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环境职称论文,文章围绕水权这一主题,探讨了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运作方式、渠系间权益特点与维护原则,并指出依托灌渠这种水资源获取形式。
内容提要 山陕地区地处干旱、半干旱地理环境,由于水资源短缺,水权直系民生。水资源分配一般形成灌渠、利户两个受益层面,对应这两个受益层面,水权保障系统形成以渠系、村落为基点的地缘水权圈以及以家族为中心的血缘水权圈,两个圈层相互交织,杂融社会习俗、社会惯性为一体,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 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水权,环境职称论文
山西、陕西大部分地处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年降雨量一般在400mm左右,在干旱缺雨的威胁下,只有赢得水资源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为此,这里的农户不仅将兴修水利、发展灌溉提升到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且以维护水资源为目的形成鲜明的水权意识和完善的水权保障系统。
水权保障系统指以管理灌渠为目的形成的水利组织与规章制度。受地理条件限制,山西、陕西仅部分地区能够利用水源兴修水渠,因此本文的论述范围不包括两省全部范围,文中采用山陕地区的概念特指这些兴渠引水的地区。山陕地区均有着悠久的灌溉历史,人们不仅沿渭河、泾河、汾河等河流兴修了众多灌渠,而且依托灌溉建立起相应的水利组织、制定了系统的规章制度。写于唐开元、天宝年间的敦煌文书《水部式》是具体记载基层水利组织与管理的最早存世文献,这部文献通过陕西关中地区白渠、蓝田新开渠等水渠记述了基层水利组织的构成、职能,为我们提供了水权社会的基本材料。随着山陕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时至近代许多民渠或官督民办灌溉工程相继出现,在继承旧有规则的基础上,以保障自身用水权益为焦点,无论渠系还是农户均在水利保障系统之上附着了多元的社会关系,各种关系与利益需求交织在一起,构架出乡村社会最复杂的层面。这些问题成为洞察中国乡村社会运行特征的重要切入点,近年涉及北方乡村社会的研究相继问世,其中黄宗智、杜赞奇等西方学者以及邓小南等中国学者相继注意到北方乡村水利组织实际操纵者的社会属性①,无疑这些研究拓展了认识乡村社会的层面。与乡村水利相关,本文旨在通过解读半干旱地区地理环境与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关系来认识乡村社会。由于各类水利组织与渠规、水则均是在历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本文虽将论述核心集中在人清以来至民国三百多年的时段内,但个别互有沿承关系的事例也会溯及稍早一些时代。
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生成与运行均与地理环境相关,在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的地理环境下,水权保障系统的生成在于保障农户获得水资源,因此农户获得水资源的途径与水资源分配形式决定了水权保障系统的利益取向与运行规则。在灌渠这种水资源获取形式中水资源分配一般形成渠系、利户两个受益层面,对应这两个受益层面,水权保障系统形成以渠系、村落为基点的地缘水权圈以及以家族为中心的血缘水权圈,两个圈层自成体系,又相互交织。当代表渠系的地缘水权圈与共享水源的其他渠系发生水权争执时,隶属于这一灌渠的所有血缘家族与渠系的共同利益完全一致,他们既是争执的参与者,也是最后的受益者;而同一灌渠内不同农户之间发生水权争执时,以家族为核心的各个血缘水权圈为了维护自身获取水资源的权益,往往成为互相对立的水权代表者。长期以来山陕地区的水权保障系统围绕地缘、血缘两个水权圈建立了一套社会控制体系,时至近代随着人口增殖与水资源短缺,这里的水权保障系统已不仅仅限于灌溉管理本身,由于水资源直系民生,灌区之内水权重于政权,又融于政权,包容在其中的不仅有环境因素,而且杂融社会习俗、社会惯性为一体,左右基层社会的运转,掌控基层社会的秩序。
正由于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系之于水利,又超乎水利,透视水权的运作过程,不仅可以了解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分配规则,而且有助于认识中国北方乡村社会运行特征,基于这样的原因,针对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涉及的利益层面与组织结构,本文选择了渠系、家族两个不同的受益层面,重点探讨水权背景下的乡村社会。
一、渠系水权的维护与地缘水权圈
