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近年来,我国全民道德水平日益提升,然而仍有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受互联网裹挟,道德绑架发生范围扩大,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
通过检索知网数据库,截至2021年4月,现有成果300余篇。2012年以前,道德绑架相关文献数量较少,文章类型以报纸居多,大多通过分析社会热门事件探讨道德绑架现象,篇幅短小,研究亦不够系统。2015年以来,道德绑架相关文献数量开始缓慢上升,大部分文章仍是侧重于针砭时事,然而已经有学者开始重视研究道德绑架本身体系,尝试界定道德绑架含义,分析其形成原因以及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提出消解途径。道德绑架问题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其文献创新了理论研究的内容,极富研究价值。本文拟梳理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对未来研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助推道德绑架问题研究的深入开展。
一、道德绑架的内涵
道德产生以来道德绑架就存在,囿于旧时信息蔽塞,常常发生在小范围的私人领域之中,而如今乘上互联网浪潮,道德绑架发生场域随之扩大,影响更加广泛。那么何为道德绑架?学界对其内涵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究。
道德绑架的含义主要可从两个维度厘析。一是从语义层面分析。学者们从最直观的角度理解和把握道德绑架这一概念,将道德绑架的“实”与“名”统一起来,透过社会现象讲清楚其本质。这是目前学界极富代表性的研究方法。例如覃青必[1]对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绑架典型事例进行分析,对“道德”和“绑架”分开解读,将“道德绑架”定义为:“人们以行善的名义,通过舆论压力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或中止与道德相冲突的行为。”他进一步指出,道德绑架的基本结构由三部分构成,即道德绑架的主体、道德绑架的对象、道德绑架要求的行为。这一观点表征明显、便于理解并且结构完整。杜振吉、孟凡平[2]就当时发生的真人秀道德绑架现象引出“道德绑架”的含义:“人们以其自己认定的道德标准(这个标准有时是以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体现的)干涉他人(或群体)道德行为选择的一种行为,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这里所提到的“愿望的道德”来自当代美国学者富勒所提出的道德层次之分,与其相对应的是“义务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道德最高境界为出发点,如“无私”“仁慈”等;“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道德要求出发,如“尊重社会公德”“爱护社会财物”等。该学者的观点笔锋直指道德绑架本身,阐释清楚道德绑架的主体自主性、伪善性,言明通过舆论发酵而引起的道德冲突行为是道德绑架。此外,王小章[3]认为,不能说对“道德行为”的任何强迫都是“道德绑架”,只有当强迫、要挟发生在要求他人去做超越其义务的奉献时,才是“道德绑架”。这一定义侧重指明道德绑架具有的胁迫性特点及其适用范围,必要的外在压力可以促进道德规训,超过必要限度的强迫就是道德绑架,是对他人权力的一种侵犯。上述就事说理、简单又不失学理性的观点得到学界一致认可,并被多次引用。
二是理论认知层面,学界主要通过阐述道德本身的性质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界定道德绑架的含义。比如杨建强[4]从道德本身出发认为,道德绑架是道德主体为维护某种道德信念,通过精神上的威压和胁迫,迫使客体放弃其自由意志以符合主体的价值标准和行为,从而按照道德绑架施加者的意志而行为。而其他学者则通过辨析权利与义务来界定,比如余涌[5]认为其实质是把道德上的非权义务等同于完全义务。不同于其他学者,通过对道德绑架中的“同情心”和“公平感”这两种道德直觉的比较,郁乐[6]进一步确定“道德”的内涵,缩小“道德”的外延,将道德绑架的情感逻辑限定于美德与义务的关系,并给出如下定义:“在对他人美德行为的期待与请求中,如请求被拒绝即以道德谴责相加,伤害被请求者的道德形象与情感,将被请求人置于如果放弃请求人所需要的利益与权利就会在道德形象与情感方面受到伤害的两难处境之中,就是道德绑架。”刘静波[7]从“唯我论”出发认为道德绑架本质上是一种“善”的幻想。其指出的“幻想”二字表明,道德绑架实施者扭曲了道德责任的要义,颠倒了权利和义务的主客关系,破坏了伦理公平。综上可见,学界对道德绑架定义的探讨侧重于区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道德绑架实施者因混淆二者关系,模糊二者边界,自以为占据“道德制高点”,致使道德绑架行为的产生,被绑架者受到他人情感以及舆论的裹挟,双方产生冲突。
关于道德绑架的特征,学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为覃青必[1]提出的道德绑架具有四性:道德性、公开性、胁迫性、软约束性。也有学者通过阐释现实案例分析得出道德绑架具有弱强制性、善恶同在性和“事前审判”等特征[2]。石懿[8]在其文中提到“事先评价性”类同于“事前审判”。其余学者的观点则与这几位学者一致。其中,笔者认为公开性这一特征必不可少,通过网络媒体、社会舆论致使道德事件大范围公开是造成道德绑架以及迫使他人履行道德的前提,缺少公开这一条件,道德绑架无从谈起。因此,消解道德绑架现象可从此特征着手,如何管控网络媒体、引导社会舆论值得我们思考。此外,由于道德绑架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含义相近,容易混淆,必须辨析它们之间的关系,正确理解和把握道德绑架概念。比如覃青必[1]对道德绑架概念与道德劝说、道德强制、道德欺骗等概念的关系进行了辨析。笔者认为其对于道德绑架和道德劝说的辨析极有可取之处,二者虽然都是以“善”的名义,但是有无强制才是区分二者的重要标准,道德劝说如若增加了强制性则演变成了道德绑架。王珍[9]提出,要区分道德评价和道德绑架,不能将一切事件予以道德化,否定道德绑架是以自我为中心是违背常识的,但是道德评价则是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本文认为这些区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道德绑架的概念,深化对其的认知,了解现象背后的逻辑。
