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后续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坚持“搬得出、稳得住、有训业、逐步能致富”的总体目标,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果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根据《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后续维保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定管护制度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后续维护保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二、夯实管护责任
3、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完善保障机制,统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后续维护保养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4、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后续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7方按照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予以责任追究。(责任单位:承建、施工单位)
5、严格落实“点长”责任。①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严格落实“点长”责任,由县处级领导干部担任“点长”。②各“点长”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维保等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跟踪管理,发现一例、整改一例,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零风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7、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日常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后续维护保养工作监督检查,及时统筹协调解决维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县联席办)
三、组建管护队伍
8、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建立社区、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协作长效机制,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的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安全问题,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方案,责成原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整改到位。(责任单位:设计、施工单位)
9、安置点要组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保养管理队,定期开展检查维修,防止出现次生质量安全问题。(责任单位:安置区自治自建管理队伍)
四、落实管护经费
10、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于在房屋保修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方承担责任;对于超过房屋保修期的,参照县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存标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后续维修基金,并制定专门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县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中,应预留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开设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后续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经费专用账户,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2、可委托专业机构加强安置点物业服务,并有序提升安置点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水电、门窗、家用电器及公共设施维修等物业服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3、有物业服务的安置点,搬迁群众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县财政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补贴,搬迁入住后3年内全额补贴,3到5年部分补贴,原则上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4、鼓励集中安置点成立自治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可由村(社区)、乡镇工作人员兼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日常巡查
15、县、乡镇、村三级安置点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制度,重点排查安置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后续管理缺位等问题。对发现存在施工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并当场责令整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6、要利用传统载体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情、舆情跟踪反馈制度,第一时间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7、要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建立政府与群众良性互动关系,通过疏导、解释、帮扶、危机处理等方式,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8、2020年6月底前,各乡镇应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风险防控预案、台账、机制,并长期坚持。(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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