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作为近代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其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梁启超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相结合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向,对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强调了法治主义的重要性,为中国现代法学确立了基本概念。梁启超提出的民主立法、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等都对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梁启超法律思想的渊源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梁启超作为近代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其学术思想对当时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知识分子影响巨大。梁启超生于书香门第,其祖父梁维清、父亲梁宝瑛都曾以士绅的身份参与乡政,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优越的家庭环境使梁启超从小便受到良好的传统教育。幼时的梁启超在中国传统的教育模式之下,熟读儒家经典,了解传统儒家文化,所以在后来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中包含了大量的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从小受到的儒家文化的教育和影响。在儒家传统经典中,《孟子》《论语》是梁启超最认同的两部经典。他认为“《论语》为两千年来国人思想之总源泉。《孟子》自宋以后,势力亦与相坪。此二书可谓国人内的外的生活之支配者。故吾希望学者熟读成诵,即不能,亦须翻阅多次,务略举其辞,或摘记其身心践履之言以资修养。”(二)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梁启超作为近代中国学贯中西的思想家,西方法律思想是其思想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饱受战火的摧残,处于列强瓜分的危机之下,中国在列强武力威胁之下被迫打开国门,接受了列强一系列的不平等的条约。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国门的敞开大量西方的思想和价值观涌入中国社会,影响着中国的精英阶层。受中国数千年儒家文化影响和教育的中国士阶层在思想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这个大背景之下,梁启超作为中国士阶层的代表接触到了大量的西方法律思想,在众多西方法律思想家中对其影响最大的当属卢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影响,卢梭法律思想的核心在于: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国家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国家主权应该由人民来行使。卢梭的思想成为了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重要理论武器。梁启超对于卢梭的思想十分认同,梁启超曾评论卢梭道:“及卢梭,其说益精密,虽至牢笼一世,别开天地。”
二、梁启超法律思想的启蒙意义
(一)强调法治主义的重要性。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发达史论》中强调了法治主义的重要性,其指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梁启超认为法治是挽救当时中国最有效的手段,在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中国法理发达史论》中梁启超阐释了法治主义的概念,并将法治主义与放任主义、礼治主义、人治主义进行了充分的比较论证,认为放任主义者,以不治为治也。放任主义的核心在于使人民无欲无求,顺其自然,这一学说来自以老子、庄子为首的道家学派,梁启超认为放任主义只能用来管理自己以及一部分人不能达到有效治国的目的,放任主义者过于强调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作用,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时期放任主义会发挥起作用,但其并不适合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礼治主义多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早期,早期社会人们的认知水平有限,无法将具体的社会生活抽象成为规则,进而将一些日常生活行为习惯纳入礼的范畴。礼治主义的本质是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是具体的,应用于生活之中的所有事物。礼治主义的强制力多来自于道德,是一种社会制裁,而非国家强制力。用道德对人进行制裁是一种不完全、不彻底的制裁,然而国家是具有强制力的,需要的是完全、彻底的制裁,仅仅凭借道德责任来规范国民的行为显然是不够的。所以,国家需要的是法治主义,在这一方面法治主义相较于礼治主义更加适合国家的治理。礼治主义的取向更多的是一种劝导而不是强制,所以礼治主义并不适合当时的中国。人治主义的核心在于崇拜英雄,推崇英雄之力,认为凭借一位或者数位英雄个人能力可以建立国家并且治理好国家。但国家的治理并非凭借英雄个人之力更要依赖背后法治的力量,将法律作为其后盾、保障,人治主义所推崇的英雄之力才会发挥出效果。人治主义历来被儒家所提倡,但儒家所谓的尊人治者,其所尊崇的并非是人,仍然是法。儒家所倡导的并非是肤浅的人治主义,实际上是一种人治与法治的结合。梁启超将放任主义、礼治主义、人治主义深入研究并分别与法治主义进行对比之后认为,法治主义优于其他三者,推行法治主义才能挽救中国。(二)为我国现代法学确立基本概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以及汉语的“法系”一词,可以认为出自梁启超。