二、道德绑架问题的成因
知其因,明其道,方可纠其失。关于道德绑架问题的成因,学界着墨较多,具体归结为以下五点:
第一,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观察分析道德绑架事件发现,一些弱势群体在面临困境得不到帮助而走投无路时,为了生存便会向社会求助,希望对他们伸出援手。而他们选择的求救对象通常是社会上具有一定经济地位或政治地位的人物,比如明星、富豪、道德模范等。这种行为通过公众人物效应营造了一种舆论氛围,将被绑架者置于两难境地:伸出援手获得人们的敬仰和赞美但是却绑架了个人意志和道德选择自由权,但是拒绝要求则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背负巨大精神压力,进退两难。有研究者指出,正是由于社会中有人陷于困境而正好有人有能力帮助他们这一客观现实的存在,一定意义上和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道德绑架现象的产生[2]。圣雪瑶[10]也认为道德绑架频频出现与社会保障制度、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息息相关。综上所述,我国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任重而道远,距离人人共享、人人受到保障的目标要求还有差距,在此背景下显现出来的矛盾则是引致道德绑架现象的重要原因。
第二,泛道德化现象影响深远。泛道德化是中国传统社会一种显着的文化现象,“道德”作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于各个领域,并且是重要的社会治理、管控手段。“在古代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本身就是法律、法规、命令的规定。”[11]这种认知对人们的道德思维方式、道德评价方式具有深远影响,以至于出现了以道德为衡量标准的道德泛化现象。正如杜振吉、孟凡平[2]所言,道德由于其调节范围的广泛性,成为进行利益调节、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社会控制的不二选择,这也是我国民众的社会生活极易“泛道德化”的主要原因。梁齐伟[12]指出,这种泛道德化倾向的弊端显露无遗,在其影响下只会走向道德虚无主义,导致道德绑架现象产生。由此可见,长久以来,人们习惯以道德标准来评判他人的动机和行为,将道德自缚于骨,泛道德化思想固化,这必然导致道德绑架行为的产生。
第三,曲解道德义务概念。首先,道德义务本身具有层次性,模糊不清的界定容易引起道德冲突。学界一致认可美国学者富勒的道德之分,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也有学者多次提及“私德”和“公德”之分、“消极的义务”和“积极的义务”之分。杨建强[4]则根据罗尔斯的“自然义务”与“允许的行为”这两类道德层次得到的启示将道德按照强制力程度的高低划分为三个层次:底线道德、应当提倡的道德以及美德。以上划分旨在厘定道德义务的层次性。学界认为,道德绑架的冲突点在于冲突双方对道德义务概念的理解把握不一致,对其可约束空间存在争议。其次,人们混淆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不同于以往法律不够健全、注重伦理道德的熟人社会,在现代陌生人法治社会中,刚性的法律往往是人们评判事件的标尺,道德稳定社会秩序的约束功能下降,社会对道德评判标准趋于多元化。这种社会环境使人们混淆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在二者具体内容、实施手段和约束力程度上认识不清、混沌模糊,导致道德绑架产生。杨建强[4]强调,模糊二者界限很容易使得弱约束力的道德义务被理解为强约束力的法律义务,使得道德本身存在着道德绑架的倾向。
三、道德绑架的危害
道德绑架本身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不利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将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然而,学界对于道德绑架危害性的研究大多在涉及其成因或途径时顺带提及,鲜见具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其中,杜振吉、孟凡平和杨建强所提观点具有代表性,后来的大部分学者都引用他们的观点。
第一,道德绑架侵害了人的自由和权利。公众在道德评判中,慷慨激昂表达自己的意愿,却对置于舆论漩涡中的被非难对象毫不关心。然而,无论是谁都无权要求他人让渡出本来属于自己的利益来满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除非这个人自愿让渡自己的利益,即便如此,别人也不能将此视为让渡人的道德义务,不能将这种行为视为理所当然[2]。每个人的行为应根据自身意志自由选择,从而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有学者认为,以“道德”胁迫他人本质上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使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道德主体资格,成为满足“绑架者”心理需要的一种手段。还有研究者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道德绑架往往隐蔽为道德义愤,使得社会舆论化身为无限扩张的公权力,从而侵犯到公民的私权[4]。
