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为何要像自然律 ———论康德哲学中道德与知识的关系

所属栏目:伦理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9-05-15 11:09 热度:

   摘 要:康德重建形而上学的路径就是通过划界来区分开知识领域和实践领域。按照这样的方式,上帝和 灵魂等在知识领域中被否定的形而上学理念在道德领域中被重新构建起来。因此理论理性是必然的,而 实 践理性则证明了自由。然而,这两个理性不是互不相关的,而是同一个理性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在知识 论 和 伦理学领域中都可以发现其理性主义根基,因此康德才提出“自然世界是理智世界的模型”以及“道德律要像自然律”的命题。康德的三大批判体系是相互融洽贯通的,共同构建出一个理性大厦的完整框架。

道德律为何要像自然律

  关键词:自由;必然;理性;道德;知识;康德

  理性在康德伦理学中所起的作用要比在之前哲学家的伦理学说中更重要,康德坚持道德律来自于实践理性,意志自由预设了理性道德律,都体现了这一点。斯托依得林(C.F.staüdlin)在1822年的《道德哲学的历史》一书中写道:“康德当时所面临的是这样一种在德国盛行的主流趋势,即不仅仅是道德,甚至连宗教和基督教都来源于幸福的原则。每个人的行动都始于对于幸福的自然驱动,并且在幸福原则中寻求导向所有的责任以及美德的指南。康德在1763年时就已经表 达 过 对于这种趋势的不满。而自从1785年《道德形而上学根基》出版以来,康德开启了道德哲学历史上的一个新的时代,这也是对于道德的哲学研究的一次革命。”[1]960这里提到的幸福原则是以质料和经验为中心的,而这恰恰是康德所反对的。众所周知,康德建立其哲学体系的重要出发点就在于对休谟进行回应,后者的极端经验主义在认识论上表现为怀疑论,而在伦理学上的体现就是情感主义伦理观。作为理性主义哲学家的康德自然不能接受这些观点,通过第一批判他恢复了被休谟所摧毁的自然科学的合法性,而通过第二批判他建构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并将形而上学在道德领域中重新树立起来。无论是第一批判中的理论理性还是第二批判中的实践理性,它们都是同一个纯粹理性的不同运用而已,因此也就不存在着两个理性。然而在理论理性的领域之中起作用的是必然的自然因果律,在实践理性领域中运作的是自由的道德律,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联?在什么意义上说“道德律就是自然律”?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一、康德理性伦理观的出发点

  “理性”这个词在康德的文本中有着不同含义。广义上的理性包括知性、判断力、理性以及实践的能力,表示一种逻辑规范的能力。狭义的理性是一种最高的原则统握能力,它与理解性的知性概念相区别。总体说来,理性是人类的先天的原则能力。理性的理论运用是借助于知性规则来完成的,因为在理性与经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联,理性处理的是纯粹知性之间的运演。理性的实践运用则表现为理性原则对于行为的直接规范。这种规范是通过意志来实现的,意志也就是按照对于规律的意识来行动的能力(意志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理性能力,即由规律的形式构建起来的)。实践理性的意志也就表现为无论是在内部的运作中,还是在对外部世界的塑造中都在追寻着普遍性的一种能力。

