要具备完全的代偿能力。它通过信用交易的实现,带动和促进了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制度,极大程度地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它侧重的是技术标准的检验和监督。监理公司不具备代偿能力,而保证担保公司则通过代偿、追偿及反担保等方法逐步实现了产品质量与价格的统一,使工程产品质量与利益挂勾,建立了有效的质量责任制度。质量对一个企业来讲,是企业信誉,信誉和食用是统一的,单一从这个角度说,重合同守信用就是注重质量。没有信用,不能保证合同100%履约,就谈不上工程质量;信用有了保证,就能从根本上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保证担保公司是对发、承包双方信用的保证,它通过保证信用实现质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质量好的产品将质量不好的产品逐步逐出市场,质量稳定的产品更易接受保证担保,这就出现了市场经济的信用经济形态。信用经济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是在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有限的客观环境下产生的,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发展,保证担保制度从微观管理上保证了施工合同在特定的环境下变得容易操作,它首先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并能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有效保障;其次避免了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施工合同担保条款,利用保证担保制度为施工合同的全面履繁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之,施工合同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也需要良好的信用机制,将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系统化保障,组织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活动,对用户全面保证质量、成本和工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在最终形成的“法制、标准规范、利益”三方制约的保障体系中,施工合同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担保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如果保证担保的有效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