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被引入法学教育领域以来,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案例的运用,对于生动形象地阐释基础知识,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制度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逻辑思维,增强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都有莫大裨益。但现有的民法学课堂教学对案例的运用模式的不完善严重影响案例教学法作用的发挥,无法充分满足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对民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现状进行梳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系统地对案例教学法进行反思与重构极为必要。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反思;重构
目前的法学教育框架下,通过在日常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成为民法学教学的自觉选择。案例教学法能丰富教学形式、活跃教学氛围、拓展教学内容、提高教学生动性,能有效弥补传统讲授法的不足,是民法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教学方式。
一、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现状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以案例辅助教学内容的学习。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堂教学中得到普遍使用,但在具体使用模式、使用方法和使用频率上存在较大差异性。
1.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模式第一,例证式案例教学法。例证式案例教学法,是民法学课程教学中运用最多的案例教学法。此种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在基本知识点的讲授过程中穿插案例,用案例来解释印证民法学基本理论制度,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往往针对某一具体、微小的知识点即可使用案例进行阐释说明,相应的教学案例数量众多,教师应用起来难度不大,本质上是通过列举案例印证相应的知识点,因此,这种案例教学法被学者称为“例证式案例教学法”。第二,驱动式案例教学法。驱动式案例教学法,是在课程开始时采用案例引入的方式导入新的授课内容,激发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的思考,使其带着问题进入对课程内容的学习。此种案例教学法通常选用与教学章节内容相对照的案例,在教学开始时起到引起学生学习兴趣的作用,随着授课内容的展开逐步实现对案例涉及问题的解答。第三,实训式案例教学法。实训式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学内容进行一段时间,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基础知识时,专门拿出一定的教学时间,针对具有一定综合性和系统性的重要知识点,使用案例对学生进行应用能力的训练的案例教学模式。此种案例教学模式大多选用较为复杂的案例,以学生为主体展开对案例的整理、设计与剖析,注重基本知识点与法律实务的对应,侧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操作能力。
2.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现状第一,例证式案例教学法和驱动式案例教学法得到较多使用。例证式案例教学法简单好操作,案例资源比较丰富且已经形成一定数量的常规教学案例,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最多。几乎所有的民法学授课教师都会在课堂上使用例证式教学法,以此实现对知识点的深入阐释、加深学生的理解。驱动式教学法对于统摄章节全局,引发学生学习兴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近年来逐步受到民法学授课教师的青睐,在课程开始通过提出引例导入授课内容的做法成为受到师生普遍欢迎的授课方法,有一些民法学教材在编著体例上也是采用了案例导入的创新方法,通过引例带动教学内容的进行,并适当结合引例对相关教学内容展开分析。第二,实训式案例教学法被逐步引入、改进完善。随着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弊端日益显现,不断有新的改进措施被付诸实践,实训式案例教学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被引进民法学教学中的。但总体而言,实训式案例教学法尚处在摸索尝试阶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实训体系,实训模式不够成熟稳定,没有明确的实训大纲、缺少实训教材、实训流程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均有待完善。第三,其他新型教学方法得到探索。围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应用能力,加大实践教学比例,很多民法学教师都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有教师提出在教学中采用辩论式教学法,“在民法课堂中有针对性的选择一些社会上的热点话题让学生分为两组进行辩论”,辩论中充分挖掘基本知识点和案情的联系,为自己的观点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效结合。有教师提出案例摘要撰写教学法, “要求学生查找与授课内容直接相关的判例,并要求学生写出判例摘要”,以此让学生通过对真实判例的分析,实现理论知识点与法律实务的有效对接。
二、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对案例的使用方式较为单一在教学中使用案例已经成为民法学课程的基本授课方法之一,但是三种不同的案例使用模式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均不一样。最易于把控的仍然是例证式教学法,其次是驱动式案例教学法,实训式案例教学法无论是从设备条件,还是从对教师与学生的要求来看,操作难度都是最大的。因此民法学课堂教学对案例的使用大多集中在利用案例印证知识点或者利用案例引出所要讲授知识点的方式上,案例使用方式较为单一。
2. 与法律实践结合的层次较浅正因为教学中对案例的使用方式大多局限于例证式教学法或驱动式教学法,真正的互动式案例使用方式——实训式教学法使用的频率较低,才导致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范围大多囿于解释印证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理论制度。案例仍然脱离不开为理论体系的系统讲授服务的命运,与法律实践的呼应相当有限,不能充分满足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
3. 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不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的民法学教学,总体上仍然是教师占据课堂主导地位,教学内容仍然以教师的理论讲授为主。即使开展案例教学,相当多的情况下教师也只是利用案例说明印证知识点,或者对案例进行简单罗列展示,或者自行对案例进行解读分析,或者简单听取个别学生发言,很难实现以学生为主体展开对案例的充分讨论。
三、民法学教学中改进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措施
1. 增大实训式案例教学法的使用频率实训式案例教学法通常以案例为中心展开课程教学,围绕案例进行搜索、整理、讨论、展示,这种教学法的开展需要有充足的课时保障。因此在教学设计上,应当单独为实训式案例教学法留出教学时间。民法学课时有限,如此一来,增大实训式案例教学法的使用频率便面临着压缩传统讲授教学时间的问题,需要在授课方式上加以调整、统筹安排。实训的开展必须切中知识体系中的关键点,应选择在具有较强综合性、知识点较集中的章节讲授完毕之后进行。
2. 组织教学团队整理案例库,编写案例教学教材无论采用何种具体的案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使用的根本性前提就是案例的齐备。尽管网上网下各种媒介可以获取的民法学案例数量众多,但在案例类型、案例质量、与知识点的适应性等方面都存在千差万别。因此,依照一定的体系、标准进行搜集整理,建立起有规则、系统化的案例库共教学使用非常必要。当然、案例库建设仅仅是为案例教学法的开展提供了可依托的素材,真正使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因章节内容、教学环节、教学对象不同发挥相应的辅助作用,还需要借助教材编写的形式就案例的使用作出具体的、合理化的编排。这一系列工作的完成都有赖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民法学教学团队共同协力。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等.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段星宇.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J].职业教育,2015(04).
[3]侯雪梅.民法课堂延续教学的功能定位与教学形式选择[J].高教学刊,2015 (21).
《民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反思与重构》来源《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08期,作者:廉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