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本文主要针对以社区矫正为例非监禁刑的中国实践展开了一些论述,文章是一篇研究生论文范文。
摘 要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人权意识的不断发展和我国于2013年12月废除劳教制度等一系列刑事执行方面人性化的改变,昭示着以社区矫正为首的非监禁刑在未来中国广泛推广的必然性。本调查问卷旨在调查现如今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看法以及社区运行社区矫正的效果和现状,为今后相关方面的有关研究提供实证性的参考素材。
关键词 社区矫正,犯罪人,非监禁刑,社会公众
基金项目:大连海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作者简介:陈晨,大连海事大学。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可以通过将部分犯罪人置于社区环境下,进行社会化教育,从而与监禁矫正相结合并解决监狱的相对有限与罪犯的相对无限的矛盾与犯罪人再社会化这两大监禁矫正无法解决的问题。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人权思想的逐渐深入,社区矫正以其独特的尊重人权的教育模式和对社会资源极大的节约作用,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而当前我国对非监禁刑的应用刚刚以社区矫正为起点,相关法律规范《社区矫正法》也仅处于“专家建议稿”的阶段。由此可见,从公众心态、立法模式和实施办法上看,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都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本调查问卷则希望可以从反馈的结果看出社区矫正实施到目前为止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有关看法,以便热心于社区矫正和从事有关研究的人士有所借鉴,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更好的矫正方案和建议。
一、社区矫正专题问卷调查概况
(一)专题问卷调查的背景和对象
1.开展专题问卷调查的背景。2003年,为了对联合国公约积极回应,表明我国负责任大国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此以后,从2004年5月司法部制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到2005年 “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2012年3月1日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再到2013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执行以及缓刑考察、假释监督主体的规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在立法的实然来看,社区矫正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仍有很大部分尚处于“空白”状态,需要探索路径和模式。而调查问卷可从面上对社区矫正的公众看法和运行现状作出实证调查和总体把握,了解一些做法和经验教训,明晰解决问题的路径,故专门开展了此次调查。
2.专题问卷调查对象的选择。本次调查问卷在调查对象的选择上力求全面,故通过网络随机问卷的方式。问卷发放范围涵盖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42份。参与调查的全国总人数中,辽宁省占17%,黑龙江省占15%,天津市占14%,北京市占10%,上海市占8%,山东省、吉林省各占4%,四川省、江苏省、广东省各占2%,其他地区占21%。答题状况良好,数据较为真实可信;辐射范围广泛,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二)调查问卷的设计和使用原则
1.调查问卷的设计思路。本调查问卷的总体上是一个认知性问卷,主要了解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情况,造成这种认知情况的原因,而且还要对比不同人群的认知差异和原因。最终得到初步结论和相关建议。
2.调查问题的基本内容和设置目的。本次调查问卷共设8题,其中1道为多选,3道设开放选项,可以充分考虑被调查人员的主观态度。具体问题中:问题一“您了解社区矫正吗?”旨在调查“社区矫正”这一名词在社会公众中的普及程度;问题二“您认识的人中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吗?”旨在调查身边知晓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与对社区矫正的了解之间的关系;问题三“您认为监禁矫正还是非监禁矫正对犯罪人的教育更有效?”旨在调查社会公众对于非监禁矫正教育效果的认知态度;问题四“您能够接受将什么样的对象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教育?”旨在调查对于社区矫正不同对象社会公众的容忍度;问题五“您不能接受社区矫正(或您认为一部分人之所以不能接受社区矫正)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旨在调查使社会公众能够接受社区矫正的解决方向;问题六“您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有什么样的资质?”旨在调查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和招收、培训方向;问题七“您介意您的亲友、同事、同学、邻居等接受过社区矫正吗?”旨在调查社区内对参与社区矫正犯罪人的真实态度和对其回归社会的最低容忍程度;问题八“如果您是雇主,对于回归社会的犯罪人能否接受与接收的前提”旨在调查参与社区矫正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前应该予以重视的方面和对团队内提出的创新解决措施的探索。
问卷总体上涵盖了从社区矫正开始施行到参与犯罪人回归社会,从社区矫正立法中人员的圈定到社区矫正教育者的资质等多角度和多层次,其反应的结果具有多个方面较强的参考价值。
二、调查结果与其反映的情况
1.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情况。社区矫正自有试点到现在12年,向全国普遍推行6年,但从对第一题的反应来看,全国仍有过半数(57%)的人表示从未听过“社区矫正”这个词。这说明目前我们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尚且不够,相关工作还应继续加强;对问题的回答中,只有15%的人表示了解社区矫正。而根据后来我们在深入社区调查中的发现,对社区矫正的不了解也导致了从事社区矫正协助工作的志愿者的缺乏,更加提示我们对社区矫正进行宣传的重要性;虽然调查显示只有15%的人了解社区矫正,但仍有27%的人简单听过“社区矫正”这个词,对其有着一些朴素的认识和好奇,这对我们进一步普及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便利条件。同时也说明了,我国在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完善上和有关志愿者的招募上都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2.社会公众对非监禁矫正的看法。对于此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约有半数的人是隐约具有非监禁教育改造犯罪人的意识的,说明社区矫正被我国大多数社会公众接受还是有很大可能性的;而36%的人目前只可以接受假释的犯罪人接受社区矫正,一方面确实体现了公众对非监禁矫正态度的放松,但也体现出他们仍然更信任充分的隔离才能使犯罪人“洗心革面”。而在选择了只能接受监禁矫正的人中,我们对部分能够接触到的人解释了非监禁矫正的好处之后,他们大多能够欣然接受,说明非监禁矫正在我国的广泛推行也只是时间和是否充分宣传渗透的问题。