第二,道德绑架破坏了伦理公平。“伦理公平反映的是道德主体所拥有的道德权利与其应履行的道德义务之间的一种对等关系。”[2]其中,道德权利首先体现为道德生活中的自由选择权,而绑架者所“绑架”的正是被绑架者的这种自由选择权,并以此来要求其履行道德义务。有学者认为,这种要求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却又丧失了道德权利的绑架行径是没有伦理公平可言的,其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宋香丽[15]认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无私奉献精神造成了“道德义务高于道德权利”的传统伦理思想,受其影响,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以牺牲道德权利为代价的道德义务。石懿[8]也论述了受我国传统伦理观念影响和对“圣人道德及理想的追求”影响,重道德义务而轻道德权利的观念较为突出。由此得出,道德绑架破坏了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一致性,破坏了伦理公平。
第三,道德绑架对法律权威构成挑战。就当下我国的社会现实而言,道德绑架有碍人的法治精神的培养,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道德绑架者站在“道德制高点”,利用舆论甚至谩骂、人肉搜索进行拉锯战,进一步激化道德绑架中的非理性情绪,阻碍了个体的道德自由权,损害了个体的合法权利,“侵犯了道德权利也就侵犯了法律权利”。大部分学者指出,在落后、腐败的消极文化的影响以及尚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影响下,道德绑架会助长人们漠视法律的心理,不利于国民法治意识的提高[4]。余涌[5]认为,道德绑架因其对人的法律权利构成威胁或侵犯,实质上也就对法律的权威形成挑战,从而将危及社会的法治秩序。
四、道德绑架的消解途径
如何减少道德绑架现象的产生,是探讨道德绑架现象的落脚点。学界针对该问题提出五点解决之道。
第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道德绑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弱势群体的困境,不能否认道德绑架者在很多情况下是出于某种“善良”的动机,但这并不是道德绑架合理存在的理由。道德绑架本质上就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不能被社会应允,应防止有人居心不良,以道德之名,行绑架之实。圣雪瑶[10]建议,国家在教育、医疗、养老事业中加大财政投入,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趋于健全化、常态化,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遏制道德绑架现象的产生。其他学者建议,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互补联动和衔接,使人们能够从医保体制中获取帮助,就会大大减少凭借他人或媒体的舆论力量通过道德绑架索取帮助的现象[18]。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公民基本权益的保障提供坚强后盾,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及时获得救助便会减少道德绑架现象,如“捐款”等。此外,有学者建议,应该让公众明白其他形式的帮助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去号召他人献爱心而不是强制索取,学会互相尊重,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公益奉献为辅将有利于减少道德绑架现象的产生[2]。
第二,弱化道德“私德”领域作用,提升道德“公德”领域影响。一方面,受传统“泛道德化”文化影响,极易造成道德认知上的混乱,“公开”对他人“私德”提出要求,用自己所推崇的道德来评价、要求他人,最终造成道德绑架。而不同时期所形成的道德有其历史必然性,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法治的社会控制、调节力量必然得到强化,因此学界一致赞成杜振吉、孟凡平的观点[2],认为“需要适当弱化道德在私德领域的功能”。另一方面,积极发挥道德在凝聚社会共识中的作用,提升道德“公德”领域影响。因此,弘扬底蕴深厚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不失为解决之道。譬如发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义礼智信”等优秀文化,有益于培养公民健全完善的人格,有助于营造仁爱共济、诚信友善的社会环境,更有利于坚定文化自信、提升民族气质。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观念也应与时俱进。比如有学者建议进行创造性的转换和创新性的发展,为当今社会道德注入传统美德血脉,实现传统与现代道德观念的融合与贯通[19]。因此,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牢把握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总体要求,选择适合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内容予以发扬。
