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尸体勘查、检验对亡人火灾事故认定的重要意义

所属栏目:医学校验论文 发布日期:2012-07-12 08:56 热度:

  摘要:亡人火灾原因的准确认定对于稳定民心,安抚受灾群众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调查过程中尸体的勘查检查对于判定火灾性质,以及最终火灾原因的正确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目前基层火灾调查人员对于尸体勘查检验工作认识程度不足。本文从笔者亲身经历的案例入手对目前基层不进行尸体勘查、检验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尸体勘查、检验对亡人火灾事故认定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尸体,勘查,火灾,认定
  近年来,随着消防安全宣传的不断深入以及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火灾形势逐渐呈现稳定态势,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的火灾在局部地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人口素质的差异,小火亡人的情况不断出现。正是由于此类亡人火灾的发生,给基层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众所周知,当重特大火灾、这种情况下认定的火灾原因自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为了准确的认定亡人火灾的事故原因,应当对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法医学检验。
  1、亡人火灾后不对尸体进行勘验、检验的原因
  1.1特殊的民族风俗习惯妨碍正常尸检工作的进行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由于习俗以及民族风俗等习惯,不容许对死亡的人员进行检验,这一点在新疆南疆地区体现的尤为显著,当地的伊斯兰群众由于浓厚的宗教氛围,对于尸体检验特别抵触,人死亡后往往很快就会下葬,使得尸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1.2部分火灾调查人员对于尸体存在着恐惧心理,不敢参与尸体检验
  由于大部分基层的火灾调查人员工作时间短,心理素质不高,对于火灾现场的尸体存在恐惧的心理,法医在进行尸体检验时不敢参与检验,有的甚至对尸体的原始位置进行勘验都存在着畏惧心理,使得不少可以反应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都被疏漏。
  1.3灭火行动中火场二次破坏导致尸体原始姿态改变,给尸体勘验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由于一线指挥员在灭火行动中重视灭火,而对火灾现场的保护重视程度不足,使得不少重要证据在灭火过程中灭失,特别表现在火场中的尸体。
  2、亡人火灾检验案例分析
  通过以下几个实际案例,对尸体勘验、检验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
  2.1喀什地区岳普湖县艾西曼镇六村二组艾尼瓦尔•霍加住宅亡人火灾
  2.1.1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3日13时许,喀什地区岳普湖县艾西曼镇六村二组艾尼瓦尔•霍加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房屋两间,部分草棚,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造成两名儿童死亡。
  2.1.2案情分析
  由于火灾发生地距离县城约30公里,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火已被群众扑灭,两名儿童被群众救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因死者家属信仰伊斯兰教,拒绝尸检解剖,县公安局法医仅进行尸表检验,出具了[2009]岳公刑尸检第***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死者伊木然•艾合麦提及死者艾热提•安外尔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意外中毒)。
  调查过程中,由于尸体的原始位置变动,调查人员只能根据现场人员的叙述以及法医的尸检报告了解有关情况:1、小孩在房内被发现时的位置在房间最内部,有躲藏的迹象,而起火部位认定在房间入口处。2、尸体表面均未过火。
  随后,支队及大队的调查人员反复对死者家属进行劝说,希望能够进行解剖检验,但遭到了拒绝。调查人员只能通过排除法确定火灾原因。在案件调查分析中,调查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家属反映发生火灾的当天早上厨房里有2盒火柴,但实际勘查中仅剩1盒),假设现场缺少的一盒火柴是两个小孩拿走的,两人在房内玩火,因火势太大,害怕被家长责骂,只能躲在房里,后因烟气过大导致吸入过量一氧化碳死亡。
  2.1.3调查心得
  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在排除了放火、电气线路故障、自燃等其他引起火灾的因素后,调查人员进行了大胆的假设,对案情进行了推敲分析,得出了认定结论,但是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对尸体的原始位置以及尸体的原始姿态进行勘验,做好影像记录,相信会使案件的认定更具说服力。
  2.2喀什地区巴楚县“4•16”车辆亡人火灾
  2.2.1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6日4时5分许,位于巴楚县团结西路与巴莎公路交界处(万隆商务酒店左侧约30米)一辆停靠在巴莎公路路基下的车牌为新A3650的拖挂车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一人死亡。
  2.2.2勘验经过
  该起火灾发生后,喀什地区刑侦支队派出法医到场进行尸体检验,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尸体的勘察、检验过程进行了全程的参与。检验中,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到检验过程中发现支气管内出现炭黑时,当即认定排除了人为放火。调查人员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提出了进一步检验胃容物和心血血红蛋白浓度的申请。
  2.2.3案情分析
  此起案件的特殊在于死者为一流浪人员,生前状况无法确定,且死亡时所在车辆被搁置已久,被他当做休息的场所,外部人员有对其实施纵火的条件,喀什地区特殊的敌社情情况使得调查人员不敢轻下结论。因此在尸体检验结束后,调查人员提出了进一步检验胃容物和心血血红蛋白浓度的申请。以确定火灾性质,为认定火灾原因提供科学的基础。
  2.2.4调查心得
  该起亡人火灾中,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验,但法医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通过尸体得到的结论了解有限,如果调查人员未参与尸体检验,未提出进一步的检验要求,火灾事故的认定可能会出现偏差。
  3、尸体勘验、检验对亡人火灾事故认定的重要意义
  3.1尸体的初步勘验可以还原火灾发生前人员的活动状态
  现场中发现的尸体与起火部位或起火点的距离;尸体状态等情况可以推测死者生前所处的状态,帮助确定死亡原因。如果死者生前处于清醒状态且无外力束缚,火灾致死的尸体一般有逃生的迹象,尸体的位置离开起火点,常在墙角、床下、桌子下面、或爬到门窗楼梯口等出口部位,尸体常以手抱头、四肢蜷曲。如果是行动不便的老人或小孩,以及生前处于昏迷、沉睡状态的人,尸体的状态往往没有明显逃生迹象。3.2尸体检验可以为认定纵火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人员因火致死还是非火致死,是亡人火灾中的重要调查环节,尸体检验可以从尸体的痕迹特征上给予足够的技术支持。如气管内有无炭灰成分,是人员在火灾发生中仍然存活的标志之一;心血血红蛋白浓度也可以作为人员致死原因的重要判定标准等;尸体的胃容物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死者生前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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