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社会科学投稿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的冲突与协调

所属栏目:社会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5-10-26 12:17 热度:

  各个民族根据其历史文化发展到现在也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藏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藏族习惯法是从藏族原始社会的习惯、禁忌、图腾崇拜及特定的宗教信仰发展衍生而来的一种行为规范。本文是一篇贵州社会科学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的冲突与协调。

   摘 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建设法治甘孜也势在必行,这必然涉及到如何处理法治甘孜建设与甘孜藏区习惯法的关系问题。本文在对甘孜藏区习惯法和法治甘孜建设现状做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探索性的阐述了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冲突的原因、表现及冲突的解决。

  关键词 法治甘孜,甘孜藏区,习惯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民族学院2013年度科研项目“甘孜藏区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契合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XYZB002。

  作者简介:武雪萍,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讲师。

  “藏族习惯法指藏民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赋予其强制力或法律效力,由藏区各部落强制保证实施并靠盟誓约定的方式调解部落内外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为甘孜州藏族习惯法,它作为一种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对于解决当地人民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矛盾,维持当地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在我国法律多元化的背景之下,那些彻底消除藏族习惯法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在充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效力至上的前提下,对于甘孜藏区习惯法中先进的部分予以吸收,加快法治甘孜建设的步伐。

  一、 法治甘孜建设现状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法治甘孜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力争通过三年的法治甘孜建设行动,依法治州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州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普遍提高,宪法和法律权威得到普遍尊崇和维护,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各种社会活动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甘孜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三)工作任务

  1.依法执政。第一,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第二,加强制度建设;2.科学立法。第一,建立健全党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度,制定出台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第二,认真实施2012年至2016年地方立法规划;3.依法行政。第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第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第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4.公正司法。第一,深化推进司法改革;第二,加快司法规范化建设;第三,积极推进司法公开;第四,完善司法为民长效机制;5.普法教育。第一,全面实施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善于依法维权;第二,突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示范作用,推动学法常态化;第三,把法制教育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教材、师资、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中小学校100%配备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第四,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设。6.社会法治。第一,创新社会治理;第二,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第三,健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机制。7.建强队伍。第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第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8.监督问责。加强构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四)实施步骤

  法治甘孜建设行动分三阶段推进。1.启动部署阶段(2013年9月至12月);2.分步推进阶段(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3.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1月至12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2.明确责任;3.健全机制;4.加强督查;5.强化宣传。

  二、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的冲突

  (一)冲突的原因

  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究其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首先,甘孜州地域广阔、交通不便,自然条件相对恶劣,造成甘孜州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农牧区,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相对不足。当地人民在发生矛盾纠纷时,由于法院较远,案件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还要缴纳一定的案件受理费用,此时当地习惯法的便捷、易操作的优点便凸显出来,这就使得习惯法成为许多当地人解决矛盾的首选,继而造成了国家法在甘孜州部分地区适用程度低的现状。

  其次,国家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规范。而甘孜州地区习惯法是本地区人民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其实施是依靠人民内心的认可。当国家法“自上而下”的作用于甘孜州地区时,当地人民会用习惯法的思维来审视国家法,比较其异同,当国家法与他们所认可的习惯法不一致时必然会发生冲突。再次,国家法具有普适性,即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平等的遵守法律,不因每个人的性别、年龄、籍贯、学历、民族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而甘孜藏区的习惯法只适用于甘孜州地区,其形成与当时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密切相关,具有地域性特征,这也使得具有地域性的习惯法与具有普适性的国家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必然有所冲突。

  最后,甘孜州地区习惯法根植于当地人民的内心,其多数内容都是由习惯演变升华而来,传统性特征突出。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西方先进法律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不容忽视,国家法具有浓厚的现代化烙印。建设法治甘孜的过程从一定程度是就是要对当地传统的习惯法进行改造,而深深扎根于当地人民心中的习惯法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建设法治甘孜发生冲突。

