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学中的概念与词项辨析

所属栏目:逻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21-09-27 09:08 热度:

   目前,有关概念—词项方面的研究成果还很缺乏,主要散见于各类教材当中。形式逻辑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中存在不少需要澄清和解释的理论问题,比如定义的意义、直言命题换质位法的局限性、关系命题的正当性、逻辑与事物及语言或说逻辑与存在之间的复杂关系等。由于课题及笔者自身能力所限,本篇文章只就有关“概念”方面的疑难杂症,尽最大努力予以清除。当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

形式逻辑学中的概念与词项辨析

  概念—词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概念与词项的混用,概念—词项的属性、种类以及明确概念或词项意义的方法——定义。其中,概念与词项的混用现象关系重大,首先就此进行讨论。

  一、“概念”与“词项”的混用现象

  有关概念与词项的问题,目前学界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词项与概念被不同的作者在其着作当中自由选用

  不同作者在其着作中,对于词项与概念,有的使用词项(逻辑学编写组),有的使用概念(华东师大哲学系逻辑学教研室合编及金岳霖主编教材);有的既使用词项,又使用概念(陈波);当然,也有既不使用词项也不使用概念,而只提到主宾词并将其定位为语言学中的名词,再将名词视为表达了概念的(金岳霖);还有的在逻辑学教材中的“非形式逻辑”部分使用词项,而在形式逻辑部分却使用主项、谓项和类的,绝口不提“概念”(帕特里克·赫尔利)。

  (二)词项与概念的定义各有不同

  1.将词项当作判断句中的主语,但未提到概念(参见《简明逻辑学导论》.帕特里克·赫尔利.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出版,第63、64、73、75、145、181页)。

  2.将词项当作直言命题里的主项与谓项,并视为属于概念(参见《逻辑学》.逻辑学编写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26页)。

  3.将词项当作直言命题里的主项与谓项或者量项与联项,也将其视为属于概念(参见《逻辑学基础教程》.彭漪涟.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21页)。

  (三)词项、名词与概念的关系模糊不清

  词项是否都是名词或名词性质的?名词都可充当词项吗?词项是否都表达了概念?概念是否都能充当词项?名词都是概念吗?概念都是名词吗?

  概念、词项乃至名词,都被认为具有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的意义,但是三者显然又极其不同。词项,是逻辑当中引入的术语;名词,毫无疑问是语言学中的术语。概念的理论既出现在逻辑学中,也出现在哲学当中——如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和黑格尔的《小逻辑》。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

  现在的问题主要是,词项与概念相关而又有所区别,混用是否妥当?逻辑研究的是词项还是概念?它们与名词又是怎样的关系?这要先从词项与名词的关系说起。

  “逻辑是区分正确与否的推理形式的学问”(1)。推理是由命题按照一定规则构成的,而命题有不同的种类。由于概念或词项理论所涉及的命题是直言命题,所以这里暂不涉及直言命题以外的其他命题。直言命题由主、谓、质、量四个项构成。国内教材对于直言命题,有的称作性质命题的定义,以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逻辑学编写组的《形式逻辑》为例:“断定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2)。主项指代被谈论的对象,谓项用以表述对象的“性质”。然而直言命题项的周延性的理论,涉及主、谓项各自表示的事物,而非性质所被判断的范围,对当关系及换质位法又要根据主谓项,而非性质的外延(性质本无所谓外延)关系,亦即各自所代表的事物的范围大小来判断。谓项既表示性质又表示事物,这样有关谓项前后之间的表述显得不够一致。虽说,事物当然是指具有某种性质的事物,但是谓项到底是指代性质还是指代具有某种性质的事物,应当明确界定。帕特里克·赫尔利在《简明逻辑学导论》中的陈述或许更好一些:“关联两个类或范畴的命题,称作直言命题。所说的类分别叫作主项和谓项,而该命题则断言叫作主项的类全部或部分包含在叫作谓项的类之内,或者排除在其外。”(3)如此,主项与谓项显然是名词性质的,或者是要被转化成名词性质来理解。自然也可包括代词、数词及名词性质的短语,它们在命题中都是充当两个或两类“事物”的。名词是否都能充当主、谓项?名词表示事物,无论表示的事物是抽象的抑或具体的、真实的抑或虚构的,都能充当主、谓项,但主、谓项还可包括具有名词性质的代词、数词及短语。

  二、概念或词项的内涵与外延

  形式逻辑当中概念—词项部分的理论,在彼此混用的现象得到澄清之后,接下来要进一步探讨的只是直言命题所涉及的主项和谓项,即所谓的词项。量与质方面虽然亦有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与本篇论文并不直接相关,在较短的篇幅内也无法梳理清楚,故而暂不涉及。传统形式逻辑主要处理的命题是直言命题,而直言命题判断的正是主、谓两个词项——类之间的相容或互斥关系。