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指出:“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其余诸法系,或发生早于我,而久已中绝;或今方盛行,而导源甚近。然则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这篇文章发表之后引起了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历代学者围绕“法系”做了持续的研究,如: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居正的《中法法系之重新建立》、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等,都沿用并继承了梁启超的法系概念。至今,法系依然普遍适用于法史学、比较法学、法理学与各部门法学。梁启超对于“法学”和“法系”的定义对于我国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学教育影响深远。“法学”作为西方传入中国的舶来品,在梁启超之前几乎没有其他学者对“法学”这一学科的具体概念做出过明确的解析,而明确“法学”、“法系”概念是深入研究法学的必要前提,从这一个角度上说,梁启超对于我国现代法学的建设贡献是十分巨大的,他确立了现代法学的概念。“法学”“法系”的概念对于我国现代法学,尤其是法理学、法律史学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从语源的角度上解释了“法”字的意义。“法”字总共有七种释义,一释“法”;二释“刑”;三释“律”;四释“典”;五释“则”;六释“式”;七释“範”。梁启超从这七个方面结合中国传统旧学派法之观念以及西方法学家对于“法”的定义重新总结、定义了“法”。其对于“法”的定义为我国现代法学确立了基本概念。尤其是为法理学、法律史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创新。
三、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启示
(一)加强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化是指要将立法权赋予国民,在国家立法的过程中尊重国民的意志,让国民充分参与到国家的立法活动中来。“国家者人格也。凡人必有意想而后有行为。……国家之行为何?行政而己。国家之意志何?立法而己。”梁启超认为立法应当体现国家意识,而立法权应当由国民享有。立法权归属于国民这本身就是梁启超法律思想的一部分。梁启超在《论立法权》中首先阐明了当今大多数文明国家的立法权都归属于该国的大多数国民,对于中国立法权的归属,梁启超认为“然则虽以一二人操立法权,亦岂必无贤君哲相,忘私利而求国民之公益者。曰斯固然也。然论事者语其常不语其变。持此千载一遇之贤君哲相其不如民之自持也明矣。……即使有贤君哲相以代民为谋,其必不能如民之自谋之尤周密而祥善。”可见,梁启超认为中国的立法权应当归属于中国的绝大多数国民。(二)培养全民法治观念。要彻底实现我国法治现代化,提高我国法治现代化的程度需要广大人民一起努力。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程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的法律知识是否具备、法治观念是否健全以及人民群众整体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具备了良好的法治观念、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才有助于提高加快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梁启超认为要使当时的中国摆脱列强瓜分的危机走上现代化强国的道路就必须要“开民智”。“有一分之智慧,即有一分之权利;有百分之智慧,即有百分之权利;一毫不客假者也。故欲求一国之自立,必使一国之人之智慧足可治一国之事,然后可。民智不开,人才不足,则人虽假我以权利,亦不能守也。士气似可用矣,地利似可恃矣,然使公理公法、政治之学不明,则虽有千百忠义之人,亦不能免于为奴也。”可见,在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当中“开民智”是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的,“开民智”: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梁启超认为要开明智的先决条件在于普及教育、宣传变法,通过普及教育让民众提高知识储备、开阔视野,了解中国传统的学说之外,还要加强对于西学的了解和认识,宣传维新变法。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加强民众的认识水平进而为加快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营造一个扎实的社会基础。开民智固然需要提高民众的认知能力,但除此以外,开绅智、开官智对于开明智来说同样必不可少。乡绅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精英阶层,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要想开民智开绅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官吏群体作为中国社会最有权力的一个阶层,其思想和行为直接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走向,让官吏接受认可维新思想,提高他们的法治观念,通过官吏进而可以影响到民众,开官智对于开民智来说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结语
梁启超作为近代中国的著名的思想家,其法律思想在当时无疑是具有十分重大的进步意义的,并且影响了之后中国几代学者对于法学的研究和探索,加速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其法律思想中蕴含的民主立法、开民智、国家观念都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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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对法治现代化的影响》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作者:吕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