本文所使用的渠系概念指总灌渠的不同渠段或同一水源灌渠中的支渠,渠系概念之下渠段与支渠所指虽然不同,但在水权背景下却具有相似的地缘特征,它们同处于水资源分割中的第一过程。灌区不同水资源分配的层级也有区别,但无论怎样的层级,渠系所在地域在第一分割过程获取的资源份额对于下一分割层级乃至于最终落实到农户的灌溉量起着决定作用,正由于这一原因,以地缘为核心维护渠系水权成为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建立的第一层面水权圈。在这个层面中渠系概念下总灌渠的不同渠段以及同一水源灌渠中支渠与支渠间的资源分割形式、权益维护原则仍有所差异,为此本文就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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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3—56、243—247页;[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6页;邓小南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导言》,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8—46页。
(一)各渠段水权的维护与水权利益圈
山、陕两省兴渠以来留下大量渠册、水规,这些资料为我们提供了审视地缘层面控制水权的要略。审阅各类渠册、水规,包含在其中的基本原则可归为以渠长为核心的基层管理体系,以水程、水序为本的资源控制原则以及以“夫”为单位的经济摊派形式①,此三位一体的渠规、水则既是通渠管理的要则,也是维护渠段水权的基点。由于渠段间与水源距离不同,整条灌渠虽然共享一处水源,但事实上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取向与水权要素完全不一致。灌渠的上游渠段是资源的拥有者,却不是灌渠的兴建者;中下游渠段是灌渠的兴建者,却不是资源的拥有者,在上下游间资源所有与资源开发的交易中,上游渠段依托出让资源获得了无偿使水的权益;中下游渠段凭借兴渠中的预付资本与承担渠道维护工费的承诺获取了持续使用水资源的保障。针对渠段间各自的利益取向,山陕地区各灌渠在制定渠册、水规时进行了充分思考,并形成了为基层社会习惯上认同的条文,通行于各渠段。
1.“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上游过水村
上游过水村指灌渠水源所在处,“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是这一渠段的特权,通过这一特权上游渠段不仅不必遵循计时、计量使水的定规,而且免除了兴工出夫的经济义务,依托出让资源享有无偿使水的资格。山陕地区各类渠册中均有上游渠段“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特权的记载,其中《洪洞县水利志补》收录的相关记载最多。《洪洞县水利志补》为山西省洪洞县知县孙奂仑于民国6年主持编纂的洪洞县地方水利资料,资料涉及分布在洪洞县境内的40多条渠道历年渠册、水规、水案碑文等文件,这些渠册、水规、碑文成为我们今天解读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珍贵资料。被《洪洞县水利志补》收录在内的有一桩由平阳府知府审定的水案碑记,据碑记所载,这桩水案缘起于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赵城段马牧、石止、辛村三村声称拥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而拒不履行照地亩出夫的违规事件。依据水程、水序计时、计量使水是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环境下水资源分配的基本原则,被视为水规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以“夫”为单位的经济摊派形式则是利户用水的经济偿付形式与灌渠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两项是上游过水村以外渠段必须遵守的规则。正由于这样的原因,针对马牧三村的违规行为平阳府判词中提出这样的质疑:“查赵邑登临、安定、好义三村系本渠上流村分,不在本渠十八村转轮之限,故得任便使水。不识马牧、石止、辛村上三村随例使水,从何而有?”②解读这段碑记有必要了解通利渠的基本情况。通利渠源于赵城,跨赵城、洪洞、临汾三县,全长百余里,水案提及的登临、安定、好义以及马牧、石止、辛村等村虽然均位于灌渠上游渠段,但“通利渠历代相沿在汾西县之施家庄、赵城县之南北石明、稽村、李村、好义、安定、登临等处河滩引水”,登临、安定、好义均为过水村,是灌渠水资源的拥有者,“故得任便使水”。在缺水的地理背景下,山陕两地水权保障系统制定的任何一项条规,均包含着明确的权益关系。灌渠兴建的先决条件是水源,而拥有水资源的上游过水村同意引用水源绝不是无偿的,“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既是灌渠对上游过水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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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这一问题本人已在《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与管理》中全面论述,此文待刊于《文史》。
