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乃特德国著名的社会理论家,1949年7月18日生于爱森,曾在波恩和波鸿学习哲学、社会学和日尔曼语言文学。2000年初,被任命为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本文主要针对霍耐特承认理论关系结构研究进行了一些论述,文章是一篇文学类论文发表范文。
摘 要 在现代性社会中,主体基于情感尊重、法律平等与价值三种承认原则,通过爱、权利承认和社会重视三种承认形式,在社会交往实践中形成了完整的自我实践关系,增强了社会一体化程度。霍耐特从社会正义的三个平等重要原则的多元化出发、而不是从一个原则出发,来评判当今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社会道德进步。
关键词 霍耐特,承认理论,关系结构,研究
1霍耐承认模式的“三分法”的理据
黑格尔和米德都努力把不同的承认关系放在社会再生产的不同领域中,三种互惠模式都反映了个人的自我实践关系的发展。直至在后来政治哲学著作《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区分仍然可以看到耶拿时期承认形式“三分法”的痕迹。但由于黑格尔仍在“直觉认识”意义上来区分三种承认形式,甚至爱的浪漫情感关系和法人关系中所反映出来的主体间性思想最后却归结于理性个人。霍耐特认为,他们的“三分法”需要论证,“究竟在什么程度上,这种区分在社会关系的结构中具有现实有效性,这本身就是问题”。为此,霍耐特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三分法”应在正义理论的道德建构、个人完整认同的实现和社会冲突的合理评判三个层面上得以论证。
2爱
情感承认是由爱和关心的原则来区分、辨认的。个人为这种关系带来的互惠,承认是鉴于他(她)的个人需要,即爱、关心他人。
2.1爱的承认本质
“爱”经常被人们从狭义上理解为极具浪漫主义色彩的亲密两性关系。然而在中性意义上说,爱的关系应为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它渗透于其它一切社会关系当中。霍耐特肯定了“霍克海默根据历史哲学的解释框架,阐述了传统理论的不足之处。”霍耐特认为霍克海默在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基础上,将历史文明的过程视为人类统治自然的进步。
在霍耐特看来,在社会行动过程中,主体不应仅仅把自己作为一个主动的“物”来理解,即作为一种只是通过适应自然因果规律来获得劳动能力的存在而获得自我认识,而更需要他能够把自己把握为一种与其他具有竞争要求的主体间存在。
2.2情感需要:爱的承认原则
爱代表了互相承认的第一个阶段。在爱的关怀中,主体双方都认识到自己在他们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依赖中相依为命。由于需要和情感在某种程度上只能通过直接满足或者互相给予,承认本身就必须具有情感认可和情感鼓励的性质。但霍耐特并没停留在弗洛伊德式的前语言阶段互动经验层面,这种前语言阶段儿童心理发展是作为一系列组织化的独白关系形式而发生的。
因此,将爱描述为承认的一种基础形式是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来说的―儿童走向成熟并不是仅仅因为心理上的情感需求,更重要的是在与母亲、周围环境的互动中,成功的情感约束依赖于共生状态和自我肯定之间的平衡能力。儿童的生命开始于一个未分化的主体间阶段―母子彼此绝对依赖而不能分离,母亲的情感注意力以一种天性、本能的形式全部放在婴儿身上。
2.3自信:主体自我实践关系
交往结构使爱成为一种特殊的相互承认关系。人与人之间任何一种强大的情感维系,就像婴儿依赖于母亲的情感关怀,都敞开了一种以轻松自由的方式实现双方的自我联系的可能性。在爱的互动关系中,介入的个体都在实践中获得了共同的情感经验和理性反思。所以对方同时还是爱的环境,把爱的对象与环境统一起来,把对方作为一个具有其自由平等权利的存在来承认,融入他者,彼此依存,这才是一种建设性的爱的行为。
3法律承认
在前现代社会,个人的法律承认是直接与他(她)由于出生、年龄和地位的不同而获得的社会尊重的不同程度相连。这是前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基础。法律关系和社会尊重的这种合成直到中产阶级一资本主义的出现才结束。随着法律关系的规范性重组,法律承认同等级制度价值秩序相分离。此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道德秩序,使个人真正体验到他(她)被尊敬为一个拥有同其他社会成员相同权利的法律个人。