  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观是对休谟伦理观的反转。情感主义的观点是道德来源于情感而非理性,情感是道德之基础。因此同情原则就是通过主体自身的想象来对其他人的心理进行感知,而这种方式在康德看来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在《关于美感和崇高感的考察》中,康德指出,如果行为的产生是来源于一种心境的话,那么即使这种行为偶然地合乎德性,在本质上也可能是与德性的普遍规则相背离的,因此不能将这种心境称之为是有德性的。“某种很容易被置于一种温暖的同情感之中的软心肠是美的和可爱的;因为它表现出对他人命运的一种善意同情,而德性的原则是同样致力于此的。然而,这种善良的热情毕竟是软弱的,任 何 时 候 都 是 盲 目 的。”[2]216康德 将 同情贬低为一种软弱的盲目的热情是有根据的,因为尽管休谟将同情把握为一种普遍的共通感,但也不得不承认同情也有强弱之分,而且受制于同情对象的状况。在中国哲学中,我们也能发现对这个问题 的 考 量。《孟子 · 梁 惠 王 上》中 描 述 的 “以羊易牛”的情形就生动直观地揭示了同情原则的困境。当 人 们 当 下 直 接 对 客 观 对 象 进 行 知 觉时,带来的感官刺激比较强烈,对人的情感的触动也就更大。齐宣王见到了牛经过堂前的“觳觫”之态,从而触动了他的“恻隐”之心,齐宣王于是“以羊易牛”。按照康德的理论学说进行分析的话,齐宣王的决定是因为此时的羊并没有直接进入到他的感知之中,而是一种经验概念的方式存在着,因此也就不 能 以 一 种 知 觉 印 象 的 方 式 来 激 发 起 同情。羊的形象被表象为一种特定的四足动物的图型,这种经验概念的图型是由先验想象力在时间中生产出来的,因此具有普遍性,而此时的牛却是一种特定生命形式的存在。当下知觉的质料是偶然的、流逝的和易变的,因此知觉所激发的感情也是质料性的,不具有普遍必然性。所以按照理性主义伦理观的思路,如果只是对于当下的感知对象持有同情的话,那么这种道德情感是不稳固的。

  基于同样的理由,康德也反对伊壁鸠 鲁 的 经验主义幸福论伦理学。这种伦理学秉持着对于快适的追求:“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 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 都 从 快 乐 出 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3]309康德认为伊壁鸠鲁这种将享乐作为推动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他反过来赞成斯多葛派的理性德性论。康德区分了出于理性形式的意志和追求经验质料的欲望。这些对于快适状态的欲望遵循的就是经验主义的路径,它们的实现受制于自然因果律的约束,因此欲望服从的是他律,而不像意志遵循的是自律。欲望所服从的规律之所以是他律,是因为欲望的对象是人们在理论理性的领域中所遭遇到的客体,快适状态是由外部刺激所产生的感官材料组成的,因而是被动接受性的,也就是他律性的(与之相反,在实践理性中的对象并不是在外部业已存在的,而是通过人的自发性行动所创造出来的,因而是自律性的)。康德由此进行了自然律和道德律之间的划分,前者是规范理论知识的,后者是指导有理性的人的行动的,两者间存在他律和自律之间的对立。然而康德同时强调自然律和道德律之间并不是相互隔绝的。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这样写道:“义务的普遍命令式也可以这样说: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4]429这也 就 是 说,道 德 律 能 够 类 似于自然律,而两者之所以相类似,正是由于它们都是同一个理性的不同作用方式。不管是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都源于人的最根本的理性。因此康德认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并不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用判断力就能够将这两个领域之间沟通起来。那么理论理性领域中的自然律是如何体现人的理性的呢?

  二、知识何以可能———自然律的理性根基

  康德对于理论知识或者说自然科学的贡献就在于实现了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提出“人的知性为自然立法”。感官质料杂多必须经过人的先天认识机能的整理,才能够进入到经验的层面中来。康德设定了四组十二种范畴对已经进入到时空形式中的直观对象进行统摄和把握。其中因果范畴构成了自然规律之所以成立的理论性前提。金岳霖先生在《知识论》一书中曾提出因果是求知而进行的假设,而非尚需加以检验的假说,这也与康德的因果观念相契合。

