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城市供水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13 10:33 热度:

  摘要:本文对城市供水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城市供水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律法规、历史原因、破产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并依据对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关键词:供水收费 主要问题 解决途径
  水是城市经济建设的命脉,是人们生活离不开的物质,是一种商品。而水费则是供水企业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如果水费收不回,供水企业就无法维持生存和再生产发展,必将影响城市的正常供水,影响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自来水收费问题,一直是困扰供水行业的一块心病,作为既是资源又是商品的水,由于价格不断攀升,越来越受到老百姓的重视,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供水企业供水区域不断扩大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逐步实施,给供水企业的水费回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目前供水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水费回收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一系列专业法规的出台,对供水企业水费回收带来相当大的影响。《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本条之规定改变了以往供水企业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小区的水费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再向最终用户分别收取的模式,明确了供水企业在收取小区水费时应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亦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此,本条改变了以往的缴费主体。很多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此条纷纷来信、来人要求与供水企业解除《供用水合同》,由供水企业直接向小区住户收取水费。
  《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暖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以总表示值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它设施的能源消耗和损失。”本条之规定改变了以往供水企业以“总表”计量收费的模式,明确了什么是合法的计量器具,规定供水企业在收取小区水费时应当以最终用户使用的合法的计量器具作为计量的依据,“总表”与最终用户水表间的差额即小区内水的损耗不得转嫁到最终用户。此办法一出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很多物业管理企业要求供水企业按此条计量收费。
  (二) 、由于历史原因,共用水表产生纠纷
  一般来说,在修建住宅小区供水管网的时候,从城市管网至小区总水表前的管道及其产权属供水企业所有并负责维修管理。小区总水表后至小区内各住户的管道及其产权则属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部门进行维修管理。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只按小区总水表上显示的用水量和物价部门正式公布的价格对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收费。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则对各住户按每户的分户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进行收费,从而引发了许多矛盾。为什么会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来核定价格,而不是执行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呢?这是由于各住户分户水表的计量总和往往小于小区总水表上所显示的用水量,这在向供水企业交费上就留下了一段缺口。为弥补这段差额,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大都将这段差额折算成金额,然后均摊到各住户分户水表的用水量总和上,从而产生出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每立方水的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使每个住户的用水成本升高。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还是管理上的原因。一是一个小区只有一只总表,而总表以后的管线产权属于小区用户及产权所有者,其管护权也就属于小区用户及产权所有者,因而长期得不到维护;二是总表以后的管线部分存在着用户私拉乱接的现象;三是开发商安装的用户产权部分的冷水表的质量(水表首次使用,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经检测站强制检定合格后,并具有检测凭据才能使用,同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水表定期检测。)、管材质量以及配件质量无法保证。四是有些小区对某些公共用水点未安装水表,如庭院绿化、道路浇洒等,而将这一部分本该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的用水量转嫁到住户头上。
  (三)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破产,水费难以收回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逐步实施,很多中小国有企业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许多水费欠帐大户基本上是难有转机的“烂摊子”企业,只有几个人留守,无人负责也无能力偿还欠费。有的企业以改制为由故意拖欠水费,有的企业转产合并后,以班子换届为由,对拖欠的水费置之不理。有的企业甚至连职工宿舍楼的水费也无人过问。这些都造成了水费被大量拖欠。当这些企业清产时无法核对欠帐,或根本不承认拖欠水费的事实。评诂机构在没有可靠依据的情况下,也无法判断和处理这些欠费,只好继续挂帐。
  二、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自有城市供水以来,全国各城市对城市生活供用水方式都是在楼房或小区设总水表,供水企业按总水表计量、收费,按照住宅户内分水表自行抄表收费并统一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的方式维护供用水关系,是按当时有关供水法律的规定及当时供水设施的建设物质条件所确定的,这种管理、收费模式与国家《物业服务条例》“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相抵触。怎样执行新的规定,目前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1、小区内部供水设施由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内部供水设施从设计、建设到管理,均未经供水企业审核、验收或介入。2、按《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有关条款,供用水双方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以水表为界,水表井后的供水设施即小区内部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管理。3、小区住宅楼住户水表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安装,水表绝大多数从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或首检,也从未进行过到期轮换,更不符合《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油加油机、里程计价器及水表、电能表、煤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未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安装和使用”之规定,已失去了计量器具的作用。