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遗”语境下传统民间舞蹈的保护

所属栏目:文学论文 发布日期:2022-03-15 09:23 热度:

   克利福德·格尔茨( Clifford Geertz) 在认同马克斯·韦伯( Max Weber) 关于“人是悬在由他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中的动物”[1]观点基础上,认为符号即文化,文化即符号。恩斯特·卡西尔( Ernst Cassirer) 在《人论》中也认为,人不仅仅是生物的存在,人更是符号的和文化的存在。笔者认同这些观点,一个民族要想名副其实地存在,要想增强民族的凝聚力,要想生机盎然地发展,就必须有本民族的文化。基于此,笔者也认同费孝通的各民族对待自己文化要 “各美其美”的观点,即我们要珍惜、善待、传承本民族的文化,让我们的子孙了解、认识、认同本民族的文化,让他们知道“我是谁?”。同时也让他们学会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也就是费孝通所言之“美人之美”,这样才能使中华民族文化延绵、文化多样、民族团结、和谐发展。从这个意义上,在保护民族文化的行为中,保护好传统舞蹈文化有其意义和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要想作好传统舞蹈文化的保护工作,应当认识和自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保护什么? 其二,为何保护? 其三,如何保护? 有必要了解中国“非遗”保护所取得的成绩和认识“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旨在文化自觉地开展传统舞蹈的保护工作。

论“非遗”语境下传统民间舞蹈的保护

  一、保护什么?

  保护什么? 一句话,保护传统文化,即在舞蹈视阈下保护传统舞蹈。在 笔 者 看 来,“传 统”由 “传”和“统”结构而成,其“传”之意为“转 授、转递”; 其“统”之 意 为“同 脉、同 质”。就“传”和 “统”的结构关系而言,“传”突显 的 意 义 是 延 续性,“统”突显的意义则是一脉性,此二者结合呈现的意涵是“一脉相传”。其定义的透视角度可有三: 一个是历时的,一个是比较的,另一个是空间的。也有学者认为“传统包括被发明的传统,其目标和特征在于不变性。与这些传统相关的过去,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被发明的,都会带来某些固定的( 通常是形式化的) 活 动,譬如重复性的行为。”[3]2 该观点突出的是传统的不变性和重复性。由此可以认为,传统具有历史性、功能性、传承性、稳定性、重复性、相对性、差异性等。在笔者看来,这些特性均为人们把握传统的不同角度,即历史性是从传统的发生、发展角度; 功能性是从传统的社会效用角度; 传承性是从传统的社会濡化角度; 稳定性是从传统的社会存在角度; 重复性是从传统的社会操用角度; 相对性是从传统的新旧对比角度; 差异性是从传统的族群存在角度。对传统可从不同的角度把握,并为社会所操用。

  就传统舞蹈而言,我们通常把前人创造的、代代相传的、从过往历史的民间和宫廷、凡俗和神圣空间流传下来的舞蹈,统称为传统舞蹈。从历时角度而言,它是“过去时”的产物,是历史文化形态; 从共时角度而言,它是曾经的民间和宫廷的产品,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区隔在两个社会空间的文化形态,也如爱弥尔·涂尔干( Emile Durkheim) 所言“整个世界被划分为两大领域,一个领域包括所有神圣的事物,另一个领域包括所有凡俗的事物。”[5]舞蹈也为“神圣” 和“凡俗”两大文化领域中的文化形态; 从性质上说,它不同于体现创作主体审美观念的舞台演艺性舞蹈,而是体现族群、社群文化观念的文化形态。也就是说,传统舞蹈是相对于今天产生的舞蹈、相对于舞台艺术舞蹈而言的舞蹈文化类型。那么,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而言,我们既要保护传统的民间舞蹈,也要保护传统的宫廷舞蹈。我国周边的韩国、日本等均为如此。

