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笔者在2020年9月对网络游戏玩家进行了调研。此次调研共发放500份调查问卷,500份问卷全部回收,且全部有效。本次问卷旨在总结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殊规律,从而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此次调研报告显示,游戏玩家主要集中在18—25岁,整体年轻化;游戏类型主要为手机游戏,其原因可能是手机游戏易于携带,方便操作;纠纷类型主要为玩家账号及游戏装备交易而引发的纠纷。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及法律属性概述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现状分析
5G时代的兴起,使得各类游戏不断涌现,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越来越繁荣。但是,繁荣与风险总是相伴相生。网络游戏产业的繁荣滋生了许多纠纷,各类风险也纷至沓来。在本次500位受调查者中,就有420人遭受过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害。根据调查问卷结果分析,玩家主要集中在手机游戏领域,网页游戏和网络端游领域相对较少,其中手机游戏用户占74.95%。游戏用户主要集中在18—25岁,整体偏向年轻。虽然今年通过的《民法典》第127条规定了要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调查报告显示,了解这一条法规的人数仅占57%。在这500人中,48%的被调查者会在损害发生后找游戏运营商进行申诉,有部分人选择报警或者忍气吞声。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类型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类型多样,在民事领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游戏账号泄露导致游戏内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无故封停账号和玩家账号及游戏装备交易纠纷。此次调查报告显示,有17%的游戏用户因为游戏运营商无故封停账号而发生纠纷;24%的游戏用户因为游戏账号被泄露,进而导致游戏内财产被盗而发生纠纷;59%的游戏玩家因为用户账号及游戏装备交易而发生纠纷。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属性分析
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定性,学界迄今观点不一。目前学界关于其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是债权说。该通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并非归属于玩家,网络游戏存在的意义便是证明游戏运营商为玩家提供了游戏服务。此时,游戏运营商是服务提供者,游戏玩家为服务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基本的服务(消费)合同关系。①在这种关系下,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玩家之间的行为所产生的并非是所有权转移的结果,而是一种服务关系。更进一步说,游戏运营商此时提供的仅仅是服务,因此游戏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给游戏玩家。此时游戏用户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享有的并非是所有权,而是债权。第二是物权说。物权说认为,法律上的物,要求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支配状态并且本身具有经济价值。首先,游戏玩家是在游戏中花费财力、精力后,才从游戏运营商处获得游戏金币、游戏外观等虚拟财产的,这赋予了虚拟财产经济价值。其次,网络游戏账号密码是由游戏玩家注册并保存的,游戏玩家可以使用该账号并保证不被他人干涉,网络游戏公司或第三人都不得使用玩家占有的虚拟财产,这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②这从物的特性的角度说明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属于物权范畴。第三是新型财产说。新型财产权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既符合传统物权的特征,又具有其独特的属性,因此应当是一种新型财产权,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融合,由债权和物权共同进行调整。③笔者认为,应当在传统物权的基础上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调整。首先,游戏玩家以游戏账号密码作为媒介,对网络游戏中的财产进行占有,未经玩家本人同意其他人无权使用该账号;其次,游戏玩家可以选择是否将该财产交易给他人,即对该游戏财产是可以支配的。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排他性占有等物权属性,可以纳入物权调整范畴。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之分析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之必要性分析
自从迈入21世纪,网络游戏产业可谓是蒸蒸日上,尤其是进入5G时代后,网络游戏产业已经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而游戏玩家作为网络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加速了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游戏玩家在作为游戏消费者的同时,其本身也是构成网络游戏的中坚力量。正是游戏玩家的存在,才使得网络游戏充满“生命力”。在游戏玩家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一种新型市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出现并且逐渐繁荣起来。但福祸总是相依的,交易市场的繁荣也催生了各类风险,游戏玩家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亟需解决。此次调研正是基于此现实状况进行的。游戏玩家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侵害的风险对玩家的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对网络游戏环境也产生负面影响。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消耗的不单单是财力,更是消耗了许多精力去追求他们喜欢的装备,通过获得喜欢的装备来增强自身的喜悦感与成就感。对于游戏玩家来说,与其说是获得了财产,更不如说是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因此,当损害发生时,游戏玩家不仅仅是遭受了财产损失,对于其精神也是巨大的打击。所以,研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十分有必要,使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只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确认了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出规范,在法律上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需要得到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在我国《合同法》中对游戏用户协议也进行了规定,签订网络游戏用户协议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的前提,也是游戏玩家对游戏财产进行适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前提,如用户违反了协议内容,游戏运营商将会对该游戏玩家进行诸如“账号冻结”一类的处罚。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方面,我国《民法典》只在总则编第127条对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只言明需要对其进行保护,但是并未释明具体的保护措施。因此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常常出现法律条文解释不统一的情况。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民法典》第127条只说明了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而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未做更多地说明,在具体适用中到底将其归于游戏运营商还是游戏玩家仍有待商榷。与此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随之而来。举证责任到底是由游戏运营商承担还是游戏玩家承担,也成了学者们辩论的焦点。
三、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之建议
(一)解释民法相关条文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只概括性地规定要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并不能清晰明确地指导具体适用。目前学者们对于应当如何制定保护规则的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制定一部专门的部门法来解决目前存在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问题;二是根据现有的民法体系,对相关条文进行解释,以适应当前存在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之矛盾纠纷。相对来说,第二种观点更为妥当一些。因为制定一部专门的部门法,现在并不是一个成熟的时机,且学界至今都未研究透彻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延伸的各项理论并不不成熟。而且制定一部专门的部门法并非仅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规定,更是涉及《合同法》等内容,十分复杂。相比之下,将现有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通过解释法律条文纳入到现有的法律体系之内,通过体系解释,缓解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更能解决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④
(二)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当发生损失时,当前法律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并没有确定的评估标准。是按照游戏玩家购入时的成本来核算,还是按照该财产的当时市场价格来核算,亦或是游戏运营商在出售该物品时的价格来核算,关系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中损失金额的确定。以某网络游戏为例,游戏物品“金陵凤”,游戏运营商出售价格为280元,该游戏物品经过流通飞速涨值后,某游戏玩家在游戏交易市场以18500元的价格购买,但发生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时,该游戏物品的市场价格已经增长到了28000元,那么这个时候究竟以什么价格作为核算标准就至关重要了,它关系到受损害玩家具体可获得多少赔偿。事实上,干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的因素十分复杂,即不能简单地以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标准,也不能单单根据玩家所列举的证据来对成本进行衡量。因此,遵循着公平合理原则,应当由中立权威第三方来进行评估,方可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通过本次问卷调查结果可知,仍有47%的被调查者不了解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究竟为何物。虽然大部分被调查者都知道今年通过了《民法典》,但对于其中具体条款所知甚少,对第127条更是鲜有了解。多数情况下,游戏玩家在遭受财产侵害后会向游戏运营商进行申诉,只有极少数人会选择报警或者其他途径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更有29%的人选择忍气吞声。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侵害发生时,人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根据本次调查问卷,可以得知我国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有许多不足之处,许多规定都只存在于制定法层面,因此在具体适用中进行解释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也需要提升。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研究》来源:《法制与经济》,作者: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