第三,澄清道德义务的相关界定。首先,明晰道德义务的边界,树立边界意识是底线要求。道德义务具有层次性,约束力也有强弱之分,因此,需要将上述原因中所提及的道德义务层次区分开来。刘晓慧、韩升[17]厘清“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自我与他者”“个体和共同体”以及“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四个方面,建议树立道德边界意识,以此解决好现代人复杂纠结生存境遇的这一折射和再现。也有学者认为,澄清道德义务的边界对于道德行为的选择和道德评价极其重要。其次,澄清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厘清道德与法律的各自领域,增强公众权利意识。余涌[5]建议从国家和公民个人着手,加强法律意识。国家要有法可依,保障公民权利,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应对自己以及他人享有的权利有清晰的认知,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以“道德”之名而视法律权利为无物。至于解决道德和法律错位问题,一些学者认为,需要严肃对待法律背后的价值合理性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迫切需要将法治观念贯彻落实,加快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3]。汪振军、韩旭[16]提出,合理处理绑架者与被绑架者之间的侵害问题关键在于确立相应的法律意识。圣雪琪、明成满、圣雪瑶[18]认为,从国家角度应该完善立法与严格执法双驱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严格执法,重点打击,联动多部门有效执法。李文琴[20]专门分析了道德绑架法律问题,指出近年来道德绑架现象蔓延至法学理论界,对司法实践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并指出应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科学守法这三个途径来协调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化解道德危机,守护司法公正。然而,在道德法律化问题上,学界秉持谨慎态度认为,推行有限度的道德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一些不足,但应有一定的界限以及裁量标准,防止矫枉过正。这带有警戒意味,学界对此却未深入研究,因此亟待更多的研究成果。
五、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当前研究普遍结合社会时事分析道德绑架,关于其内涵、成因、危害以及消解路径的成果极为丰硕,今后还需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思考:
第一,挖掘创新研究内容。道德绑架的内涵有待丰富,道德绑架的概念界定甚多,但是直到现在学界仍没有明确的统一的界定。通过梳理发现,学界普遍认为人们对权利与义务、道德与法律这两对范畴的认识不清是导致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如何在道德绑架的概念中融入这一看法并丰富道德绑架的含义有待深思。另外,道德绑架的作用有待深入认识,杜振吉、孟凡平和杨建强厘述道德绑架的危害,并被学界认可,然而对其造成的网络暴力及其危害性尚缺乏深刻认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道德绑架现象激发了人们的道德意识、义务意识和法律意识,纠正了一些不良行为,唤起了人们对道德、法律以及整个社会制度的反思,使得社会风尚愈发转向崇尚公平、宽容、法制。因此,在后续的研究中可以尝试拓展以上观点,深入阐述。
第二,深入细化研究群体。现有成果中,多数学者将整个社会群体作为研究对象,而没有将其细化分层研究,采取一概而论的做法难以对道德绑架现象研究透彻。一方面,从学校、家庭、企业等各行各业入手,利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具体职业领域内独特的道德绑架现象。现代社会中,常常出现过于拔高个人、拔高不同行业道德水准的现象,职业道德绑架层出不穷,如何将其回归理性和客观值得深思。例如社会上教师、医生等行业道德绑架现象为何如此严重?群众对公众人物为何如此苛刻?不同行业的道德标准是如何区分的?另一方面,按照性别分类进行研究。根据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来看,性别歧视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流显出一定的对女性不够尊重的社会心态,往往因为事件主人公是女性就不分青红皂白进行批判,理所当然地将女性和恶劣事件挂钩,因此对女性道德绑架的事例远远高于男性。笔者认为其中缘由值得探寻。
第三,创新丰富研究范式。在研究视域上,要更加注重多学科交融研究。道德绑架现象不仅仅是伦理道德问题,它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可尝试从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多角度进行研究。例如,可以引用戈夫曼的戏剧理论、巴赫金的狂欢理论探析群众在道德绑架这场“盛宴”中的心理活动,分析其行为的形成;尝试引用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超我”理论分析道德绑架实施者与被绑架者人格上的问题,进一步理解道德绑架现象;使用传播学相关理论研究道德绑架在互联网以及现实环境中的形成机制和逻辑;注意多学科的融合解读,发散思维。在研究方法上,要更加注重实地考察。可以通过调查问卷、举办讲座来收集信息或者通过田野调查、个人访谈等跟进真实道德绑架案件,通过真实反馈来分析道德绑架的成因,提出更为完善的消解途径。
参考文献
[1]覃青必道德绑架内涵探析[J]江苏社会科学, 2013(05):246-250.
[2]杜振吉,虱平道德绑架现象论析[J].学术研究, 2016(03):32-38.
[3]王小章“道德绑架"从哪来,何时休[J]人民论坛, 2017(14):58-60.
《道德绑架问题研究综述》来源:《怀化学院学报》,作者:安晋军,冯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