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环境的各项制度内容中,土地制度属于其中的基础性内容,而通过对土地制度所展开的改革创新,也能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并且在解决三农问题以及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过程中,都与土地制度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原本那些较为传统的小规模经营模式已经很难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所提出的基本需求,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也进一步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此,这就需要在坚持自愿、依法以及有偿流转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准确找寻出制约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因素,并采取针对性的优化措施,以此来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正常运转。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制约因素
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够明确
尽管在相关的法律内容当中,明确指出了农村土地归属于农民集体,但其中对于集体的概念却比较模糊,农民集体不仅可以指那些乡镇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指农村中的农民集体或是村民小组。同时,集体也属于一种泛指概念,很难将其有效落实到个人上,在实践过程中也会出现集体的代言人,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农村土地的使用管理阶段中,其中的代言人大多都会由乡镇、村以及村民这三级进行交叉担任,这也突出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方面存在的虚位问题,通常被称为农村土地的三级所有,但土地到底归于那一集体,以及集体内部的权力应当如何进行划分,却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也是引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土地管理法》当中,也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委会或是村经济组织来进行管理经营,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所在,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较为模糊,也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够稳定,使那些土地管理者有空子可钻,不仅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制约作用,也侵害了农民的基本利益[1]。
1.2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较为落后
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就是政府部门以及社会为了确保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在劳动人员以及社会成员由于伤残、疾病或是年龄增长等原因丧失就业机会与工作能力时,通过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方式来为其提供出必要的社会服务以及物质帮助,进一步满足其基本的医疗需求以及生活需求。而在我国全面改革开放过后,我国所采用的主要为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城市当中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但却忽略了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程度,使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社会保障资源在分配方面呈现出一种严重失衡的状态,农村环境中的社保接近于空白,农村当中的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保险,在建设发展方面始终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而站在全国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消耗情况的角度上来看,虽然农民占据了整体人口的80%,但其所享受到的支出却仅仅只有10%左右,而城市居民占据的比例仅仅只有20%,但却享受着90%的社会保障费用,城市居民的人均社会保障费用大约是农民的20倍以上。在这种不良情况下,我国各大地区中农牧民的生活保障,大多都是依靠土地资源来解决的,特别是承包地,更是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然而,由家庭以及土地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并非具备着现代化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很难满足农村城市化以及工业化转变的需求。而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也开始在农村环境当中逐步实施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整体实施时间相对较短,导致农民的整体保障水平仍旧处在一种较低的水平线中。因此,在农村环境当中建立起现代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够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可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然而,尽管国家为了建立起更加全面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但在实际阶段中却存在着保障财务资金以及新旧制度衔接等多方面影响因素[2]。
2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制约因素的具体突破措施
2.1明确农村集体中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无论是在我国的《宪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都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定为三级所有,而这种特殊的三级所有格局也引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出现,在潜移默化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如果没有明确主要的权利主体,权利所产生的物质利益就会成为搭便车的对象。然而,《物权法》当中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的制度内容仍旧墨守成规,其中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突破,其中对于土地权利类型方面,仍旧延续了土地制度的特色,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进行二元区分。而针对实际情况中存在的三级所有特殊格局,则要明确划分集体具备的所有权,从而更好地解决集体所有权主体较为混乱等管理问题。因此,这就需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进一步确定在村级,这是由于乡镇、村以及村民这三级格局当中,乡镇组织所囊括的范围比较大,其中需要消耗较高的监督管理费用,这也使其基本被排除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范围;村民小组在本质上也并非一种经济组织,仅仅只是一种管理较为涣散的组织,无法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而村民委员会,则是由农村当中所有村民进行选举过后所产生的,属于农村环境当中的一种基层组织,可以代表农民自身的意愿来行使对应的权力,在本村范围内具备较强的权威性以及代表性,并且其中还有着较为完善的领导体制与行政组织,能够更好地履行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职责,因此,这就需要加大对于村民委员会的重视程度,并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更加全面的管理优化,使其能够更好地承担土地所有权,并由村委会来代表农民集体来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3]。
2.2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通常情况下,农村环境中农民最基础的生活保障就在于土地,一旦失去土地过后,农民就会一无所有,甚至还会丧失最基础的生活保障,这也使我国在法律方面始终不敢彻底放开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所进行的限制。而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的正常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就必须要进一步削弱土地所具备的社会保障功能,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建立起一种能够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的社会环境。而在另一方面,土地方面所获取的收入也仅仅只能满足承包人员基本的生活需求,无法提供出医疗方面以及其他方面社会保障,这也使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优化阶段中,始终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在不断弱化土地所具备的社会保险功能以及社会福利的同时,更好地解决农民存在的后顾之忧。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不仅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当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向着市场化方向转变的基本条件,所以,这就需要遵循因地制宜以及农民自愿的基本原则,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地方政府部门与中央之间密切配合,还能够覆盖全国所有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制,从而满足农民日常生活中最基础的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保障,并且地方政府部门也要充分结合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起一种与社会发展条件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态势基本一致的保障制度,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性才会逐步降低,在根本上促进土地流转速度的提升,在提高农村环境中土地利用率的同时,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而在综合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不发达以及社会保障基础比较薄弱的问题过后,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就要提高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将最为基础的生存保障作为其中的核心内容,而后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优化来提高相应的标准内容,对于那些条件相对较为优异的地区,还可以积极推广与农民相关的商业保险,并提出更多的优惠政策内容,从而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商业保险当中,在促进农村地区中商业保险稳步发展的同时,有效保障农民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以此来满足多层次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对完善以及优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4]。
3结语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进程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社会环境当中的各方面内容也必然会产生较为显著的变革。而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中最基础的制度内容,更是成为改革的重点所在,因此,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准确找寻出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并通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式,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能够正常流转,在降低各类不良因素产生影响的同时,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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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发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农业工程技术,2020,40(2):7-8.
《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经济权益流转制约因素及突破路径》来源:《低碳世界》,作者: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