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执法理念与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改革

所属栏目:法律史论文 发布日期:2010-07-20 21:58 热度:

  [摘要]当前公安机关存在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现象,公安机关必须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执法理念,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切实履行公安机关的三大职能。
  
  [关键词]执法理念,法律文书,改革
  
  一、现代执法理念的内涵
  
  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办案轻保护”、“重公权轻私权”等问题提出“管理与服务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权力与监督并重”、“破案与办案并重”、“公权与私权并重”等观念是一种符合历史发展的现代执法理念。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现代执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现代执法理念还包括公开公平处理、保障公民知情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和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捍卫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众的福利。囿于传统对于公安机关任务认识上的偏差,民警往往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任务。
  
  二、传统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权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
  (一)人权意识淡薄。
  
  公安机关不仅是惩治犯罪的工具,更应该是一种公益的机构,更应该发挥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作用,要通过执法,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在执法实践中,不少民警错误地认为: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利于办案,甚至有可能放纵犯罪,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害。他们认为人权是律师和各种人权组织设置在公安机关执法道路上的绊脚石,是给公安机关套上的紧箍咒,阻碍了公安机关行使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执法中一些民警人权意识淡薄,随意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权思想严重。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留置和刑事拘留延长至30天超范围、超期限,取保候审久保不审,监视居住搞非法关押、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质疑权、申诉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于公安执法活动中。民警人权意识的缺乏,是造成执法不公、不严,执法形象不高的根本原因。
  (二)程序意识不强。先侦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随意搜查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个别民警还提出:规范执法应该抓大放小,案件只要能处理掉就好了,没有必要讲究细枝末节。认为办案程序越简易越好,监督越少越好,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好。无数诉讼事例证明,较多行政复议案件的败诉,不是我们的处罚不公正或实体上存在问题,而是在一些非常细小的程序上不到位或不规范,比如告知不规范、送达回执没有签名、审批时间前置、笔录和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当事人核对笔录意见表述不规范等,导致案件最终败诉。这些教训足以使我们警醒:在现代法制社会里,程序已被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势在必行。
  (三)证据意识欠缺。目前一些民警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取证水平不高,制约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取证主体不合法;二是证据形式违法;三是取证程序违法;四是取证手段违法;五是取证手段简单,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另外我们的取证工作上还存在讯问笔录意思模糊不清,抓不住要点,对现场证据固定不及时,对一些佐证材料不认真加以核实等问题。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诉讼意识不强。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诉讼意识相对较强,民警基本上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案件;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集调查和处罚权于一身,受到的制约与监督相对弱一些,诉讼意识相比之下普遍比较淡薄。行政执法中存在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笔录简单粗糙,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前后颠倒、混乱,处罚不公正等问题。一旦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一些基层单位往往一撤了之,工作陷于被动,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牢固树立人权意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执法的首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以程序保公平,以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正确认识证据的证明标准,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理论界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和主张。我们认为:
  1、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必须是按照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收集的证据予以证明了的事实。法律事实才是司法人员据以处理案件的依据。
  2、在不同的诉讼中,“确实充分”的要求是不同的,在三大诉讼中,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条件下,应当采用优势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刑事诉讼采用混合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介于两者之间,采用严格程度介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什么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比行政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二是允许存在合理怀疑;三是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四是行政机关的证据充分而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主动适应这些变化,在执法活动中,要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减少无谓的资源浪费,既要提高办案质量,又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四)以诉讼为标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利益。公安机关必须端正执法观念,进一步增强诉讼意识,要以诉讼为标准,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要用诉讼证据的要求来固定、提取、转化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使每个案件的质量都能达到诉讼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诉讼中质证的考验,以过硬的执法办案质量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公安机关必须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营造公平、公正、法治、文明的社会环境。必须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勤政守法,甘当公仆,文明执法,清正廉洁。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切实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要树立“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执法要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四、当前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当前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强制措施文书制作随意,法律文书定性不准,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淡薄。
  
  行政执法中存在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笔录简单粗糙,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前后颠倒、混乱处罚不公正等问题。
  
  (二)、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改进:
  
  要大力加强公安机关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树立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执法理念,严把证据关、法律关。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从而规范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使用和制作。
  
  [参考文献]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央政法委编,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
  [2]《当前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教改建议》

文章标题:现代执法理念与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改革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zf/falv/116.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