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期刊投稿在校实习生权益保障研究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5-12-01 15:15 热度:

  企业在招聘到人才之后都会对其进行一个考核,实习阶段也是每个正式员工都会经历的一个阶段,实习期不仅是企业考验员工的一个阶段也是员工选择企业的一个过程,本文是一篇政法论文发表期刊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在校实习生权益保障研究。

  摘 要 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扩大导致就业压力陡增,即将毕业的学生为了增加自己在求职过程中的资本,不少学生专门进行了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实习,在实习过程中有些学生难免成了廉价甚至是免费的劳动力。更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权益被侵犯后,维权时却可能面临着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关于学生实习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实习生,弱势群体,权利救济

  作者简介:施兵,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方向:民法;郑凤妮,华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网络运维管理工作、计算机教育。

  高校学生,经历几年的理论学习之后终将会走上工作岗位,因为一些专业学科的特点,许多学生需要进入企业和单位进行实习锻炼,这既是一个学生们增长见识培养能力的过程,用人单位也可以借此机会进行短暂的劳动力补充。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扩大导致就业压力陡增,即将毕业的学生为了增加自己在求职过程中的资本,不少学生专门进行了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实习,在实习过程中有些学生难免成了廉价甚至是免费的劳动力。更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权益被侵犯后,维权时却可能面临着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关于学生实习的法律制度。

  一、实习的概念以及侵权行为涉及到的法律关系

  “实习”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即,实习就是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安排下,参加一定的实践工作,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在生产实践当中去检验和运用,积累经验、锻炼能力的一个过程。实习单位可以是学校来组织安排,也可以由学生自己联系。根据实习目的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实习分为教学型实习和就业型实习,本文仅讨论就业型实习中实习生权益保障的问题。所谓就业型实习,是学生毕业正式参加工作之前,为提升专业技能而去实习单位参加具体工作的活动过程。

  在此需要提的是在校实习生、实习单位以及学校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建立在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基础之上的教育服务管理关系。实习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具体需要视情况而定。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存在的是委托法律关系。

  二、案例

  “就读于苏州某中技学校的邱某,2012年7月到昆山某塑胶公司实习,期间在工作时右臂不慎受伤,公司花去医疗费用8000余元。之后邱某提出需回家进一步治疗,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工资、人身伤害赔偿共4万元,但公司不肯。眼见赔偿无门,邱某向张浦镇司法所寻求帮助。调解员及时召集邱某及公司进行协商,公司认为邱某是实习生,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案件,公司愿意支付医药费已经很好了,邱某要赔偿应该去找学校。面对公司的这种观点,调解员知道不能顺着正常的工伤赔偿来处理,因为工伤只适用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实习生不是,实习生与使用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适用有关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

  于是,调解员决定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按人身损害来确定赔偿。

  将法理了解清楚后,这起纠纷调解就有了法律依据。由于邱某的治疗还未结束,并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果按照法律程序慢慢调解,那么会耽误他的治疗,邱某于是提出可以适当降低赔偿金要求。在调解员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下,几经协商,公司最终同意赔偿邱某2万元,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金、工资及后续治疗费用,邱某亦表示满意。”

  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源于我国还未颁布专门维护在校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毕竟从主体适格的角度上来说,在校学生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他与实习单位之间也没有建立起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受到了伤害,通常只能通过合同法和一般侵权责任进行救济。但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使得实习生只能得到部分赔偿,甚至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作为弱势群体的在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显然难以得到保护。因此,急需立法和有关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来完善保护在校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侵权的权益法律和制度。

  三、对高校实习生“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基础

  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人权是具有最低道德限度的权力,是众多权利当中应然性的权利。人权是人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应得到最起码尊严的要求。因此,人权的理念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价值基础。

  之所以将高校实习生界定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有充分理论和实际依据的。朱�F基总理在2002年3月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提“弱势群体”一词之后,便被国内外广泛关注,学界也根据实际情况将弱势群体的特征作了概括,目前公认的有此三条:第一,弱势群体成因复杂,有客观的自然的,也有主观的人为的。第二,在经济利益上贫困性是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共同困境。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往往也地位弱势,体现在表达自己述求的能力较低,难以实现自己的话语权。结合在校实习生的现实情况来看,他们在单位实习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制度来保障其权益,有的最多也只是双方或者三方的约定,但作为个体自然人,客观上相对法人一方来说就已经处于弱势。其次,在校实习生他们通常没有稳定的收入,也就很难谈上经济上的强势。最后,他们是处于学校管理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下的状态,作为个体的自然人他们所有掌控的资源包括话语权,都是微弱的。不要说是维护自己的法益,有时候就连诉权的保全都步履维艰。

