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信贷、抵押、担保、保险等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上还不够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还缺少优惠的配套政策;部分养殖户受生产经营条件的制约,仍存在担保难、融资难问题;部分养殖户经营规模小,缺乏新的效益增长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扶持中小养殖户发展”。大力发展城乡畜牧业养殖,不仅能增加畜牧养殖户收入,还有利于改善城镇居民饮食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应从当地实际出发,优化信贷投向,提升服务质量,加强部门配合,积极支持农户及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畜牧养殖业。
我国畜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需要金融业和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信贷、抵押、担保、保险等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上还不够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还缺少优惠的配套政策;部分养殖户受生产经营条件的制约,仍存在担保难、融资难问题;部分养殖户经营规模小,缺乏新的效益增长点等等。因此,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畜牧业发展需要,创新和完善服务模式,大力支持畜牧养殖业壮大,推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助推畜牧业发展。为实现畜牧养殖产业化经营,农村金融机构在加大对从事畜牧养殖、加工、流通和服务等法人单位和自然人信贷支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关系,使之形成养殖、收购、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并加大对农民畜牧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养殖场的支持力度。在贷款运作中,应及时梳理当地畜牧养殖产业集群客户清单,逐户、逐企对接,建立资金需求台账,结合生产经营状况,对养殖产业上下游客户进行链条授信,立足畜牧养殖业的实际需求,匹配不同生产环节和生产周期的资金需求,增加信贷资金对养殖业的扶持。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上给予优惠。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确定。贷款期限应根据其借款人经营周期合理确定,并适当延长,贷款资金可在有效期限内循环使用。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应做好参与养殖户的经营管理,帮助在生产过程中实行科学饲养、定期防疫,做到生态养殖,逐步扩大养殖范围。对养殖经营规模大、在当地有示范带头作用的畜牧养殖户,加大授信额度,安排银行客户经理跟踪服务,通过上门走访等方式,对养殖户开展覆盖式营销,帮助他们寻求发展项目,提供信息,推销产品,最大限度满足客户融资需求,促进养殖户增收扩产及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政策引导,提高服务水平。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政策、技术、监管等方面优势,搞好产业发展引导、经营管理、技术指导培训、贷款对象推荐和日常发展服务等工作。银行要对畜牧部门推荐支持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调查、研究,进行评级、授信,及时发放贷款,确保信贷资金供应,并严格落实利率优惠政策,为支持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规模养殖企业和养殖户扩大规模,稳定畜禽供应量,进一步加大对畜牧养殖的政策扶持和补贴力度,提高养殖户的积极性。应探索建立畜牧产业股权基金,明确产业基金资金筹集、投资方向和运作模式,加大对畜牧养殖龙头企业、养殖场和农户的金融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帮助其提高现代金融服务的理解和接受能力;要做好对畜牧养殖龙头企业、养殖场、农民专业养殖合作社和农户的信用评定,在评定上银行要与工商、畜牧、农业等相关部门积极联系,在信息征集、信用管理等方面深入合作,评价指标涵盖支持对象履约、生产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管理、信用程度等方面,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完整,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质量效益。要进一步完善对畜牧养殖业的信贷管理方式,加强信用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畜牧等部门大力推行畜牧或其他担保公司担保、畜牧业保险抵押、龙头企业担保、合作社成员大联保体、养殖户多户联保、养殖畜禽活体抵押、大型畜牧机械抵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切实解决广大畜牧养殖户面临的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基层银行应根据客户特点制定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客户跟踪管理,深入畜牧养殖户和饲料生产、屠宰加工、仓储运输等各环节龙头企业,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一企一策定制金融支持方案,强化资金流向监控,为养殖户配套跟进金融诊疗、融资支持、支付结算等综合化服务,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积极协调政府建立长效的畜牧养殖发展基金、贷款贴息、信贷风险分担等扶持补偿机制,每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畜牧养殖贷款损失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对未发生信贷风险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控制和投放力度。同时,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畜牧养殖保险制度,为广大畜牧养殖户提供保障,分散畜禽养殖风险,减少损失,提高养殖户的积极性,稳定畜禽存栏量,提升畜牧养殖户的经营效益。
作者:李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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