  由于我国的传统舞蹈文化,在社会历史变迁过程中大量失传,尤其在中原王朝的更迭中,自宋朝以降,作为独立表演的宫廷舞蹈逐渐式微,因此,流传下来的主要是传统的民间舞蹈。在历史上曾经建立过宫廷的部分少数民族中,至今尚传有宫廷舞蹈的部分形态,比如: 藏族传统舞蹈中的“嘎尔”、傣族传统舞蹈中的“指甲舞”等。这些传承至今的宫廷舞蹈应该纳入我们的保护视野中。不过,就中国而言,传统民间舞蹈是我们要保护的主要部分。

  “创生形态民间舞蹈”“衍生形态民间舞蹈”也好,“作品形态民间舞蹈”也罢,都在传承或弘扬着传统的民间舞蹈文化。但我们着力保护的主要是 “原生形态民间舞蹈”和“再生形态民间舞蹈”,即传统民间舞蹈文化,且应该保护不同类型的传统民间舞蹈。因为“传统民间舞蹈”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实,其中涵括丰富多样的类型。其一,从舞蹈主体角度而言,有“民众跳的民间舞蹈”,这一类型在民间舞蹈中最广泛,也最丰富; 有“流浪艺人跳的民间舞蹈”,比如藏族的“热巴”即是; 有“青楼艺人跳的民间舞蹈”,如朝鲜族的“僧舞”等即是; 有“民间善舞者跳的民间舞蹈”,如傣族舞蹈家毛相的“孔雀舞”等。其二,从舞蹈生态角度而言,有山区、平原、丘陵、草原、河谷、沿海等自然环境下产生的各种民间舞蹈文化; 有狩猎、游牧、农耕、半农半牧等生产环境下产生的各种民间舞蹈文化; 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各种民间舞蹈文化; 有原始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宗教环境中产生的各种民间舞蹈文化。其三,从舞蹈地域角度而言,有东北秧歌、山东秧歌等地域民间舞蹈,这些地域民间舞蹈超越了行政区划的界限,形成了文化意义上的舞蹈文化播布区。其四,从舞蹈形态角度而言,有持道具而舞的,也有徒手而舞的形态; 有单纯的舞蹈,也有融戏剧因素为一体的歌舞戏和以载歌载舞的方式抒发感情的形式等。其五,从舞蹈内涵角度而言,有的单纯抒发着某种情感; 有的表达着某种愿望; 有的传达着某种思想等。其六,从舞蹈功能角度而言,有自娱的舞蹈; 有祭祀的舞蹈; 有驱鬼的舞蹈; 有慰灵的舞蹈; 有娱人的舞蹈等。其七,从舞蹈的性质角度而言,有世俗性的舞蹈,也有宗教性的舞蹈,且在传统民间舞蹈文化中,有大量的形态都与宗教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二、为何保护?

  ( 一) 现状分析就当下中国传统民间舞蹈的存续状态而言,在一些民族或一些区域依然生机盎然地存在着,但在有些民族或有些地区已成为“西下的夕阳”,正濒临失传或已经失传。传统民间舞蹈的依然传承和自然失传,即为中国传统民间舞蹈存续的基本现状,在笔者看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依然传承。我国传统民间舞蹈的当下传承,不仅体现在汉族地区,更体现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在一些偏远的民族地区,还传承着较为古老的被人们称为文化“活化石”的舞蹈形态,比如,在偏远的湘西土家族地区,还流传着古老的“茅谷斯”; 在山高谷深,群峰环抱,沟壑横阻,交通险峻的独龙族聚居区,还流传着古老的“剽牛舞”等。传统民间舞蹈依然流传的原因,其一,环境因素。有些民族地区,由于交通闭塞,新的信息传播迟缓,外来文化影响不大,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村落、社民结构,观念、习俗依旧,即传统文化可以滋生的生态尚存,故而使得这样的地区更多地保留了本民族或本地区的传统文化,民间舞蹈自然也在其中了; 其二,条件因素。有些民族的民间舞蹈直接与民俗结合在一起,所以在举行民俗活动时,这些民间舞蹈自然也在反复进行之列且被保存下来,并形成一个掌握民间舞蹈规矩和知识的群体,即传统民间舞蹈能够存活的文化空间和文化语境还在; 其三,措施因素。国家采取的“非遗”保护措施,使一些濒临灭绝的传统舞蹈形态“死里逃生”,也使一些面临失传的传统舞蹈形态“恢复活力”,使更多的传统舞蹈形态在保护措施的滋养下“生机盎然”。