②《平阳府正堂加三级记录六次董奉抚部院批定临汾、洪洞、赵城三县十八村自下往上使水永不违例碑记》,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2页。
回报,也是过水村依托水资源赢得的无偿使水权益。而水案的当事者马牧、石止、辛村却不同,他们虽处上游却不是过水村,不拥有灌渠水源,因此《通利渠渠册》载渠水“浇灌赵城县之石止、马牧二村,洪洞县之辛村、北段、南段、公孙、程曲、李村、白石、杜戍八村,临汾县之洪堡、南王、太明、阎侃、吴村、太涧、王曲、孙曲八村”①,包括马牧、石止、辛村在内的十八村均为灌渠的使用者,不是水源的拥有者,自然没有资格享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
《通利渠渠册》所载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赵城段马牧、石止、辛村违反水规一案为我们认识上游渠段权益提供了资料,“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是上游过水村落凭借出让水资源而赢得的特权,这份特权不仅通行于通利渠,几乎山陕地区较大的灌渠都有这样的事例,如《晋祠志》中有关晋水灌区的记载屡屡提及上游过水渠段“无程可计”之规。以晋祠难老泉为水源的晋水是山西境内另一处重要灌渠,“晋水源出晋祠”,“一源分为二渎,北渎一派名海清北河,南渎分为三派:曰鸿雁南河,曰鸳鸯中河,曰陆堡河”。②这里所载的“四河而分之为五”实际是五条灌渠,五条灌渠之上,晋祠泉源所经三村,被称为总河,为上游过水村。正由于“晋祠总河地居上游”,“水从晋祠发源”,故“经过总河所管之地界,河渠挨次先灌,是以有例无程,既不出夫,亦不纳粮”。至于总河渠道必须维修时,“皆四河出夫效力”③。晋水灌区为过水村——总河制定的各项优免政策同样使这一渠段具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
在山陕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环境背景下,灌渠的存在维系着沿渠百姓生存发展的机会,因此灌渠内上游渠段获得的用水特权,绝不是凭空得到的,特权构成的背后存在着制约全渠的利益。
2.下游渠段制约上游的灌渠管理方式
灌渠中下游渠段不占有水源,却是渠道的修建者与主要用水地段。中下游赢得用水权利凭借的是修渠时投入的预付资金、劳力,以及水渠建成后以照地出夫形式不断追加的维修、管理费用,可以说水渠的存在与中下游渠段这一切投入直接相关。中下游渠段付出一切财力、人力的目的在于获得用水权利,但事实上由于水源控制在上游过水村手中,中下游渠段付出资财,并不一定就有持续使水的保障,特别在农作物需水季节与旱年,使水就更失去保障。因此灌渠中下游渠段出于维护水权的需要,必须实施通过管理手段与渠法、水规形成中下游制约上游的机制,其中出身于下游的渠长监督上游执行水规,履行先下后上的水序是重要的举措之一。
(1)渠长人选的地缘特征与中下游水权保障
渠长人选的地缘特征与渠段的权益特性直接相关。渠长是山陕地区灌渠管理系统中的核心与水规的主要监控者,他的职责不仅在于维护灌渠正常运行,而且重在监督水规的执行。水规的执行虽然涵括全渠,但上游渠段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上游过水村虽然拥有水源,但通过“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权益交换,水源已成为全渠共享资源,这时上游过水村与中下游村落一样必须遵守灌渠的水规。渠段的差异决定上游过水村需要遵守的是定时、定量依规放水;中下游履行的则是照地亩出夫的责任,在灌渠上下游承担的责任中,显然上游依规放水决定着全渠的正常运行。由于水资源短缺,事实上上游渠段依仗控制水源的优势,即使在平常也难保证依规行事,值干旱缺雨季节,过水村自身用水尚且不足,依照水规放水入渠就更成为虚文,每逢这样的季节,不仅整个灌渠关注的焦点在上游,而且渠长管理与监控的主要方面也在上游。无论平常,还是旱季,控制了上游,就等于为全渠赢得了水源,在权益的制衡中,谁能有效地控制上游?显然权益保障率最低的渠段最具能动性。对于整个灌渠下游距水源最远,也最有可能因上游不依规放水而得不到灌溉,渠长出自这里将自身利益与渠段利益结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达到下游制约上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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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利渠渠册》,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第37—49页。
