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监察思想古已有之,大概自从有了官吏之后就有了要对官吏进行监察的思想,因为正如那句名言所说“绝对的权力就会带来绝对的腐败”,所以需要对权力进行约束,防范其越轨行为。而在历朝的监察制度里尤为秦汉时期设计最为合理,对于今天的我们仍不失其借鉴和指导价值。本文就是期望通过谈论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为现代我国监察制度的设计提供一点指引作用。
【关键词】论文发表核心期刊,秦汉,监察制度,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刺史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秦代已见雏型, 两汉时期不断发展且渐趋完善, 其所体现的基本思想和运行机制, 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遵循。研究秦汉监察制度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 但长期以来受传统的史学观的影响, 多从阶级斗争学说的角度进行认识和分析, 而从法规制度及其运行机制角度去认识分析的著述并不多见。因而, 从现代法规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视角去重新审视秦汉监察制度, 对我们正确总结历史经验, 推行反腐倡廉,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一、秦汉时期的中央监察制度
监察之官的设置在我国最早大概可以追溯到周代,孟公子公孙丑章说:“周公使管叔监殷”。到了战国各诸侯又相继设立一些监察官,秦统一天下后,最终确立监察制度,并为汉代及后世所仿效。秦朝的监察机关大致可分为中央与地方两大块,中央负责监察的有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
1、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在秦朝司职副丞相,是全国监察官吏的领袖。御史大夫在秦汉时期的主要职责是掌管法令规章、考核官吏的政绩。古语有云“丞相请事,靡有不听”,然而面对这样一个大权独揽的丞相,皇帝该如何控制他的权力呢?如果由皇帝亲自对他进行控制的话,一方面皇帝深居宫中,不可能做到对于丞相的全面控制;另一方面,如果用君权去控制相权又会导致相权被压制,国家的各方面建设就会陷入瘫痪,因此这种方法也不适合。但如果不对相权加以控制的话就有可能会使丞相变为权臣,这成为了秦汉时期政治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秦汉时期的解决之道是将国家的权力分为行政权与监察权。丞相主管行政,而御史大夫主管监察事务,二者同时对皇帝负责。御史大夫主要监察丞相的行政权力是否违法,而不过问丞相的政策得失及对人民的利弊。
2、御史中丞 由于御史大夫要去监察丞相,责任重大,因此不可能单独完成这样重大的任务,需要副手协助其工作的开展,御史中丞就是扮演着这样的角色。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御史中丞虽然受御史大夫所统率,但是为了保证监察的意见独立,御史中丞也可监察御史大夫的奏事。由此可知御史大夫并不是一般监察官的长官,监察官也并非其属下。
3、侍御史 侍御史是由御史中丞所率领。侍御史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卿奏事,所以汉代主要是任命那些熟悉法令的人来担当此重任。为了保持侍御史的独立,汉代规定御史大夫不得擅自指挥侍御史。关于侍御史的任命问题,汉代规定侍御史主要是由御史大夫任命其下的附属官员递补进来。这就造成了其下属可以通过贿赂御史大夫而获得官职,这可以说是汉代御史制度的一个重大缺点。
二、秦汉时期的地方监察制度
1、刺史 刺史是指由中央特派来调查地方的官员。汉武帝时期,全国分为十三个区,每一区派一个刺史,平均每一个刺史的调查区域不会超过九个郡。他的调查项目也有限制,政府规定根据六条考察,六条之外不属于考查范围。作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太守负责地方实际行政工作,中央政府派刺史来调查不过充当一个耳目。所以太守官俸两千石,而刺史只是俸禄六百石的小官,但是刺史拥有良好的升迁渠道,他所升任的官就是其所监察的郡守。因此刺史官位虽小,但是敢说敢讲,无所讳忌。
2、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是汉武帝时将全国分为十三个州后,其中负责督察三辅郡和弘农郡的监察官。司隶校尉与刺史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司隶校尉既可以弹劾中朝官,还可以统领军队。其它的职权则与刺史没有多大差异。
三、秦汉监察制度对于我们的启示
秦汉监察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历代监察制度中设计最为合理,所起的作用最为明显的了,这也是后人说起秦汉时期经常提到那句“秦汉吏治,永为后世称美”的一个重要原因吧。总结一下,其中有以下几点可以为我们今天的制度设计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1、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密切配合 秦朝的丞相主管行政事务,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但是监察权却握在御史大夫的手里。这就造成了二者各自职责不同,丞相出台政令考虑的是政策是否能取得最大效益,而御史大夫所注意的是政策是否存在违规违法。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权与监察权是一对虽属不同人掌握的职权,但二者又彼此关联密切,不能分开。首先,监察权离开了行政权后就失去了监察的对象,从而也就失去了监察的作用。反过来,行政权如果没有监察权对其进行控制的话,也会因为无拘无束而任意行使其职权,从而会出现权力越轨,丞相成为了权臣,危害君主的统治。对于我们来说,在设置监察机关的时候一方面要确保监察机关的独立,这样才能保证其意见的独立;另一方面又要务必使监察权与行政权相互配合,二者紧密结合,从而才能收到监察的功效。
2、监察权不能压过行政权 如果把权力分为积极权力和消极权力的话,那么行政权力就应该属于积极权力,而监察权则属于后者。所谓积极权力是指那些可以直接为人民带来利益,国家应当积极作为的权力;消极权力则是指为了防止发生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而预备的那些权力。所以监察权作为一种消极权力,不应当经常使用,设置监察机关的目的是让行政机关害怕监察机关,从而减少各种贪污舞弊的行为。所以一个行使了太多监察权的机关,并不能证明它起的作用就是最大的,因此监察权不能滥用从而压过了行政权。如何才能做到监察权压不倒行政权呢?秦汉时期规定,御史大夫的地位、俸禄不及丞相。这就形成了一方面对于御史大夫来说,丞相虽然位高,但并不代表权重,我可以用手中的监察权对你进行控制;而对于丞相来说呢,御史大夫虽然可以监察我,但是你的地位不及我,所以只要我没做什么非法之事,也不会顺服于你。这样就形成了丞相和御史大夫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达到一种相得益彰的统一。这给今天我们的启示是对于监察权的使用并非越多越好,而是要看能否对于行政机关起到震慑的作用,从而既能防微杜渐,防止违法行为的出现,又不至于压倒行政权,导致使行政机关受到诸多牵制而不能发挥其原有的职能。
3、提倡监察官应位卑而权重,禄薄而厚赏 秦汉时期,无论是中央的御史大夫还是地方的刺史,他们的官位相较于其所监察的对象来说,都是“低人一等”的。但正是因为其本身地位低,但手中又握有监察权力,所以无所畏惧,敢说敢讲。而且他们虽然俸禄微薄,但是一旦能够发现所监察的行政官员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就可以取而代之,从而获得高官厚禄。因此,这种禄薄而厚赏的制度,可以最大化地激发监察官,成为他们努力地去监察行政官的最大动力。这给我们提供的经验是监察官的地位要低,俸禄要少,但是必须拥有良好的奖励晋升渠道。这使监察官一方面因为自己地位低,而不会在监察行政官员的时候过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做到敢于揭发行政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因为检举了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从而自己也获得了官职与俸禄的提升,这成为他们能够肝脑涂地完成本职任务的关键所在。
总之,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由于设计合理,监察权与行政权配合得当,这造就了秦汉时期名相辈出,官场政治清廉,国家强盛的一派繁荣景象。而这对于今天我们设计监察制度,从而做好监察工作,实现廉洁为政的理念具有许多制度方面可供借鉴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