  词项都有内涵。词项都有所指,所指的对象作为一种“事物”(不论真实或是虚构)必然有其作为该种事物的理由——属性,这属性“潜存”在词项里,也就是词项所象征的内涵意义,实际也就是那些单词或词组作为语言符号所要传递的意义。内涵务求明确,但是不必真实。比如“-1”“物质”“齐天大圣”“故事”,作为词项都有各自的内涵。这一结论使我们认识到,逻辑与事实是分立的。这正是容易被忽略,且正在被忽略的地方。逻辑根本不管事实“-1”“物质”“齐天大圣”或“故事”是否真实存在,而只是假定它们是存在的,即便是虚构的存在,然后研究据此假定进行的推理形式是否有效。这种假定在科学活动当中非常重要,比如“物质”这一术语基本就是一种假定,它在哲学当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若从实际的角度来看,“物质”除了具有“存在”这种性质,简直无法形容。所以,逻辑与事实应当而且已经开始分立了。

  “事物”既然可能是虚构或假定的,词项的内涵以及外延似乎都无处着落了。内涵决定外延,按说,如果认为虚构的内涵是内涵,那么,被其所决定的外延也是外延了。例如,上帝,对于某些人群来说,是个杜撰的概念,代表虚构的事物。尽管如此,上帝还是有内涵的——创造并且主宰万物,并且也有外延——独一无二。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否认虚构词项的外延,而只肯定其有内涵。其他教材大都对此未做明确说明。笔者以为,否认不如肯定虚构的词项有外延合适,就像肯定虚构的内涵是内涵一样。

  三、概念或词项的分类

  教材把词项与哲学当中的“概念”混淆而牵扯太多哲学层面的论述,又因把词项当作语言当中的词语来处理而与语言学纠缠不清。教材关于词项种类的说明已经逐步有所削减。比如,从把概念分为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单独集合概念、普遍集合概念、正概念与负概念、绝对概念与相对概念(《形式逻辑》,金岳霖主编),到分为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正概念与负概念(《形式逻辑》,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逻辑学教研组),再到分为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集合词项与非集合词项(《逻辑学》,逻辑学编写组),以至于到只是在需要的地方点到词项的某些语言学的分类(《逻辑学导论》,陈波)。以上可以看作逻辑与哲学及语言的纠缠与分离,这是逻辑学科性质的自觉。值得一提的是,最新的由逻辑学编写组所着的教材《逻辑学》(2018年出版)当中,直接以词项取代了概念,但仍进行了简单语言学分类。帕特里克·赫尔利的《简明逻辑学导论》则根本没有提到词项的分类问题。金岳霖在《逻辑》中提到传统逻辑的名词分类后总结说:“各种名词(的分类)与演绎方面的推论——无论旧式与新式——均没有多大的关系。”(4)

  结语

  以上围绕传统形式逻辑的概念—词项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讨论,澄清了逻辑教材当中对“概念”与“词项”的混用现象,肯定了不同词项外延的“存在”,不主张对词项在逻辑中做语言学式的内涵分类,重申了定义这种方法存在的理论漏洞。“词项”方面之所以存在混用、属性、种类及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源于逻辑与哲学及语言学的学科目标及内容的混淆。在逻辑发展的过程当中,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所以,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虽被当作形式逻辑的重要着作,里面也涉及不少语言与哲学问题,但那是在古希腊,现在如果这样,就不合时宜了。逻辑就是逻辑,应当明确自身的研究范围,否则会违反逻辑的基本规律:事物是事物自身。如果因为考虑教学的实际价值,而非纯粹的逻辑训练,不妨开设“逻辑与生活语言或哲学”这样的课程,而不应在逻辑当中牵扯过多的语言与哲学的内容,亦即不对现实世界过多指点。数理逻辑创始人之一弗雷格认为:“只有用形式逻辑的工具对自然语言的日常用法进行检查,哲学才会具有明确性。”(8)罗素作为着名的文学家、逻辑学家和哲学家,也曾明确地说:“哲学的本质是逻辑。”(9)他们肯定了逻辑的重要性,又指出逻辑、语言及哲学分属不同的学科(至少有这种理解的可能)。冯友兰在《新知言》中第一章“论形上学的方法”中说:“逻辑中的命题,不从实际的事物说起。讲逻辑的书中,亦常有关于实际的事物的命题,但此不过是为学人举例,并不是逻辑中有这一类的命题。”(10)金岳霖早就明确地说:“逻辑与知识在事实上虽然联在一起,而逻辑学与知识论不能不分开。”11当然,其也要与语言学,乃至与事实分开。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工具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形式逻辑学中的概念与词项辨析》来源:《大学教育》,作者:种孙锋

文章标题:形式逻辑学中的概念与词项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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