  (一)形式平等与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近代资产阶级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推翻了以等级身份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建立了现代民主自由的社会,平等自由的价值深入人心。美国的《独立宣言》中 “我们相信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力。”以及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 “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力上是平等的。”这些国家在宪法性的文件中都有直接写入,可见平等与自由的理念已至高无上。   在此情况下,只有先在法律原则上确定人人平等,权利的平等才能一步步的实现,包括平等的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劳动权、就业权等等,当形式实现了平等,往往弱势群体的“弱势”特征就会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被平等掉。毕竟,在立法者的眼中,权利的享有者是抽象的、无差别的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也可以获得与其他人相同的权力。从而,在形式上实现应然状态下的平等。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当初自由与平等由同盟者走向了对抗者,因为内在价值的不同,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因为绝对自由的价值在形式平等上的权利会使强者愈强,弱者更弱,两者对抗时,强者更容易获得实际上的巨大利益。因此,作为服务兼管理的政府就不能任其自然发展,需要采取行动,即使是在那些绝对自由者的眼里是对自由破坏的国家干预,那也要保证作为权力主体人在平等的形式下进行博弈,向实质上的平等靠近。

  (二)实质平等与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在形式平等不足以解决实质上的不平等之后,必然需要对实质上的不平等进行纠正。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对形式平等进行着手,一方面限制强者的绝对自由,另一方面,保障弱者生活及劳动的机会。总结来说即:一是限制经济自由,二是保障社会权,以社会权补充自由权。两者从不同角度去修正形式平等下的实质不平等和不公正。

  四、对高校实习生权益保障法律方面的适用与不足

  因为在校实习生的身份,在侵权纠纷发生之后往往形成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寻求救济的时候无论以现有的何种法律,均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不足。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救济之不足

  大学生在实习劳动期间与其他劳动者同样面临着劳动风险,保护实习生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实践过程中,不仅给试图维权的实习生带来困难,也给实习单位带来困扰。

  从司法实践来看,首先需要确立实习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但问题是,不管是从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的人格从属性还是从经济从属性上来考察,实习生都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正因为如此,实习生受侵权之后无法按照一般工伤程序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认定,无法确定停工留薪期及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照此情形,参照工伤赔偿的办法只是权宜之计,过多的寄予又会伤害到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

  (二)合同法救济之不足

  实习生前往实习单位实习之前,一般学校都应该与实习单位签订一份实习协议,理论上实习协议应明确实习单位和学校关于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的最高宗旨是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法,便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实习生发生侵权伤害事故,实习生便可依协议维权。

论文发表期刊投稿

  不可回避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单位接收实习生相对于获得的好处来说,他们所要承担的潜在风险更大,所以不少单位都是基于与高校之间的“友情合作”才接受学生来单位实习的,也或者是实习生凭借其个人的社会关系落实了实习单位。基于这种情况,对于单位接收实习生后可能产生的责任问题,校企之间一般都尽量不提及。另外一点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签订实习协议的真正当事人一方是高校,而非实习生,若发生侵权事故时,援引实习协议中有关责任的约定,无疑会遇到法律运用的瓶颈。

  (三)一般侵权法救济之不足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的缺陷有:1.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实习生,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实习生。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就需要对学校、实习单位的过错行为进行举证,证明他方未能尽到安全等方面的义务,导致己方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侵害。在实践中,让处于弱势方的学生来承担这些举证的责任是非常有难度的,这就使得受侵害实习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更难以得到保护。

  五、高校实习生权益保障的法律路径选择

  实习阶段各项权利的核心便是实习生的劳动权益。实习权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在实习阶段的反映,获取实习劳动报酬是实习生的劳动权的反映,身心安全受保障是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的反映。保障实习生的这三项权利,就需要从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三个角度来进行确认和保护。

  (一)对实习生实习权的确认和保障

  基于现在实习制度在法律层面上还处于一种不规范的状况,我国应该就实习权出台专门的单行法规,建立有法可依的实习管理制度。一方面,要明确学校为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保障学生的实习权。另一方面,要强调实习单位保障实习生的实习质量和实习安全。校企实习协议和学生申诉制度都应该完善,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实习生的权利。

  (二)对实习生劳动权的确认和保障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与一般的劳动者并无本质差异,都在劳动过程中创造了价值,但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却没有赋予他们劳动者资格。因此,建议在法律适用中将实习生视为劳动者,给予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法律保护。高校实习生的劳动权应当包括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特殊劳动保护等范畴,至于报酬制度,则要双方视情况另外约定。当实习生的这些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时,便可直接适用劳动纠纷的救济程序来解决。

  (三)对实习生社会保障权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实习生即使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劳动者资格,但与其他人一样也可能面临相同的职业风险,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应当给予平等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关系不应仅局限于正规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重在社会保障,没有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也可能建立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应建立成一个覆盖全民的社会机制。就实习生权利保障的操作办法上,可设立实习生保险基金等。可以降低实习风险,更好地分散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责任压力,在实际功效上保障了实习生的利益。

  注释:

  中国网江苏频道:http://jiangsu.china.com.cn/html/law/case/9047_1.html.2013年2月26日.

  政法论文发表期刊推荐《岭南学刊》是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主办、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理论刊物,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办刊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和百家争鸣的方针,着力反映探索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反映广东改革开放实践的经验和学术成果,并发表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

文章标题:论文发表期刊投稿在校实习生权益保障研究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zf/fali/28927.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