3.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选取的看法。本题所设选项实际均为我国目前规定的可以在社区进行非监禁教育的人员,因此可以算是一道陷阱题。根据答题结果显示,社会公众对未成年犯罪人参与社区的接受度最高,其次是再犯罪能力较低的人和本身主观恶性不大的人,对于初犯也有很多人愿意再给他们一个机会。相比之下,曾经有过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犯罪人接受社区矫正对社会的安全性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而此时假释前的风险评估就尤为重要。由于这涉及监狱管理方面的要求而非社区矫正所能及的范畴,在此不多做讨论,但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
4.大众难以接受社区矫正的原因。从本题的反馈中可以很直观的看到我们将在社区矫正的普及过程中面对的难点,主要有:公众对社区教育水平的不信任(40%)、对居住环境的不安全感(27%)和对是否能够对犯罪人进行合理惩戒的怀疑(20%)。对第一个问题显然我们的解决方案是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无论是构成方面还是人员本身的教育都应引起广泛的重视;第二个则需要我们形成一整套完善的从监禁到非监禁过渡的审查机制,而不是孤立地把监狱部分和社区矫正部分看成两个个体。如果说监禁矫正是为罪犯关上了社会的大门,而社区矫正是给罪犯打开了社会的大门。这一关一开之间,必须考虑到矫正的系统性和延续性。
5. 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资质的可接受要求。从本题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普遍都希望工作人员既有法律、心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36%),又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13%)。更有很多人表示更重视工作人员对矫正工作的热忱(10%),而这一点能否又怎样去物化衡量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6.对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看法。亲友、同事、同学、邻居等属于社会关系网中较亲密的一类人,因此从本问题的回答中基本可以看出人们对犯罪人再回归心理认同度的底线。
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对回归社会的曾经犯罪人完全不能接受的比例较低,但公众对于此问题的态度多取决于即将回归社会时犯罪人主观状态,提示了我们: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容易程度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而问题8我们意在从角色代换的角度,尝试性地提出一些社区矫正除了思想教育外,实质性教育的一些解决方案。在反馈中可以看出,在回归社会人员的就业市场中,普遍比较重视考察精神品质(41%),在有相关人员证明(33%)的情况下也更容易被复用。同时,掌握一技之长(17%)也是促使犯罪人更好回归社会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不同人员调查结果的交叉对比
在基础性问题之外,我们设置了“您认识的人中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吗”这一问题。仅有7%的人选择了“有”。但对于此问题我们筛选出身边有认识的人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被调查者的问卷情况与总体情况进行比对时,看到了如下现象:此类人群在对问题一的回答中,72.41%的人了解社区矫正,剩余27.59的人也全部选择了“听过但不太了解”的选项。继续深入调查不难发现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应该是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说明对社区矫正志愿人员的广泛招募和培训对于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理解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身边有认识的人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被调查者在回答问题三、问题六等围绕执行机构条件、水平的问题上与总体相比反而表现出了更多的怀疑态度和对参与矫正工作人员更高的要求,说明我们在对执行机构的规范、执行人员的选择和具体的实施方式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亟待科学地提出解决方案以首先获得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接触社会公众的信任;在对问题四的反映相对比较平均,说明如今我国规定的社区矫正可适用的人员结构还比较合理,没有对社会治安带来过多不好的影响;在对问题七与问题八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到公众在了解社区矫正后的变化:对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接受度大大增加。
四、调查结论
综上,在调查得来数据的分析过程中,我们显然可以将目前社区矫正的现状总结如下:
1. 公众虽然没有完全接受社区矫正,但社会对于非监禁矫正的心态已经随着社区矫正的不断实施有所变化,非监禁矫正的逐步推行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 对于社区矫正、非监禁矫正此类先进法律思想的传播和普及我们做到的还远远不够,而对社区矫正的不了解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区矫正推行的艰难与社区矫正志愿者人手的不足。
3. 人们对于社区的矫正教育水平存有较明显的怀疑态度。同时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资质的高要求与现实情况中因矫正人员远远不够造成的矫正教育资质现状相矛盾。
4. 对于接受社区矫正后人员的再回归问题公众的接受度在逐步上升,但通常附有技能、证明材料等辅助才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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