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本文主要针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了一些论述,文章是一篇中文核心期刊投稿的论文范文。
摘要:应社会发展而生的小额诉讼程序素以高效、便民、成本低廉为特征。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如何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做到高效便捷低司法成本是小额诉讼制度完善的首要目标。
关键词:小额诉讼,基层法院,派出法庭
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海事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具有案件简单、标的额小、程序简易、法官独任、审理期限短、一审终审、限制或禁止上诉、诉讼费用低廉、快收快审快结、诉讼效率高等特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现了程序效益最大化和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有积极意义。虽然我国立法已有规定,但如何合理适用仍需完善。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我国目前法律采取“列举+概括+排除”的规定模式,《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不限于金钱给付类案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符合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案件均可适用。
需注意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须强制适用,当事人无权合意排除适用。虽然部分当事人惧怕一审终审制度可能带来的司法公正打折化,少数法官出于案件信访数量上诉率等因素的考虑不愿适用,甚至少数可能对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界限和适用范围混淆不清,将小额诉讼程序归于简易程序范畴,认为对简单民事案件外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类推对于本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也可约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实这些推论是错误的,立法并没规定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选择适用程序。
二、标的额超额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视案情判断
案件审理程序应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当事人的数量、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决定,而不能单独依标的额决定。虽然标的额超出了百分之三十,但超出金额不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较小的案件,若当事人合意向法院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可适用该程序,因为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选择适用,但是也未作禁止性规定;若超出金额过高,则应适用普通程序,因为诉讼标的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繁易程度,标的额越大,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越大,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越高,越需要用正式的程序加以保障。
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应按已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判断标准,若符合标准则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后尚未结案前,不论上一年度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金额是否低于该案件标的额,都应据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无须变更审理程序。
三、法院的告知义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法院在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这里只规定法院有告知义务,关于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告知时间、未告知的救济方式等均未作规定。
之所以规定告知义务目的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审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告知的内容,笔者认为除应明确告知审判组织为审判员独任制,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审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外还应告知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如有权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印相关资料、自行和解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遵守诉讼秩序等一般性的权利义务。此外,出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性,法院还可告知当事人当地最新适用的受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标准、适用的案件类型及不适用的案件类型、小额诉讼裁判文书简化、救济方式等事项。
告知方式应多样简化,口头书面均可,但尽量避免口头告知,即使口头告知也应进行录音录像或记入笔录作为存档,以避免当事人在口头告知后以法院未告知为由提起异议。书面告知应制作《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通知书》等类似文档,并附上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签收后归档。口头告知应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只有在当事人不识字或者不能正常阅读文字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并且要留有证据以便存档。同时,在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法院网站、诉讼服务自助查询机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专栏,印制小额诉讼程序宣传手册,诉讼程序指南等资料加以普及宣传,介绍普及小额诉讼案件。
告知时间应限定在受理案件后,开庭之前。小额诉讼案件存在当事人到庭后明确放弃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的情形下立即开庭审理的情形,针对快收快审快结的特征,告知的期限不能一刀切地作出具体的期限规定,应当视具体的案情决定,最晚于开庭前。未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当事人事后是否可据此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则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四、小额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即生效。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无上诉权。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一审终审不可上诉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利于程序设立目的实现。对于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的上诉无须缴纳诉讼费用,加上少数当事人为了恶意拖延诉讼时间,以便转移财产或逼迫对方作出不利的权益让步而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小额诉讼案件追求快立快审快结的诉讼效率,若规定可以提起上诉,易造成不必要的审理期限拖延,难以实现立法目的。
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不应限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小额诉讼案件存在放弃答辩期限,不用提交答辩状而直接开庭审理的情形,对此情形,应在开庭时就管辖权异议的相关事项向当事人作出说明,询问其是否提起异议并计入庭审笔录中。若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管辖权异议的提起则不能再次就管辖权提起异议申请;若当事人要求书面答辩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
异议裁定的形式立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以书面裁定为主,口头裁定为辅。对于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案件应当适用书面裁定;对于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的案件可口头作出,但应当计入笔录存档以作证明,避免事后争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期限立法尚未规定。应严格遵守《经济审判中执行民诉法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应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后未生效前,发现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可以依职权撤销该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五、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的驳回起诉裁定
案件受理后,若不应受理,法院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于驳回起诉的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提起上诉。之所以规定小额诉讼当事人不可以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是为了避免上诉期限的拖延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从而拖沓失去简便快捷的初衷,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虽然不允许上诉,但是原告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申请审查监督等程序进行救济。然而对于裁定的形式目前立法尚未作规定,口头书面均可,但是驳回诉讼请求代表案件审理的终结,与当事人的权益休戚相关,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以彰显正式性和司法的权威性;且若当事人据此驳回起诉的裁定进行再审申请,应当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若以口头方式或其他简易方式作出的裁定则无法提供证据。
六、小额诉讼案件的转程序问题
据《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出现因当事人的处分导致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情形时的程序转化问题司法解释作出详细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或追加后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案件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最高标的额,且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则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若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则应当依法判定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至于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行为,意味着案件非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说明案件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将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追加要求的裁定驳回,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裁定的形式未作说明。笔者认为,案件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内部调整,之前的举证质证程序可继续适用,是案件的继续审理非重新审理,以口头裁定并计入笔录的方式即可;转为普通程序属于程序重大变更事项,可能涉及证据的变更,重新举证质证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应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在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后应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七、小额诉讼裁判文书的简化
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已占据半壁江山,裁判文书的固定格式既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效率也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当事人对裁判文书通常只关心与自身权益紧密相关的判决主文部分,对其他部分并不关心甚至不看,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更应简化文书。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判决书“得仅记载主文,其事实和理由,原则上省略不予记载,唯就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在必要时加记理由要领。判决得于诉状或言辞起诉笔录上记载之,不另作判决书。”部分法院就文书简化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创新。不需严格依据传统裁判文书的固定四段论之格式,可据具体案件制作表格式、要素式、令状式的判决文书。各地在具体适用时应结合本地实际综合判断,且应事先征求当事人的同意,若当事人要求适用传统文书模式的,应当制作传统文书;若法院决定适用简易化裁判文书,应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如《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讼要求表》等文书。文书制作要把握简化的程度,保留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文书主文等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最大化简化。在裁判文书简化同时应注意细化庭审笔录,以供存档。
“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在规范审理流程、设立小额诉讼法庭、解决送达难等方面仍需细化完善,以期切实发挥好小额程序的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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