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农地产权的制度的优点,以及它的局限性,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然后阐述了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最后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业论文投稿,农村土地地产权制度,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健康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就是以“共有产权(集体产权)”为中心过渡到有限制的私有产权(土地承包权)为中心。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行为和监督问题,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强了制度的有效性。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使这种产权制度安排的局限性日益凸现。
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到底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则较为含糊。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必然导致上级集体随意平调下级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经常发生,造成对农民土地产权的随意侵害,必然降低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不充分、不明确
正是由于承包经营权是一残缺的使用权,才导致了集体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随时调整农民的土地;政府乱征用农民的土地;村集体非法出卖村集体的土地等。
3.土地承包期不稳定
中央明确指出,土地承包延长30年不变。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断,不断地被调整。频繁调整土地的承包期,造成土地经营周期的人为缩短,是造成农民不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进行粗放经营、掠夺式经营,而非集约经营的根本原因。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有关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面可谓是不遗余力,但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尽人意。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二是无法可依。三是法律法规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兼顾公平与效率
若只顾公平,对土地进行不断的调整和细分,则土地的可持续性就无法实现。同样若只顾效率,对农民的“成员权”则必然会出现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
2.能够有效地克服外部性
外部性有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之分。由于农地产权制度的残缺,使得农民的土地权利不断受到乡村集体的行政性干预;由于缺乏地役权,使土地使用者可以“以邻为壑”,给他人造成“外部”性;以及由于农民缺乏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感,而对土地进行粗放、掠夺性经营,对土地所有者(乡村集体)造成了“外部性”。所有这些都损害了农地的可持续发展。
3.能够有效地克服搭便车行为
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以家庭经营为单位,就有效地克服了“搭便车”的行为,降低了监督成本,解决了监督问题,使农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大大增强。因此,以家庭经营为单位的土地产权制度应该继续坚持。
4.能够有效地克服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
根据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正是由于农民预期土地会不断被调整,才引起他们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粗放性经营,而不注意用养结合,致使土地质量下降,水土流失,严重破坏了土地的生态环境。也正是由于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不稳定,可以对其进行调整,以致于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后果地征用农地。
三、完善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明晰和规范农地的所有权
1.1耕地所有权。耕地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生产队。这符合合作化以后农地所有权制度的传统;易于为农民所接受。
1.2非耕地的所有权。由于林地、草地、荒山等的边界不易界定,同时便于管理,一般应划归村集体所有;原来乡镇办果园、林场、草场等从持续利用出发,其土地所有权应归乡镇集体所有;原来乡镇办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归乡镇集体所有;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归村集体所有。
1.3明确农地所有权的内容。
2.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
从目前我国农业的特点来看,就总体而言还未走出以公平为中心的第一阶段,但我国东部和中部部分乡镇企业较发达的地区,已经进入到以效率为中心的阶段。这种情况决定了我们必须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的家庭经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向以效率为中心的农地制度过渡。
3.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最根本的就要明确、规范、稳定农地使用权,使之成为类似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一种权利。为此,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起使用者的农地产权制度。在这方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长期稳定农地使用权。第二,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产权(或物权),其完整性应包括农地的占有权、独立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以及租赁、抵押入股、转包、委托经营等自由。第三,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和赠与。第四,由政府颁发同样的农地使用权证书,并建立起农地使用权的登记、获得、转移等法律程序。
4.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制度,第一,必须确立农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第二,要规范农地流转的形式。第三,要规范农地流转的法律程序。第四,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机构,为农地的流转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评价等咨询服务和法律服务,以实现农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5.尽快建立现代农地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实的许多土地产权都没有上升到土地法权的地位,有的虽具有土地法权的地位,但没有发挥出法律的威力,以致于土地产权的有效保护机制难以形成,土地产权运用的随意性到处可见。因此,对其进行法制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维护土地产权的运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