3.1平等:法律承认的原则
如果说承认是爱的本质要素,这就意味着要肯定由情感关爱所引导和支持的独立性。爱是一种有意识的肯定性情感体现,它不能超越、脱离基本的社会关系领域。黑格尔意义上的爱具有一种浪漫主义情怀,但他还是精辟地阐述了爱的伦理结构以及爱使互动中的主体产生了独立参与公共生活所必备的个体自信。法律关系与爱一样,都是一种互动领域,并都以承认的社会化模式为本质属性。但法律承认形式具有它自身的内在逻辑和结构特性。黑格尔力图从人的自由层面上阐明,人通过克服自我意识的自然状态,以一种普遍有效的方式承认别人是一个自由的主体,同时也渴望别人承认他是一自由的个体。而且这种承认方式体现在法律关系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切自由平等的人。
3.2自尊:主体自我实践关系
法律主体在法律承认关系之中认识到自己与其他成员一样平等地参与公共意志的形成过程,并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对他的独立性的普遍被尊重的自觉表达,这种自我肯定的实践关系被称之为“自我尊重”。自尊之于法律关系,恰如自信之于爱的承认关系。个人权利在解个人化的同时,在社会上获得普遍的尊重,从而能够自我尊重。这样,每个成员都能将任一他人当作自己权利实现的客观参照。在这种参照下,他能拥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权利的实现能力而得到他人的承认。
现代法律关系是一种承认媒介,它通过权利给予个体一种自尊力量,使每个个体习获一种普遍平等的道德特征,并在社会互动关系之中“使自己成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从而推动了社会的道德发展。
4社会重视
黑格尔和米德一致认为,为了能获得一种未歪曲的自我实践关系,人类主体除了情感关怀和法律承认的经验之外,还得需要一种允许他们积极地与其具体特征和能力相关联的社会重视形式。他们并不是在构想一种纯粹形式化的承认形式。黑格尔用“伦理”来指称社会重视的承认形式,米德则在社会劳动分工意义上来谈及社会重视的承认形式。主体间相互重视,预设了一种共同的价值视域:只有自我和他者共有一种价值和目标取向,彼此显示出他们的品质对他者生活的意义和贡献,他们才作为个体化的人相互重视。
4.1团结:社会重视的承认原则
与法律承认不同,社会重视承认形式的目标指向人类主体的个性差异。这种个性差异是在一种社会交往媒介中显现出来,这种交往媒介在整体上为一个社会提供了文化上的自我理解的价值与目标。由此,我们就可以根据价值参照系统来评判个体对这个价值目标实现所作出的贡献大小。这种承认形式使社会成员通过走向他们共同目标的构想,形成一个价值共同体。但是,霍耐特认为,社会重视的承认关系应在不同的社会价值体系来理解―个体化的程度会随着社会的开放程度不同而展现出不同的姿态。
4.2自重:主体的自我实践关系
个体融入社会群体,在成员互动中取得与社会标准相一致的成就和个性,因而赢得社会的重视和尊重。但当这种社会重视承认形式个体化之后,个体就可以将这种集体荣誉感归于自己,这是集体的荣誉、成就,也是我个人的荣誉、成就。此时,“有价值的”个体在其他成员承认中充分体验到一种自我价值感,即自重。这也是霍耐特一直在理论上努力追求构想一种价值共同体的原因所在。在价值共同体中,主体间的承认关系扩大了共同体的范围,而共同体进一步扩张和保护了个人自由,为个人的自我实现留下了更大的空间,同时也规避了来自“不敬”与蔑视的道德伤害。
5结语
因此,在个人价值的评估中,主体获取的“自重”之实践自我关系在双重意义获得:要么在自身价值赢得肯定中获取,要么在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实现中获取。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重视”不仅在个体成就意义上体现,还在个体权利意义上实现。这无疑为当代宪政制国家的分配政策提供了一条极具价值的发展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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