  第二,失传严重。在我看来,对我国传统民间舞的传承现状可以做这样的判断,即较之依然传承,失传相当严重。比如,朝鲜族传统的农乐舞,在有些地方已经失传,在有些地方濒临失传。1977 年笔者曾在吉林省柳河县姜家店见过传统的朝鲜族农乐舞,前几年再去了解,当地人告诉笔者,“早就没人跳啦”,也就是说,其形态在当地已经失传; 朝鲜族巫舞延续到 20 个世纪 90 年代初,之后随着艺人的过世,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朝鲜族传统巫舞可能已消亡。传统舞蹈形态失传或濒临失传的现象,在各民族中都普遍存在。在笔者看来,传统民间舞蹈或原生态舞蹈失传的原因有如下三方面。

  其一,失去依托而失传。众所周知,原生态民间舞蹈大多是以民俗仪式或民俗活动为文化空间或生态依托而存在,所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将民间舞蹈称为民俗舞蹈。民俗舞蹈从存在方式上又可分为两大类: 民俗仪式中的舞蹈和民俗活动中的舞蹈。民俗仪式中的舞蹈以民俗仪式为空间或生态而存活,故而民俗仪式如果消失,其中的舞蹈要么随之而消亡,要么改变功能和形态而流传。民俗活动中的舞蹈以特定节日或特定民俗日期为生态而存在,如果这些特定节日或日期不再作为民族的民俗活动日,那么,原生态民间舞蹈有可能因为失去其文化空间或生态依托而失传。

  其二,人的兴趣转移。随着时代的发展、娱乐方式的增多,人们已很少把舞蹈作为主要的娱乐方式。 2002 年笔者在四川凉山彝族地区作田野调查时发现,即使在经济相对落后,人口不多的一些乡镇,人们也主要是通过看电视、唱卡拉 OK、上网等进行娱乐。在劳作之余,以舞蹈为娱乐的现象少之又少。也就是说,人们达成娱乐的主要方式已非舞蹈。不过,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也发现了一些年轻的舞蹈爱好者,但他们的兴趣又不在民族舞蹈上,而更喜欢“蹦迪”或跳“街舞”“劲舞”“国标”等。此外,笔者在田野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爱好民族舞蹈的人群,但他们所跳的舞蹈也都是经过职业或半职业舞蹈工作者对原生态民间舞蹈加工而成的广场舞。当笔者问及“为什么不跳传统民族舞蹈”时,有人回答“不会跳。”有人回答“太简单,没意思。”舞蹈是人体文化,其传承方式是口传身授,当无人以身相传时,舞蹈就会失传,娱乐兴趣的转移,使得原生态民间舞蹈的传承薪尽火灭。

  二) 保护意义第一,文化意义。首先,文化传承。原生态民间舞蹈本身在文化发展史上有重要的价值。我国各民族的原生态民间舞蹈文化,不仅历史悠久,且各具特色。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我国各民族还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各民族社会发展的状况极不平衡。所以,各民族的原生态民间舞蹈文化不仅呈现出不同的民族特色,而且,也呈现出文化进化论者所言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此外,由于各民族生息繁衍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不同,传承的历史文化有异,在舞蹈形态上无疑也呈现出不同文化生态的特征。而这些特色、特征、特点都是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逐渐形成且延绵流传至今,可以说,我国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文化是一部活生生的人类舞蹈文化发展史。所以,在文化史上就有重要的价值[7]85。应该让各民族的原生态民间舞蹈绵绵流长。

