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说目前沿线国家和区域,已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申报、跨区域传播发展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过却也因为一系列主客观因素作用而面临某些挑战困境。基于此,本文则在客观阐述我国“一带一路”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面临的困境基础上,探讨日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一带一路 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
一、前言
“一带一路”主要是由习近平主席在一三年阐述的有关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理念,截至至今,已然被作为发展国家之间双边机制、开创区域合作平台的重要支撑媒介,主要原因就是这类倡议能够全面融合人类史实与文化内容,顺势激励更多沿线国家创建利益、命运、责任共同体。至于在“一带一路”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究竟存在怎样的挑战,又该如何予以妥善性应对,有关细节将会在后续加以补充。
二、“一带一路”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挑战困境
(一)不同国家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纳入标准各异
须知“一带一路”倡议会覆盖东南亚、中亚、西亚、东欧、北非、独联体等各式各样的区域,不仅仅包含各类国家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生活环境、宗教习俗,同时更会接连引发领土纠纷、排华等不良状况,导致普查工作等难以顺利进行。换句话说,就是沿线中不同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存在着不同的认知和投入,特别是在相关认证标准、保护原则和方法各异的情况下,一些民间活动相对集中的国家区域,就会被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当中,而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中却尚未有这类认证标准和规定,无形之中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合作更加无法精细化实操。
(二)一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力不够均衡
即部分沿线国家因为发展实力不够均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潜力不足,相关法制建设进度过分滞后。特别是在规则设置、项目评审、专业部门和学术专家参与等层面上,一些国家的活跃度明显不能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主要原因就是这些部门或是专家长期承受语言、学术等传统规范问题约束,无法深入性介入到《公约》的实质性工作当中。还有则是一些国家因为长期遭受社会局势不稳定、贫病交加、移民频繁等问题交织化影响,使得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度始终停滞不前,严重情况下甚至会直接陷入瓶颈危机。就好比是中东等区域,经常会因为长期深陷战乱,政府资金匮乏,而出现赤字上涨迹象,持续到战后基本上无法集中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即便是有些政府能够给予一定的重视,却经常会因为非遗联合保护工作消耗的不菲资金而深感力不从心。油耗比是印尼,其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存在难以引入高素质人才、相关规划不够长远、未能在文化和旅游部中设置专职的非遗保护职位且提供资金过少,监督者在资金组织和管理上能力低下等问题。在这些因素长期共同影响下,使得沿线区域共享非遗保护工作变得更加步履维艰。
三、现代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策略
(一)预先进行完善的规划
纵观我国既有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和《“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两类顶层规划基本上都是进行纲领性和方向性表述,尽管说可以为后续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性依据,不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毕竟在操作上各有各的特殊性、整体性、实务性,因此仍需及时透过国家倡议层面着手,制定出更加富有针对性的沿线非遗保护规划,令其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如此一来,就可以透过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落实等层面,进行沿线国家理解、支持、辅助等条件争取,在令我国“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非遗保护事业全面统筹,国内外政商学等资源有机整合之后,带动地方政府与企业等积极地参与到这类活动当中,从而形成愈加强劲的合力。还有就是逐步针对区域性的非遗保护规划、专项非遗保护方案等加以健全调整,进一步在日后做到有重点和分层次地推进“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
(二)设置区域性的共享非遗保护组织
我国在正式组织跨国界共享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过程中,可以考虑借鉴荷兰政府制定的“共同文化遗产”国际性保护计划。即积极和沿线不同国家签订非遗保护条约,并基于此设置政府间的区域性保护联盟,就是所谓的沿线共享非遗保护组织,核心目标则是希望借助专项组织成立等途径,形成更强的合力效应,从而树立起愈加完善可靠的共享非遗保护体制。具体来讲,则是鼓励不同成员国各自设置专门法律条文,赋予共享非遗更多的法制化保护条件,调动成员国对不同国家非遗的重视和传播动力。当然,还必须同时设置共享非遗保护组织运行、人事任免、协调规范、自我监督、纠纷解决等机制,如此即可更加方便快捷地和沿线国家区域展开合作,配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部门力量,为沿线有困难的国家及时提供相关援助,包括技术和资金支持等。必要情况下更可以直接设置丝绸之路非遗发展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与力量的介入,之后给予“一带一路”重大沿线非遗保护项目应有的扶持效果。
(三)处理好有关沿线非遗工作的检查、认证、申报等工作
想要更加高水平地组织非遗保护工作,就务必预先有计划和系统性地开展沿线非遗普查活动。第一,加大普查力度,令一些沿线非遗线索和资料数据等在第一时间内得以收集整理,之后凭借高超的技术手法进行数字化、在线化转变,衍生出完善的“一带一路”非遗资源数据库,为今后沿线非遗保护质量改善,提供保障。第二,在共享非遗保护组织当中设置普查确认委员会,由其直接承担起共享非遗的普查确认等职责,归根结底,就是确保在特定时间内委派专项调查组并进驻到成员国当中,随后针对包含共同文化特征的非遗进行全方位地普查和细致性地确认。而这其中的重点,则是凭借文字、录音、视频等形式进行文化持有人口述演绎等还原性记录,同时附加相关的手抄、经书等实物,力求令沿线不同区域的共享非遗分布情况、所处环境、包含种类数量、保存现状等问题得以细致性梳理认证,最终形成足够完善专业的调研报告,方便交给确认委员会进行直接认定。
(四)加大对沿线非遗的传播、交流和共享力度
可以考虑借鉴欧洲文化宣传等实践经验,选取每年特定时间在沿线各类区域中组专家者萨默瓦、波特所阐述的,“人类世界是一个由多元文化组成的社会,各种不同文化模式之间的交流、沟通和互动,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基本动力。”所以说,我国当前务讨会等活动、互联网技术间的融合力度,为沿线非遗保护提供高端的话语交流系统、动态化展示展览平台。特别是在面对立足中国和沿线区域的共同非遗、宗教信仰等无形网络时,须及时将地方社会与全球经济发展格局耦合,进而形成海陆沿线统筹运营的非遗开放趋势。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涉及“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传播工作会因为国家政策不同而各异,所以必须将精细化传播作为核心基础上,积极贯彻细致入微、一国一策、面对面和项目对项目等交流原则,进行丝绸之路民心相通的基础夯实。如须以京交会、广交拉动生产、生产促进传承等进程。还有则是积极地进行沿线国家和区域丝绸之路非遗特色旅游联盟创建,将沿线非遗作为旅游产品的内涵,进一步增强整个丝绸之路的特色韵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因此我国必须坚持以非遗反哺“一大一路”发展的理念,贯彻平等互利、共商共建共享等原则,开创出自上而下、内外联动、共同参与的良好局势。久而久之,配合系统可行的实践,在“一带一路”建设和非遗保护良性互动中,产生互利共赢的利益和命运共同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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