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是最根本的农业资源之一,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土壤的品质直接关系着农作物的品质,从而影响农业发展的整个水准,近年来土壤污染成了困扰广大农户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对土壤污染整治的措施提出见解。
《土壤与作物》(季刊)创刊于2012年3月,黑龙江省科学院主管,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主办,是我国又一个有关土壤学、农业生态学及其相关基础学科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将认真贯彻“双百”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需求,旨在介绍土壤与作物系统研究的最新成果,促进土壤管理的优化和农田生产力的持续提升,为相关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提供交流平台,推动区域农业可持续性发展,在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和实用性上体现出刊物的特色。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土壤既是农业生产的自然物质基础,也是人们农业生产的成果,土壤污染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土壤污染导致土壤质量下降,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将土壤污染治理法制化是有效的途径,整合现有的农业、环境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标准,规范农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农业生产者在土壤污染治理中职责,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土壤是多种学科研究的对象,不同学科对土壤研究的侧重点不一致,土壤的概念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农业科学中,“农业土壤(agricultural soil ) 自然土壤经过人类农业生产活动的影响和改造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土壤。它是劳动的产物,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业土壤在合理利用与改良的条件下,土壤肥力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自然土壤。”[1]在环境科学中,土壤是指“土壤(soil)处于地球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层。是一个独立的历史自然体。由岩石风化而成的矿物质、动植物残体腐解的有机质以及水分、空气和微生物组成。在成土母质、气候、生物、地形、时间等成土因素和耕种、施肥、灌溉等人为因素综合作用下,不断演化和发展。就生态学学而言,土壤是物质循环和流量流动的主要环节;从环境保护的观点看,土壤是处埋废物和净化环境的场所。”[2]这个概念强调了土壤在环境保护中的功能和位置。日本《农业用地土壤保护法》中没有专门的土壤概念,该法第2条给农业用地下了定义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用地’,是指为耕种的目的,或者主要是为放牧家畜的目的,或者为畜牧业采集牧草的目的而提供的土地。”就环境要素而言,农业用地和土壤似乎是一个概念,有的理论将土壤与土地严格区分。中国科学院黄文秀教授则从人们对土壤的认识进程角度阐述了土地和土壤概念及其发展关系:“过去通常视土壤与土地为一体,理解较简单狭窄,后来经过长期生产实践,才逐渐深化、扩展,愈显复杂,遂把土地视为一个具有三维空间的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包括了地貌、气候、生物、土壤、岩石、水文等自然要素以及人类活动因素在内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时间上具有动态变化的自然综合体。”[3]黄文秀教授从农业自然资源角度进一步说明土地的概念“这种概念上的土地,在垂直空间上包含了地下的(如浅层地下水、土壤、岩层、植物根系等)、地表的(如地形、地面组成物质、动植物、河流气候等),并且包括了现在与过去的人类活动影响。”[4]本文认为以上关于土壤的概念较为完整地揭示了土地或者土壤特点以及在环境中的位置,第一,从严格科学意义上讲,土壤和土地有区别的,换句话说,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宜耕种的,土壤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诸如气候、地貌、水文、生物等因素,并且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这里的土壤是指适合耕种和其他农业用地需要的土地;其次,自然因素不是唯一形成土壤的要素,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是影响土壤的主要因素之一,土壤既是人类劳动的对象也是劳动的成果,目前我国优质的土壤都是人类劳动和自然作用的成果;再者,土壤是环境中处理和净化污染物的地方,是污染物的主要接纳体,受到最直接、最持久的危害。空气中污染物、水流中的污水、提高产量所施化肥、农药等均在土壤发生作用。土壤在地球圈层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土壤污染的整治应该着眼于更大时间和空间范围,而不是局限于土壤狭小的概念。
土壤是农业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农业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不完全相同,有的生态学家将农业生态系统比作被人类驯化的自然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系统组分。农业生态系统中生物组分以人工驯化和选育的农业生物为主,生物组分中人是系统最重要的调控力量,在自给农业中人还是系统产物的重要大型消费者。环境组分中,多了人工环境组分,如排灌渠、地膜、温室、禽舍、道路等。
(2)系统输入。农业生态系统的输入既有自然的输入,如降雨、日照、生物固氮等,还有社会输入,如人力、机械、化肥、农药、信息、资金等。
(3)系统输出。农业生态系统的生产目标明确,有大量的农产品输出,然而还保留一些非目标性的自然输出,如水土流失、水分蒸腾蒸发、有机物分解释放CO2、H2S、CH4、N2O等。
