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同时必须“获得普遍遵从”。中国古代社会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制度及观念。而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统治阶级基于其维护统治和治理国家的需要,自然地选择伦理化的制度和观念作为其最好的精神武器,并大力予以倡导和实践,使之纳入立法和司法之中。中国社会的发展细胞离不开社会的人情基础,家庭伦理秩序一旦打破,法律将无法得到社会民众的普遍承认,同时失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如果让亲属中一人来证实另一人的犯罪,那么他们之间就会产生不信任和隐痛,正常生活就会受到干扰,亲属间相互扶助等义务就无法实现,家庭关系不再融洽,甚至家庭就会不稳定,以致整个社会也会充满不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作为人的基本要求,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在人性理论支配下的“亲亲相隐”制度其意义在于法律极其重视人之本身以及人赖以生存的家庭,宁愿在惩处犯罪上作出一定的牺牲和让步,以减少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分裂,清除可能由此而导致的人性的异化,让夫妻反目、父子互质、兄弟相残等风气败坏、道德沦丧现象不至发生。
另外,刑事法具有规制、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多重机能。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在于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可以说,公民人权能够切实得以保障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在现有的窝藏包庇罪犯罪构成框架内,难免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因一人犯罪会牵带出若干家属甚至全家人因不举报、作假证明包庇、提供隐匿场所、资助其钱物逃匿以及帮助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等行为而被处以窝藏、包庇罪或者伪证罪等罪。在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中,刑事立法与司法应贯彻反映“以人为本”理念的亲亲相隐制度,真正实现刑事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然而,刑法的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机能在任何时候都表现出此消彼长的悖论性:亲属相隐的提倡,不免会增加司法机关侦查、追诉犯罪的难度,甚至使某些犯罪无法得以查证,但这是切实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和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所付出的必要代价。
从文化传统外部压力与重复出现的事实默认等角度来看,我们不得不将亲亲相隐的若干原则纳入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以此来获得社会心理的普遍承认,恢复其正当性基础。
三、心理学依据的正当性
人们对社会现象的普遍感受和理解,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表现于人们普遍的生活情绪、态度、言论和习惯之中。社会心理是自发的、零乱的,是对社会生活的初级的多含直觉成份的反映。人们的社会心理状况最终取决于社会生活实际,直接形成于种种现实生活迹象对人们的刺激和人们的理解与感受,社会心理促成一定的社会风气。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社会里,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能够存续数千年之久,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普遍的心理学事实。亲亲相隐是出于人的道德心理与良知的需要,是以家庭成员互信互谅、互帮互助这类归属感、安全感为稳定关系,并以其为价值取向而体现的一种文化心理和思维倾向。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深处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总会寻求归属与安全,因血缘关系而自然性连接的家族关系成为天然孵化归属与安全最稳固场所。而中国一向以家族主义为生存之本,中国人对自己的家族及家人有着强烈的一体感、归属感、关爱感、责任感、荣辱感、安全感等态度体验,非常重视家族的和谐、团结、富足和名誉。家人基于相同血缘或婚姻的亲情,彼此会有融为一体的强烈的一体感和归属感。家族成员庇护自己的亲属是他们心理的常规取向。如果不允许亲属间相互隐匿,那么犯罪人就会失去对亲属的信任,内心失去安全。在心理学中,“信任”是一种相信而致以托付的内心态度。信任有助于社会中友好、互助、合作关系的形成和巩固;不信任则容易在群体内产生猜忌、怨恨,成为冲突的心理基础。因此,信任实际上是影响资源配置、利益格局的社会心理要素。信任是亲属间最基本的内心态度。亲属间也正是靠着这份基于血缘与姻亲的信任感才会增加对社会的安全感与责任感。如果在至亲之间丧失信任、可靠,那么人们的心理会变得极度扭曲,猜忌、怀疑、敏感、不安等情绪都会与日俱增。这对于维持和建立和谐的生存环境和人际关系极为不利。
现有的法律规定相互揭发无疑是一个法定义务,但这个义务却违背了一个心理学事实,“义务不是一种特殊的范畴能力或理性形式,它绝不可能在意识中脱离开别的精神成分而存在”,意指即便是法定义务,也要综合考虑其他精神要素,诸如,人性、信托、家族稳固。如草率的将相互揭发作为法定义务,应用强制力加以贯彻,无非得到两个结果,一是亲属之间宁可触犯法律、身处囹圄也要维护家族情感,以获内心坦荡,并致法律蒙羞;要么是在法律的赞扬声中选择大义灭亲,自己承受家族遗弃与内心挣扎。
总之,道德心理学事实、特定义务辨析都为亲亲相隐提供了心理依据。其实亲属成员犯罪后,亲属间的包庇、隐匿很多都是出于亲属心理的正常反应。
参考文献:
1、宛霞:“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以现行刑法窝藏、包庇罪为视角”,《理论观察》2009年第2期。
2、范忠信:“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的暗合”,《
法学研究》第19卷第3期。
3、汪钧:“从亲亲相隐原则谈对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完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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