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在利用森林资源时需考虑多方面的收益的综合性,而不能仅仅从森林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一个方面简单的考虑,森林资源作为地球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态价值及其观赏价值也成为在利用中一个不可回避的方面。由于利用主体对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往往只是考虑到森林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所以造成了森林的乱砍滥伐现象严重,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造成了生态环境的重大破坏。这样的情况下常常不得不用更大的资源去补偿过度砍伐产生的森林资源破坏。
摘 要:分析采伐限额制度的合理性,在这个前提下,探讨如何获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林业资源的经济收益取决于市场状况的同时也受到它本身特性的约束,这里市场状况包括总体用材林限额决定的供给量和整体市场的需求量,林业资源特性包括林业用地的限制、木材培育费用和木材的生长期限。通过将市场状况和林业资源本身特点的结合,得出在不同的情况下如何使用和分配用材林采伐限额,在单位内转结的有效性或者在单位间转让的可能性,以实现在采伐限额制度下取得林业资源经济收益最大化。
关键词:市政工程师论文,采伐限额,经济效益,最大化
1 森林资源的特性及其采伐限额的合理性分析
既然森林资源有多方面效益的特点,那么为何会出现森林资源利用者只考虑单方面的效益,而不注重其他效益的综合利用呢?这里就涉及森林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摩擦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样的过程及其阐述森林采伐限额的合理性,可以用一个图表来说明。假设有甲乙两个林场,他们做法分别有两种,一种是限制采伐量,一种是不限制采伐量,表中的数字是定比数字,前面数字代表甲的收益,后面的数字代表乙的收益,如表1[1]:
由于前面提到的森林资源利用外部性问题,在没有外部制度约束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最好的行为都是不限制采伐量,结果就是过度的采伐,因此在国家林业法中关于采伐限额的规定后,双方都是有益的。那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森林采伐限额这种好的制度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想中的效果,而不是像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虽然有这样的制度出台,但是对于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的改善效果却没有预期的好。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在采伐限额制度下实现林业资源经济收益最大化。
2 森林资源经济收益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森林资源经济收益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采伐限额、林业用地面积、市场供需和价格、林木采伐时间等。
①森林采伐限额是所有影响森林资源经济收益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较大地限制了各个配额单位的采伐量,限额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使用单位的经济效益。在同等情况下,分配限额越多的单位获取的经济效益就越大。
②森林资源本身具有一些特殊性,林业用地面积是有限的,用材林从种植到采伐也有一定的年限限制。关于林业用地扩大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通过开荒解决,但是也摆脱不了基本面积的限制;在这些限制都既定的条件下,重点就落到了如何在采伐时间点的决定上取得效益的最大化。
③木材的价格是市场决定的,需要考虑到市场整体的供应量和需求量。如果在用材林采伐限额被严格实施的背景下,木材供应量的波动比较微小,加上随着经济的发展,木材的需求量不断地增加,在这样的条件下可以导致木材价格的上涨,相对于木材供大于求的情况,也许限额采伐可以使得各个木材提供者获得更大的收益。假设在木材价格的信号可以很好地传递的情况下,木材的提供量的变化也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滞后,主要受制于上面说到的木材生长期的约束。
④林木采伐时间的决定条件包括下面一些因素,首先林地的面积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其次对于木材的培育是需要成本的,第三是林木的成长有一个先快后慢的规律,最后是市场供需量的限制。在林地面积一定,用材林培育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地整个市场利息率的高低,利息率越高,采伐的时间需越早;利息率越低,采伐的时间越晚。这样的结论是在没有采伐限额的条件下得出,因此可以很容易的根据市场需求量的变动很好的调整用材林的采伐,上面所说的一些采伐时间问题决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可以很好的实现。
3 采伐限额制度下如何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问题
森林采伐限额面临的主要问题综合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①如何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这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目的的首要保证;②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③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④对超限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左右为难[2]。在面临的这四个问题当中,第一个问题涉及如何在技术上更好的处理好配额和各个基本林业采伐单位之间的匹配问题,后面三个问题主要涉及在现有的配额数下如何有效地实施政策的问题。关于第一个需要在长期的发展中的调整才能够很好的匹配好,而后面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考虑到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由于配额的实施很大地限制了各个配额单位的采伐量,降低了经济效益方面的获得。在市场的刺激下, 出现了超额采伐的问题;其次应该关注到的是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监管能力问题。
采伐限额是一个硬性指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每年都有采伐限额的条件下,那么就不能单纯地根据市场来决定采伐量,而需要考虑限额这个硬性指标,所以在采伐限额和市场供需两个方面的约束下,就会出现更复杂的森林资源效益最大化的问题。
用材林采伐量主要是根据单位森林蓄积量、面积、林龄结构等来测算,在采伐限额不变的情况下,并且考虑市场的因素就会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个就是当年的根据市场需求的最大效益供给量没有超越采伐限额,这里如果单纯地从采伐量的规定上来看不会出现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市场决定的需求量超过了采伐限额,就不能获得当年的最大收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更多地考虑经济效益,采伐单位就有很大的激励去突破采伐限额。所以在不同的情况就会出现采伐限额的剩余和不足。如果考虑到上面提到的如何确定采伐年限而使得收益最大化的问题,将会加剧这种有些年份剩余,有些年份不足的状况,所以如何在不同年份和不同林业资源使用者当中实现平衡就是重点。
在国家林业局2011年下发的《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进一步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指出,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主体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单位,非编制单位不得作为主体申请结转。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限于限额执行期内;当年有结余需结转的编限单位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需提交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申请报告和其他证明商品林采伐限额确有结余的相关材料。在其他关于采伐限额转结的规定中规定,只允许在本单位内的转结,不允许单位间的转结。这个转结办法很好的调整了在用材林采伐限额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的波动可能出现的超额和低额情况,不仅可以使限额得到更好的利用,也可以抵御市场波动带来的效益变化。这里又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如果本单位内不同年份的转结仍然不能满足不同年份的木材砍伐量的调配下,不同林业资源使用者之间的调配就很关键了。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知道,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限额本身也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关于超额采伐的现象,所以推断出整体的木材市场需求量还是大于总体配额的限度,所以配额本身就可以成为一个经济物品,可以带来收益。如果没有政策上规定,关于配额不能在单位间转让的条例,那么很可能会形成一个用材林配额市场的出现。原因是上面讨论过的林业资源本身的一些特点,木材成材周期及其不同单位间林业资源储备量的差异。如果政策上允许单位间的转让,是否可以使得限额需求单位和配额剩余单位间实现双赢的局面。
森林资源在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生态及其他方面的效益,所以森林资源的利用是需要谨慎处理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如何在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之间实现平衡,实现多方面效益的最大化,不仅仅是一个用材林限额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解决的。面对经常出现的过度采伐和其他的一些现象,需要在了解森林资源本身特点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配额的分配和调整制度,这样才能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世定.经济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汪世霞、张景慧.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J] 林业科技情报,2008(3):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