  在休谟世界中任何一个存在的事态与任何另一个事态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人们来说不可能只凭借经验就能够证明某个特性或者事件一定会与另一个特定的事件相联系或相伴随。即使在特定的情况下,实验表明了条件 A 与条件 B是相关联的,然而并不能证明当类似于 A 的条件复现时一定会伴随着条件 B。“相同的原因,相同的结果”是一个归纳法的结论,而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不能反过来证明归纳法自身的有效性,这是一种循环论证。休谟也指出偶然的东西即使是重复一万次也是偶然的。因此,以知觉为基础的经验规律无法获得其自身的合法性,因为作为经验规律基础的因果律也被休谟视为仅仅是心理上的习惯性联想。于是康德调转方向,不再将因果性这条规则把握为从经验中总结和归纳而来的,而是将之置于经验之先。因果性作为在时间中流逝的诸现象能够综合统一的条件,是经验本身的基础。 “我们所说的(在经验性的理解中的)自然,就是指诸现象在其存有上按照其必然规则、亦即按照规律的相互关联。所以是有某些一定的规律,也就是先天的规律,才使得一个自然成为可能的;那些经验性的规律只有凭借经验,而且是依照经验本身据以首次成为可能的那些本源的规律,才能够发生,也才能 够 被 发 现。”[5]195在经验和表象领域之中的任何变化都是隶属于因果关系这条不可违背的法则的。自然律所表征的是自然界之中不同对象各自状态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象状态变化之间的关系,因此自然律也要服从因果律。正如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因果律并不是一个规律,它是规律的形式,处于更高阶的层次,作为一种形式规则对自然律进行规范。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在理论理性的领域中,存在着 一 个 自 上 而 下 的 等 级 序 列,表 现 为 理性———知性范畴(因果律)———自然律这样一个不断具体化的历程。理性阶层追求的是最高的统一性和 大 全,其 中 没 有 质 料 的 参 与,是 概 念 间 的 运演,是纯形式的;知性范畴也是形式的,但是它面向着经验;而自然律是质料与形式相结合的产物,其中包含具体的质料状态。我们可以用公式 LN=DfRN(α,β)来表示,其中 LN 代表的是自然律,RN(α,β)表示α与β这两种客体的不同状态或者说状态变化之间的关系,=Df读作“定义为”。因此,自然律也就包含具体的质料状态以及状态的变化。而因果律并不涉及具体的事件,而是知性范畴通过先验想象力创造的先验图型用来对于时间的规范,因果性这种“带有综合统一的必然性的这个概念只能是一个纯粹知性概念,它并不处于知觉之中,而在此它就是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这种关系中,原因在时间中把结果规定为接续而来的东西,而不是规定为某种单是在想像中有可能先行(或者任何地方都不可能知觉到的东西)”[5]177。因果关系只是一种形式规范性,并不需要从经验中总结归纳或者证明出来,但是具体的因果关系,如“太阳晒是石头热的原因”,必须经过经验的证实才能成为一条自然律。因此我们可以将自然律看作是因果律这种高阶逻辑的例示,即通过自然律才将因果律这个纯范畴在经验中向我们彰显出来:“一条规定诸事件的序列的规则、也就是一个原因概念的这个表象的逻辑清晰性,只有当我们已把它运用于经验中以后才是可能的”[5]181。康德在这里强调的是:仅仅从先天的概念之中我们无法获得任何实在性的基础和因果关联,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局限于只同概念打交道的理性,而不将其落实到经验中的话,那么也就无法获得具有真正根基的知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是人的知性为自然界立法,但是自然律依然是一种他律,这是因为它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质料。“一般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感性自然就是他们在以经验性为条件的那些规律之下的实存,因而对于理性来说就是他律。”[6]57自然因果链条中不包含自由,在后的状态已经被包含在先前的状态之中了。自然律以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联系的面貌展现在人们面前,人们感到自己在经验世界中无法摆脱自然律的控制,其实是无法摆脱自身理性的规范。那么人们如何能够认识到这一点从而自由地按照理性去行动呢?康德认为这种对于理性的自由的意识可以通过道德律来实现。本文接下来对此进行分析。

  三、道德何以实现———道德律的理性根基

  随着英国经验主义思想的盛行,近代 自 然 科学所秉持的是培根的“从自然身上拷问出真理”的信念和方法,然而康德受到几何学的成功的启发,认为不是自然掣制着人们的理性,而是理性走在前面,并将自己放入到自然中,于是普遍必然性的根基就由客体一极转向了主体一极。这一点在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进行了说明。自然律所揭示出的人类的理性本质不仅是经验知识的基础,同时也是人们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在理性伦理学看来,无论是出于道德情感还是出于利害考虑而制定的行为准则,都是建立在病理学刺激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类最根本的和最高层次的理性根基之上的。“不能主张把单纯主观的原则提升至实践法则的等级,这些法则拥有完全客观的而非仅仅主观的必然性,并且必须通过理性先天地被认识,而不是通过经验(不论这经验如何具有经验性的普遍性)来认识。甚至那些一致的现象的规律被称之为自然规律[法则](例如机械学的规律),也只是当我们要么实际上先天地认识它们,要么毕竟假定(如在化学中)如果我们看得更深刻时它们就会由客 观 根 据 而 被 先 天 认 识 时。”[6]32-33这段话指出了自然律和道德律之间存在着一致的逻辑结构和先天基础,理性也就成为了规范自然律和道德律的最深层的形式。

