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健全。面对这一新形势,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育具有更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为新时代国家法制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服务的。因此,在现今的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以前办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中所存在的矛盾与缺陷。提出积极的对策,推进新形势下的法学本科教育。
关键词:法学教育;矛盾与缺陷;对策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矛盾与缺陷
(1)四组基本矛盾:
①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的矛盾
目前两种主张都存在,并都有一定的道理。有人认为科学的发展和知识的渗透,使世界走向综合,人才的培养应该以通才为目标,即不局限于某一专业、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知识构成,而应该以综合性的知识结构来适应社会发展;也有人认为,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和专业化,使某一领域内的专才尤为显得重要。因此,人才培养应该以精通某一专业知识为取向。这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另一矛盾。
②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的矛盾
任何人都可以学习法学,从法治角度是有利的。只有杜绝法律垄断,法治才有现实的可能性。但从教育角度来说,是不是任何一所大学都可以办法学院,法学院系是不是越多越好,这值得考虑。中国当前法学粗放式的办学方式,使法学教育从某种状态上处于一种失控状态。这与我们强调一种大众教育不无关系的。
③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之间的矛盾
尽管法学教育的低起点在中国有其现实基础,但是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间的矛盾如不解决,则势必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产生阻碍。法律职业是神圣的职业,尤其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可见要求之高。但是目前低起点的教育和教育的低水平,使所达到的素质与要求相差太大。法学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改革的方向都是提高法学教育的起点。
④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矛盾
大陆法系的法学家、法官、律师是从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而英美普通法系则不同。英国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使法学家不敢去大学学习那些在实践中对他们毫无用处的论。”“他们按照传统是实践培养出来的。”两大法系实际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该采用何种模式,还是兼而采之?如果是理论教育就要强化理论课程的设置,如果是实践教育则应该大幅度削减理论学习,加强实践技能的培训和社会实践的时间。这实际上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矛盾。
(2)两个根本缺陷
①缺乏司法伦理的培养
首先,在课程设置上,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没有司法伦理教育的内容。取而代之的是“两课”和“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明显缺乏对法学专业伦理的特殊考量。
其次,司法伦理的培养也不是简单的理论学习可以培养的。最高法院把职业操守作为规定固定下来,但并非把这些规定背下来就提高了职业伦理。司法伦理是在实践中无数次的义务冲突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价值观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是根本缺失的。
②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按照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整体安排,许多法学工作者主要是从法学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的。对于这些以法为业的人来说,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中缺乏对学生的职业技巧最基本的训练。据了解,在高校开展法律实务等实用技能课程的少之又少。许多院校以为开展法律文书写作等就是职业技巧训练的全部的观点是有使偏颇的。基本模式是老师讲课,学生听讲,课后学生提问,老师答疑,甚至有些学生根本懒得提问老师,实践能力很难得以培养。很多老师没有实践部门的经验,只能够传授书本的理论知识,还有些老师怕麻烦,不愿与司法实践部门联系,从而无法开展参观、旁听等实践活动以及搞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环节比较单一,多以案例分析作为实践课,而且水平较低,这与学生今后从业所需的司法实践经验相差甚远,学生也缺少对法学以及司法活动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上的升华。另外,对学生的实际能力的培养也很不到位,包括实践部门所需要的动手能力———如法律文书起草与写作,法律职业人应有气质的培养。有些学生课堂提问尚且支支吾吾、羞涩胆怯,如不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又何以在毕业后从事需要“抛头露面,在大庭广众侃侃而谈”的法律职业。诚然,工作中实际经验的积累或许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如果在校期间就接也有一些学校正在尝试进行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的教育。但是这些尝试只是涉及教学方法的改进,法学教育缺乏职业技巧训练的整体形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二.新形势下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
从确立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原则出发,我们认为新形势下的法学本科素质教育应当是以素质教育为本质,“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首先要界定素质教育的概念。目前误解有两种:一种是将法学素质教育理解为与职业教育、“专才教育”对立的一种“通才教育”。