4、有些小区内部管网年久失修,严重老化,跑冒滴漏严重,造成水量流失,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城市供水收费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需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小区二次供水作出规范。其次,供水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投用的物业小区内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测,其项目为:管材质量评价;铺设管线的合理程度;加压设施和蓄水容器的安全卫生等。不合格或达不到条件的委托供水企业修理、更换。对小区住户家中在装水表进行强制检定或到期轮换,新装表强制进行首检,使其水表完全符合贸易计量器具的要求。另外,为了避免出现新用户供水设施、水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发生,新建小区的内部供水图纸必需经供水企业审查,施工和用户安装水表,供水企业必须全程参与和监控,以确保新建住宅楼和小区符合“最终用户”的要求。最后,供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内部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接收并负责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供水企业接收二次供水设施并进行日常的管理,其居民到户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2002年,国家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全国部分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进行不同方式、方法抄表到户的探索和试点。其中最棘手的问题是用户内部供水设施的产权管理问题、扰民问题、安全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供水企业供水延伸服务的开展,扰民和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另外,随着供水企业供水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已是大势所趋。
  目前,全国很多供水企业在相互借鉴“一户一表”改造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了《城市供水抄表到户实施办法》,其总的原则是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抄表到户”的监管工作。2、对已建成的既有建筑和住宅楼,按照分期分批,整体推动的要求进行改造。3、凡新建成的民用信宅供水系统必需实行“三同步”制度,既:户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4、供水计量装置、管材设备根据国家建设部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准入制度。5、“户表改造”费用采取政府、供水企业、和用户个人三方承担的原则。这种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供水管理机制的做法,形成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的市场运作体系,既理顺了二次供水管理体制,也符合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更是改善生活饮用水水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许多关、停、并、转的改制破产企业往往是水费欠费大户,所欠水费占供水企业欠收水费中相当大的比重。而对这些企业又不能采取简单的中止供水措施从而形成欠费的持续增长。如何解决这些企业所拖欠的水费是摆在供水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要破解这道难题,供水企业工作人员首先要学习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能做到有的放矢。
  鉴于以上认识,在追缴准备破产或已破产企业拖欠的水费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建立预警机制,提供优质服务
  供水企业要定期召开由主管领导主持的水费回收例会,认真总结分析水费回收形势,随时掌握水费回收与清欠情况,制定相应的回收对策,研究解决催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经济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供水企业要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通过多途径了解掌握信息,采取提前介入的办法,早准备、早打算。对其用水量突增、突减,水量长期偏低、未用的情况要及时与用户沟通,查找原因,提供专人咨询并及时上门递送通知单,建立向用户定期发送对账单的制度,对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对准备改制破产的企业,在改制破产方案定下来之前,坚持勤上门做工作,协商解决改制破产后末次水费的缴纳办法并签订书面协议,使水费回收处于可控状态。
  2、 强化追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所以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供水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向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拖欠水费的时间、金额和相关凭证,避免所拖欠的水费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对破产企业拖欠的水费,供水企业要按欠费多少分级管理,可以采取稽查、清欠专班、专人等形式。通过电话通知、上门催缴等方法,并将清欠人员工资与清欠金额挂钩,多催多得,并要求清欠人员把握催缴时间和频度,催缴的同时针对不同欠费用户,实行个性化服务。要在供水企业各部门、各营业部门互相提供欠费用户的名单,互相提供欠费者信息,协助彼此清欠工作。同时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逐批曝光拒不缴纳欠费的大户,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3、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催缴欠费
  对于情节严重,欠费数额较大的恶意欠费用户,可以诉诸法律,借助司法手段清理欠费。树立法制观念,在工作中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不断总结经验,多一点法律意识,多一点责任心,采取一定法律手段,有些问题就可以解决,如严格执行《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加强监督,掌握实际情况,积极沟通,分析破产性质是属真破产还是破债。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一些地方政府支持、纵容一些用户假破产,真逃债。还有一种情况必须引起重视,欠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把优良资产出售给其它法人,失去优良资产后的原企业虽承认所欠水费,而实际上其偿还能力因优良资产的出售而丧失。之所以出现这几种情况,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负责国企改革的管理部门,没有依破产法办事,没有在破产前通知破产企业相关的债权人,致使相关的手续无法交接,从而造成水费流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02年9月1日实施,为解决破产逃债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针对屡有发生的企业借破产之机逃避债务的现象,《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程序。《规定》除从案件受理这个源头上制止破产逃债行为外,还规定在“发现企业有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以进一步防止债务人借申请破产进行逃债或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以上规定为供水企业追缴破产企业的水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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