  其次,文化多样。保护我国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文化,对保持我国民族舞蹈文化多样性有重大的意义。尤其今后,在信息畅通、交流频繁的国内外大环境中,各国、各民族以及各地的舞蹈文化要有自己的特点。在此意义上,笔者赞同“越有民族性,就越有世界性”或“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观点。非常赞同费孝通对民族文化应保持“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主张。我们应该让我国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犹如花园里盛开的百花,五彩缤纷,争奇斗艳。而要常此以往地保持民族特色,保护我国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至关重要,因为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是我们加工成“衍生形态民间舞蹈”、创作成“作品形态民间舞蹈”的根,我们应该把根留住。再次,文 化 自 觉。“enculturation”被译 为

  再次,文 化 自 觉。“enculturation”被译 为“濡化”,指的是价值观和社会准则被该社会成员传承或习得的过程。文化濡化即文化教养,其目的是文化传递。就此意义而言,保护各民族传统民间舞蹈,将有利于民族成员对民族文化的自觉,也才能对民族及民族文化产生更为浓厚的情感,由此增强对民族的认同和归属感,也才能强化民族的凝聚力。民族文化的认同,超越意识形态的差异,超越政治理念的差异,在文化层面上达到同一。各民族的传统民间舞蹈,在民族文化的认同上能够起到其他文化形态所不能替代的文化功能。就此意义而言,文化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成民族认同、民族感情、民族凝聚力的手段。

  三、如何保护?

  布 罗 尼 斯 拉 夫·马 林 诺 夫 斯 基 ( Bronislaw Malinowski) 首先提出并使用了“语境”( context) 这一学术用语,在他看来,“话语和环境互相紧密地纠结在一起,语言环境对于理解语言来说是必不可少的”[8]他所说的“语言环境”即语境。马氏认为语境由两个层面构成,一个是文本中的“语言语境”,一个是与文本相关的“社会语境”或“文化语境”。后人在他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三个语境的理论,认为语境有“语言语境”“情景语境”“文化语境”。在我看来,前两个语境都是语言发生时的显在语境,而“文化语境”是说话人或听话人的文化背景,可有“民族”或“社会”的文化背景,由此形成“民族文化语境”或“社会文化语境”,为语言发生时的隐性语境,也是说话人或听话人对文本理解的“意义潜势”。话语者或行动者正是在这样的民族或社会文化语境下言说或行为,我们通常将此称之为“在什么语境下说……或做……”。传统舞蹈的保护,也是在“非遗”保护语境下的做保护工作。在我看来,其语境中有两个重要的内涵,即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

  ( 一) 价值取向应该说,每一个传统舞蹈形态都有其保护的价值,但是诸舞蹈形态的保护价值各不相同,有的历史悠久,有的内涵丰富,有的形式独特,有的影响甚大,也有很多舞蹈兼有这几方面的特点。那么,是否对所有的传统舞蹈形态都加以保护,从学理上而言应该保护。但笔者认为,保护对象也应有重点或非重点之别。首先要重点保护历史既悠久、内涵也丰富、形式亦独特、影响也甚大的舞蹈形态。保护价值的判断,也应从这几个方面加以观照。第一,历史要悠久。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价值判断尺度,因为一个舞蹈形态,如果历史悠久的话,说明它在民族的历史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使得它在民族历史的长河中源远流长。在我国 56 个民族中,历史悠久的舞蹈形态比比皆是,颇为古老的可能有几千年的历史,历史较短的可能也已经历了几百的沧桑。这样的舞蹈见证了民族历史的演变,同时,在这样的舞蹈形态上凝结着民族历史演变的痕迹。从这一角度看,古老的舞蹈可为历史的 “活化石”,因此具有巨大的历史文化价值[9]36 - 37。据一些学者们的研究,如土家族的“茅谷斯”、景颇族的“金再再”( 也写“金寨寨”) 、壮族的“蚂拐舞” 等都是这样的历史悠久的舞蹈形态。第二,形态要古朴。指舞蹈的形态是自古流传下来的,未经今人染指的形态。这样的舞蹈形态至今尚在很多民族中有流传,特别是在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还传承着一些古朴的舞蹈形态。从探讨、研究、认识历史文化角度而言,这些古朴的舞蹈形态,具有历史文化的内涵和风貌,因此也具有保护价值。