  由此可见,在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中 存 在 着两个由抽象到具体的形式等级序列,最高的普遍必然性就是理性原则,次一级的是知性规则,第三层次的 是 自 然 法 则 (自 然 律)和 道 德 法 则 (道 德律),而行为主观准则的普适性程度是最低的,但是它是实践理性具化为能够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律的契机。“命令式除了规律之外,还必然包含着与规律相符合的准则。既然在规律中并不包含限制自己的条件,从而,除了为行为准则所应该符合的规律的普遍性之外,就一无所有了。唯有这样的符合性,才 是 命 令 式 本 身。”[7]20这里 康 德 强 调了道德命令必须采取定言命令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假言命令的方式。因为假言命令所引发的行为不是出于对理性的遵循,而是作为实现一种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因而不是自由的。定言命令或者说绝对命令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完全出于理性自身的要求,因此它本质上也就是道德自身的形式。正像康德在区分道德命令和非道德命令时所展示的那样,每一个道德命令就其是道德的而言,都是绝对的。即是说,绝对命令或道德命令包含着一种理性形式,通过这种形式特殊的命令就成为了绝对的。在理论理性领域之中,具体的自然律是一种法则(law),而以因果关系为代表的知性范畴是自然律构成的合法则 性(lawfulness)。同样,在实践领域中,道德法则也需要有一种对于合法则 性 的 认 识。 康 德 研 究 专 家 亨 利 · 埃 里 森(HenryAllison)指出,由于道德法则是一种自我施加的规则,因此人们只有首先认识到我们能够拥有法则,在此情况下才有权来制定一条准则;或者可以说,人们至少首先具有认识法则的能力,才能够制定和遵循法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于自己的 动 机 就 具 有 一 种“笛卡尔式的确定性” (这无疑是康德所否认的),也不意味着在行动之前我们就必须明确地制定出我们的法则。这实际上是一个理论层次上的概念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意识到合法则性的话,我们就不能够依照法则行事(根据什么是一条法则的概念),虽然我不必明确意识到自己正在依照某条特定的法则行事[8]90。总而言 之,道德通过实践理性的要求给出自身的法则,道德律也就是这种理性的自主性的形式。在此意义上,康德指出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而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

  这种道德律的理性根基或合法则形式就是 “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它表现为绝对命令 “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这条绝对命令又有三条派生出来的命令形式。第一条是:“问问你自己,你打算去做的那个行动如果按照你自己也是其一部分的自然的一条法则也应当发生的话,你是否仍能把它视为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6]95这里就引出了道德律与自然律之间的关联。如果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通过意志而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的话,那就可以成为道德法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行为虽然可以是自由的,但还是要落实到经验世界的具体情境之中去,因此需要动机的触发,并形成一条主观的准则。这条主观准则再经过合法则形式的检验,才能够成为意志遵循理性法则的道德律。比如,当一个人处于疾病的折磨之下,出于对于摆脱痛苦的动机,而试图自杀结束生命。这时他的主观准则就是“当生命的延续不能带来快乐而只会导致痛苦时,就要结束生命”。为了检验它是否能够成为道德律,我们需要想象这条主观原则是否能够成为一条自然法则。而如果它成为了一条自然法则,就意味着每个人在痛苦的时候都会自杀,即痛苦的状态必然导致当事人死亡的状态。但是由于理性是人的本性,人就是目的而非手段,自然也是以促进理性人的生命为任务的,这就陷入了自相矛盾。因此,在困苦状况之下自杀也就不是一种道德的行为。相反,如果一个人在绝望的情况下却依然保持着生存下去的信念,我们就会对这种意志对于理性的遵循产生出敬重感,这种行为也就具有了道德价值。