另一种误解是从素质教育本质上具有能力教育的属性出发,针对我们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理论教学脱离法律实践,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动手能力差等现象,主张新形势下的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应突出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这种观点看似教有针对性,但并没有涵盖法学素质教育全部完整的内涵,容易导致将法学素质教育丰富深刻的内容简化为一般的法律实务操作技术和能力的培养锻炼。所以也是有失偏颇的,并不完全符合我们提倡进行的法学本科素质教育改革的目标要求。教育学理论上所称的素质教育,指的是在教师的积极影响下,注重充分调动学生认识与实践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学生生理与心理、智力与非智力、认知与意向等因素全面而和谐的发展,促进人类文化向学生个体心理品质的内化,从而为学生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一种良性循环的素质基础的教育模式。素质教育性质上是一种注重发展、强调内化的教育,它既区别于所谓的“专才教育”或职业教育,也不等同于一般的“通才教育”。“素质教育思想所强调的,就是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融传授知识、培育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或者说在传授知识、培育能力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素质的提高。正确处理好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关系,促进三者之间协调发展,是素质教育思想的关键所在。”这是我们在推进法学素质教育方面必须首先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观念。其次,素质教育是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应当贯彻实施的一种教育理念,但“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方面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法学教育作为人文社科教育中的一个门类,自有其相应的素质教育的特定内涵和重点。而且,我们的法学教育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也应当有其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还有一个准确定位的问题。这种定位应该符合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目标。
三.新形势下法律本科教育的出路
(1)探索与改革教学方法,理论与实践并重。首先,不仅要定期邀请法学专家开讲座,聘请长期的客座教授,而且应当与实践部门多联系,请司法实践部门资深人士与学生交流或聘请其作为实践课的老师。其次,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在大三、大四开展判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学生思考推理的能力,使学生学会多角度、全方位认识问题,并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当然,其前提是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与人文知识。其三,设置司法工作技巧课程,如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践知识,将模拟法庭作为必修实践课,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或法官、检察官主持与教授。其四,对学生外围学科的扩充,如社会法、国家机关特别是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等。总之,学生需要有足够的相关知识储备来支撑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这样才能站在更广阔的视角、更深层次地认识法律的内涵与价值。
(2)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社会常识,那是不能适应时代需要的,即不能算是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如果缺少法律道德,就容易成为腐化堕落的官僚政客,更不能算是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俱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因此,法学教育要真实而有效地提升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素养或职业责任心。同时,要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根本出路是设计合理的制度,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使得法律工作者相信自己是这个国家最优秀的分子,使得每个法律工作者都极度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地位和荣誉。在西方两大法系中,都特别重视加强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都在时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教会学生努力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积极思维,强化学生的法律至上观念。基于以上的目的,高等院校二级学院的法科教育应该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同时,在实践教学中,老师带领学生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其良好的人格和职业道德素质。
(3)加快师资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教学质量的根本保障。所谓高素质,是指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较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生敬业;掌握教育规律、积极教学科研;勇于探索创新、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等。作为法律专业的教师,具体而言,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能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兢兢业业履行教师的职责。生源再好、教学条件再优越,如果缺乏高素质的师资,就很难培养出高质量的学生。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是通过语言来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文化、灌输现代民主与法治思想;但教师更应该在教学内外以自己的言行播种理想,指引道路。所以,教师需要具备敬业精神,对教育事业和自己的专业应当有责任感,能以科学和严谨的态度治学,全身心地投入教育事业中;教师要有包容心,能够包容学生创造性想法和独特见解,即便是微小的鼓励和肯定也会产生巨大的精神力量,而不能以严厉、驯服的教育方式禁锢学生思想和自主的个性;教师必须保持积极和建设性的心态,时刻关注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和发展方向,“给人一杯水,首先自己要有一桶水”,并将研究成果、新见解、新动向不断地充实到教学中;教师应当是学生的引路人和顾问,应当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难题答疑解难,指引学生通过努力而能够达到的专业方向。
参考文献
[1]陈铁水.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思考.云南大学法学报,2006(5)
[2]曹红冰.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思路.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5)
[3]周远清.素质,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中国大学教学,2000(3)
[4]周世中.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法学论坛,2002(1)
[5]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巫昌楨.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