  二) 行为准则在“非遗”语境下的行为准则,也就是“非遗”保护的方法。我想借此申明,在此所说的行为准则,是 “非遗”保护语境下的保护方法,其依据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且在此基础上有自己的认识。在笔者看来,其保护方法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保护。这是保护“非遗”的制度保障,因此,要建立法律保障体系。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了主席令,“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由此确立了以法保护的保障体系。第二,空间保护。这是保护“非遗”的生态措施。要使传统舞蹈代代相传,积极的可行的方法是人为保护。具体而言,其一,要人为地构筑保护空间。在人为保护方面,我们也要吸取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保护传统文化的有益经验。比如: 韩国由国立国乐院专门保存流传下来的宫廷、民间音乐和舞蹈。此外,还在很多地方设立民俗村、民俗博物馆等。这些都为传统文化提供了可存续的空间条件。另外,各地还根据当地的民俗,设立了一些民俗祭 ( 节) ,使一些已失去生态的民俗在人为的环境中存活,这样就使得传统文化在人为造成的空间代代相传。其二,多级保护。即在多层面上分级、分散保护。如国家级保护、省级保护、地区级保护、县级保护,由此形成传统舞蹈文化的四级保护体系。

  四、成绩、经验、问题

  自我国“非遗”保护工程启动以来,对“非遗”保护的成效显著,所取得的成绩是多方面的,在此笔者谈四点。第一,建立了“十类”“四级”名录体系。2003 年 10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 5 个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在此基础上,中国又划分了十大类,即 “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 “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2005 年 3 月 26 日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体系的具体结构为“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也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名录架构。我曾到一些地方调查得知,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基本上形成了 “四级”名录体系。其中,国家级名录建设,从 2006 年到 2014 年,共公布了四批国家级名录项目,前三批进入名录的有 1219 项,其中传统舞蹈 111 项,少数民族舞蹈 77 项; 共公布了三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获得认定的有 1488 人,其中传统舞蹈传承人 128 人,少数民族传承人 67 人。此外,各省、市、县也都公布了相应级别的名录项目和认定了传承人。第二,颁布保护法和遗产日。2005 年 12 月 22 日由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经过多年的研讨、论证、修订,终于在 2011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了“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对这个保护法的意义,时任中国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认为“该法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整体性的规定,奠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和持久性开展的基础,也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走上依法保护阶段。”[10]

  结语

  几年前,为了更深入地研究民族舞蹈实践,我提出和启用了“场景”概念,即人由做事形成“场景”,且因做事确定“场景”中人的身份。据此而言,在中国舞蹈的全景中,就有保护传统舞蹈的“场景”。进入这个场的人中,有的是显在的保护者,如代表性传承人,也有隐在的保护者,如组织、研究、呼吁保护的人,笔者应属后者之一,且以这样的身份,于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0 月,在韩国做了一年的“韩国传统舞蹈保护”的调查,之后于 2004 年开始参与“非遗”国家名录“传统舞蹈”类的评审,也参与了一些 “非遗”保护以及田野传承情况的调查,由此对“非遗”保护有了些许认识。

  社会学家费孝通对如何看待不同文化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的十六字箴言,即“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对此,笔者认为,“各美其美”和“美人之美”是对待自己文化和他人文化的态度; “美美与共”和“天下大同”是人类文化的愿景。 “各美其美”即珍惜自己的文化,“美人之美”即尊重他人的文化,期盼人类的文化是“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对保护不同民族的传统文化也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格尔茨. 文化的解释[M]. 韩莉,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1999: 5.

  [2] 李树梅,刘旻航. 现代化背景下民族体育文化发展的现实境遇与抉择轨迹[J].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3 ( 2) : 3 - 4.

  《论“非遗”语境下传统民间舞蹈的保护》来源:《北京舞蹈学院学报》,作者:朴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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