  在理论理性之中,各种实体作为认识 对 象 都有相应的由先验想象力所构成的图型,比如 “狗” 的概念就能以一个四足动物的形状显现出一条规则,用来构成经验感知中的狗的形象。而善和恶作为实践理性的对象是超验理念,没有相应的直观和图型,只能去自然之中寻找“模型”,这种模型的成立不在于质料和直观上的一致,而在于合法则性形 式 的 贯 通。在 康 德 哲 学 之 中 存 在 着 很 多 “第三者”:想象 力 作 为 感 性 和 知 性 之 间 的“第 三者”,图型作为知性概念与直观中的“第三者”,判断力批判 作 为 理 论 理 性 和 实 践 理 性 的“第 三 者” 等,这种“第三者”或者“模型”的作用就在于沟通起两个看似不同的方面,揭示出“差异中的同一” 和相同的逻辑结构。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这条逻辑形式基底也就是人的理性,我 们 可 以 用 图1大体勾勒出康德哲学的整体框架: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康德的三大批判体系是可以通过理性的纯形式贯通起来的。在理论理性领域中,人们“不得不”遵循着理性自上而下对于经验世界的规约;而在审美领域中,想象力与知性之间的和谐使人们“能够”自由地复归理性;在实践理性的领域中,人们“应该”通过意志对于理性的遵循来行动。这三个领域之间的联系在于:(1)理论理性中存在着理性借助纯粹范畴的自上而下的规 约 路 径,表现为纯粹知性概念的客观演绎。同时还存在着自下而上的回归理性统一性的路径,表现为主观演绎。这两条路径是相互补充的,后者可以从经验心理学的角度对前者进行证明。而当我们只运用自下而上的路径而不考虑客观演绎时,我们就能够摆脱具体概念的制约,并以一种无利害的审美态度摆脱质料的制约,通过想象力与知性之间的自然和谐通达到一种合规则性,从而在理性框架之下达到普遍的愉悦感。(2)这种反思判断对于理性和理念的回归又对于道德具有昭示的作用,因此“美是道德的象征”。(3)感官世界的自然可以被用作理智世界的模型,道德律因此也就类似于自然律。因此,无论是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都是同一理性的不同方面而已。

  人们通过理性来把握质料,但是并非 所 有 的质料都能够与理性相协调,比如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令人恶心的事物,而有德的人在经验世界中也不一定有福。康德因此提出德福一致的理念,来构建出一个理性与质料完全相符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真善美也成为统一的。康德将善划分 成 了 两 种 类 型,一 种 是 道 德 的 善,也 就 是 德性;另一种是自然的善,也就是幸福。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康德指出幸福是一种经验状态,因此来源于质料,而不是合法则的形式。“幸福是现世中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这种状态,对他来说在他的一生中一切都按照愿望和意志在发生,因而是基于自然与他的全部目的、同样也与他的意志的本质性的规定根据相一致之上的。”[6]171但幸福与快乐又是不一样的,我们可以说一个动物感到自己很快乐,但是不能说它感到自己很幸福。因此只有理性的人才会意识到幸福,康德称之为有德性的人才配享有幸福。幸福必须具有持久性和全体性,只追求一时的快适并不等于幸福。因为对于财富的渴望将带来嫉妒和危险,对长寿的期望可能会伴随着长期的痛苦。由于有限的人的理性不能够穷尽和洞悉一切关联,所以只有设定一个全能的上帝才能够实现这种最高的统一,这也是自由与必然之间的统一。

  四、结语

  作为德国启蒙运动继承者的康德,在 其 知 识论、伦理学、美学、神学等领域都贯彻着理性主义的旗 帜,淋漓尽致地体现着人学的思想和内涵。所谓理性也就是寻找普遍性和必然性。正是由于人的本性是理性的,所以才能够在经验世界中依然拥有自由:“这个东西决不会低于那使人类提升到自身(作为感官世界的一部分)之上的东西,那把人类与只有知性才能思考的事物秩序联系起来的东西,这个事物秩序主宰着整个感官世界,与此同时还主宰着人在时间中的可经验性地规定得存有及一切目的的整体(只有这个整体才是与像道德律这样一个无条件的实践法则相适合的)。这个东西不是别的,正是人格,也就是摆脱了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6]118。康德 对 于 人格价值的崇仰,对于人的自由的追寻,在当下追求感官刺激、抛弃规则、变动不居的社会环境下尤为可贵,因此对于康德理性主义哲学的研究就更加突显了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C.F.staüdlin.Geschichteder Moralphilosophie[M].Hannover:GebrüderHahn,1911.

  [2]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北京大学哲学 系.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 京:商 务 印书馆,1961.[4]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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