(4)系统功能。由于农业生态系统的输入和输出都加大了,与自然生态系统相比,农业生态系统和外界有更大量的能、物和信息交流,系统更加开放。
(5)系统调控。农业生态系统不仅保留了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调控方式,而且由农民直接实施人工控制,还受社会工业、交通、科技、教育、经济、法律、政治的间接调控。”[5]土壤在农业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是:土壤是农业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和基底,土壤是人们劳动的对象,也是人们劳动的成果,我国许多地区优质的农业土壤是人们几百年来劳动的成果;科学发达的今天已经出现无土栽培技术,但是,就农业而论离开了土壤,无所谓现代化的农业;没有土壤就没有农业生态系统的存在。另一方面,土壤污染原因之一就是不合理的方式管理农业生态系统的结果,合理地管理农业生态系统可以维持、保养和提高土壤质量和功能,同样,不合理的管理农业生态系统也可以破坏、降低土壤的功能。农业生态系统是防治土壤污染的基本单元,农业生产者、组织者应该围绕农业生态系统这个中心整治土壤污染。
1、土壤污染的成因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自净作用的速度,打破了污染物在自然环境中的自然动态平衡,使污染的积累过程占据优势,导致土壤环境正常功能的失调和土壤质量的下降;或者土壤生态发生明显变异,导致土壤微生物区系(种类、数量和活性)的变化,导致土壤酶活性的减少;同时,由于土壤环境中污染物的迁移转化,从而引起大气、水体和生物的污染,并通过食物链最终影响到人类的健康。”[6]可以看出:土壤的污染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形成,一个是人为因素,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如不当使用农药等、以及其他人类活动中如工业污水流经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等;另一个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关系和机理较为复杂,就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主要来自不当的农业种植方式如滥用农药、化肥等和工业污染所带来的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和世界标准许可的范围。
2、土壤污染的表现形式
土壤污染也称作“看不见的污染”, 土壤污染主要分为土壤生态污染、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等,在人们将注意力转向土壤污染时,关注农药、重金属、污水灌溉等造成的土壤污染,这本未可厚非,但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时应该着眼于更大范围,土壤污染、土地退化是土壤质量变化过程的不同方面,是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从大的视野考察问题才不可能陷入狭隘“就事论事”的局限。从目前大背景下分析,土壤污染是环境污染一个部分,而土壤污染由可分为在农业生产本身活动所引起的土壤污染和由其他原因产生的土壤污染如工业污水排放;土壤在生物圈中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土壤是最为容易受到污染的生态系统,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污染是以人为因素为主,在我国的河流中,82%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我国的空气质量总体呈下降趋势,酸雨区范围不断扩大。从小区域上看,我国农村的小工厂、作坊和低水平的城镇化是土壤污染的直接原因之一。
3、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的现状
这里所说的土壤污染主要指由于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利用污水灌溉所产生的污染,根据中科院生态所的孙铁珩院士介绍[7]:从土壤的微观层面上看,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根据中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年来,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此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存在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到了非常严重的阶段。
4、土壤污染的直接危害
简单的说,土壤污染有三个方面的直接危害,土壤污染主要分为土壤生态污染、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等,农作物、食品被污染的消息经常见诸于媒体,土壤污染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农产品出口到国外,而且大部分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防治土壤污染带来的危害方面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标准和检验手段,我国的农产品多次被检查不合格,客观上土壤污染是罪魁祸首。土壤生物污染,它可以将传染性病菌、病毒、虫卵带入土壤,危及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安全,SARSE病毒和禽流感就可以通过这样的途径传播。土壤污染的另一个主要危害是对土壤本身,土壤污染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土壤结构破坏、理化性质发生变异,其直接后果是农产品产量下降、农产品受到污染。土壤在受到污染后,即使在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的恢复需要很长的一个时间周期,有的甚至无法恢复,恢复的经济代价远远大于采取防止措施的代价。
参考文献:
(1) 参见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 南方日报
〔2〕中国环境报社编译:《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献汇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
(3)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5年版,第3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