  (二)冲突的表现

  1.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州地区刑事习惯法的冲突。第一,甘孜州地区习惯法中存在的“赔命价”、“陪血价”制度抵制和规避我国《刑法》的适用。“赔命价”、“陪血价”制度在藏区历史悠久,内容丰富,群众认可程度高,社会影响力重大,其实质为在藏区发生命案或人身伤害案件之后,为了解决矛盾,不经国家司法程序,在高僧大德的主持之下进行调节,最终由加害方赔偿被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财务,从而平息纠纷。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由此可见,甘孜州地区习惯法中的“赔命价”、“陪血价”制度与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是存在冲突的。第二,甘孜州地区习惯法中忽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这也与我国现行法律格格不入。对藏区多数部落来说,只要女方没有结婚,即使强奸也不认为是违法,对性行为较为开放。所以,藏族习惯法一般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比较漠视,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受害人在事后将被害人告上法庭很可能会受到非议或嘲笑。这与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   2.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州地区民事习惯法的冲突。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州地区民事习惯法的冲突集中表现为婚姻继承方面。第一,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度,在甘孜藏区无法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在甘孜藏区婚姻要受到父母或家族的干预。而在离婚时,男方通常也比女方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同时,在甘孜藏区还存在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走婚等现象,结婚、离婚不履行法定手续等问题也屡见不鲜。虽然甘孜州制定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某些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但当地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并没有完全解决。第二,在甘孜藏区习惯法中子女的平等继承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出嫁、出家、分家另过子女没有继承权或只有有限的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中规定子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由此可见,在继承问题上,甘孜藏区习惯法与国家法也是存在冲突的。

  三、 建设法治甘孜与甘孜藏区习惯法冲突的解决

  首先,加强甘孜州地区的司法建设。甘孜州面积大、海拔高、交通不便、人口较少且居住相对分散,甘孜州司法机构设置应充分考虑这样的现状,增加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偏远乡村、农牧区设立司法机构及人员,方便当地居民打官司。同时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甘孜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当地人民经济收入相对偏低的现状,在当地可适度的减免诉讼费用,使当地居民打得起官司。在甘孜州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工作者队伍,不仅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也有利于化解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从而推进法治甘孜建设。为了打造一支“下得去、留得了、用得上、靠得住”的司法工作者队伍,甘孜州相关部门已经开始探索与部分民族院校合作定向培养一批法学(藏汉双语)专业人才,这批人才必将是未来法治甘孜将设的主力军。

  其次,充分挖掘甘孜州传统调解制度中的积极因素,发挥民间调解制度的作用。在甘孜州,民间调解一直是当地藏民解决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便会请当地的高僧大德居中进行调节,调解的对象不仅包括民事纠纷,甚至还包括刑事纠纷,调解的结果被纠纷双方所认可,执行效果较好。民间调解是甘孜藏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民间调解虽然存在着非正式性、随意性、有些时候还会与国家法相冲突等不足,但是其历史悠久、群众认可程度高、灵活易操作、调解内容执行程度高等优点更是不容忽视。由此可见,充分挖掘民间调解制度的优势,剔除其与国家法相冲突的内容,是沟通国家法与当地习惯法在文化上的隔阂与差异,建设法治甘孜的有效途径。为了提高调解水平和方便管理,可以将人们调解员和民间调解人员进行融合,同时法院可对民间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我国法律规定,防止调解时出现依据习惯法而违背国家法的情况。

  最后,深入研究甘孜藏区习惯法,借鉴习惯法资源,完善甘孜州立法。建设法治甘孜就必须组织立法部门对甘孜藏区习惯法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对待习惯法,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归纳、筛选,使其更快的融入国家法之中,使国家法在甘孜州深入人心。充分发掘习惯法资源,用好、用够、用活民族自治权利,甘孜州应不断提高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坚持立、改、废并重,加快制订、修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促进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加快推进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民族文化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当然在借鉴习惯法资源的时候也要坚决抛弃那些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利于权利维护、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内容。

  注释:

  甘委办�z2014�{32号文件《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甘孜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参考文献:

  [1]南杰・隆英强,孟繁智.藏族习惯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考――从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赔血价”谈起.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2]杨丽姣.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互动.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3]卫玮.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适用研究――以藏族习惯法为例.西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4]吕志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相关期刊简介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湖北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创刊于1974年7月,当时刊名为《武汉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自1985年第1期起,开始使用现名称。本刊是湖北大学的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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