②[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1,“河例2”,山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600页。
③[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3”,第601—620页。
渠长人选来自下游渠段的原则通行于山陕两地各大灌渠,《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南霍渠渠册》规定:“渠长下三村充当,冯堡、周村、封村周岁轮流。”《清泉渠渠册》规定:“逐年保举渠长、渠司,则于下、中二节夫头内,选保平素行止正直无私、深知水利、人皆敬佩者充当。”《长润渠渠册》规定:“渠长系下三村勾当,以四年为率,自古县村应当一年,蜀村应当一年,董寺当一年,依自来番次,上下交代勾当。”对于渠长人选的限定地域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无论被称为下三村,还是下、中二节,这些村落均位于灌区的下游,由此看来灌区下游是推选渠长人选的限定区域。渠长人选主要限定在灌区下游的习惯,也可见于陕西关中地区,在1998年赴泾阳考察中,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提到冶峪河灌区历来有由下游出任渠长的惯例。泾阳县龙泉乡苏家村七旬老人苏世廉述及五十多年前旧事,也讲到冶峪河灌区内仙里渠渠长由最下游的村落铁李村出任,而我们对铁李村七旬老人李镛的访谈中,也证明苏世廉老人所讲的不误。李镛老人告诉我们仙里渠正渠长出自铁李村,另有两名副渠长则由上游村落出任。
渠长是农户以及灌区水权的维护者,一些流程较短的小渠虽然没有明显的上下游之别,流程内渠长出自哪一村落仍然十分重要。《洪洞县水利志补》录《清水渠渠册》,记述了清水渠灌区所在李卫村分为东西永宁两社,虽然范围不大,谈不上上下游之别,但仍然需在渠长的设置上体现出水权利益的地域性。渠册规定:“每年李卫村两社,各佥举渠长一人,一正一副。东正西副,西正则东副”互相牵制。同样的事例在《清涧渠渠册》中也可看到,清涧渠位于洪洞县城关附近,据其《渠册》所载,“其值年渠长着西关、南关两社递年签举。如西关人轮应正长,其副渠长举南关人充膺;南关人应轮正渠长,则举西关人充副渠长。至巡水夫头,亦分上下游两节派拨,上节地内巡夫,着下节地户充膺;下节地内巡夫,着上节地户充膺。”山、陕两地对于类似清水渠、清涧渠这样流程较短、面积较小的灌区采取了与大渠不同的规则,如果说大渠渠长一职是立足于下游——这一被动者的利益,侧重于对于上游的监督,并协调整个灌区水权的话,那么与清水渠等相类似的小渠,则因上下游不甚分明,采取了共同监督、共同管理的形式,通过来自不同空间正副渠长的轮流出任,保障了整个灌区的水资源分割。
(2)先下后上的行水次序与水权分割
水序为灌溉次序,即灌区内各个方位或渠段,谁先谁后的问题。山、陕两省基本实行先下后上的灌溉水序,即每一个水程均从水渠下游开始,逐渐向上游推进。这样的水序是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确保灌区各段完成受水过程、保障下游权益以及灌区整体秩序的需要。 先下后上的水序在山、陕两省各类文献中均有记载,其中《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通利渠渠册》载:“通利渠浇灌临、洪、赵三县十八村,自临汾县西孙村,按照分定水程时刻,从下实排,趱上浇灌兴工地土,至赵城县石止村,周而复始。”《利泽渠渠册》载“自下而上实排浇灌”。《清泉渠渠册》规定“自来行沟使水,自下而上”。《广利渠渠册》“自来从下接村分浇地土”。《清涧渠渠册》“自下而上轮流浇灌”。《崇宁渠渠册》“平常使水自下而上”。①与洪洞县相似,陕西多数灌渠也采用先下后上的水序,如泾阳县高门渠“每月初一日子时起水,从下而浇灌至于上,二十九日亥时尽止”②。民国年间制定的《龙洞渠管理局泾、原、高、醴四县水利通章》载各斗用水时刻均为“自下而上”。《清峪河源澄渠记》也有这样的规定,即“凡水之行也,自上而下;水之用也,自下而上”。③《泾渠用水则例》载:“用水之序,自下而上,最下一斗,溉毕闭斗,即刻交之上,以次递用。斗内诸利户各有分定时刻,其递用次序亦如之,夜以继日,不得少违。”④由于自下而上的水序是维护灌区秩序、保障全渠利益的最佳选择,因此山陕两地大多灌渠采用这种水序。
自下而上的水序虽然被各灌区列入渠规、水册,为灌区共同遵行,但在大旱缺水年份往往出现上游破坏渠规,抢先浇灌农田的现象。每当抢水事件发生,必然会引起下游渠段不满,并由此屡屡导致水事纠纷乃至于械斗。对于水事纠纷,《冶峪河云阳镇设立水利管理局议案》中的一段文字讲的十分精彩:“泾原、高陵等县,民气素称怯懦,独于争水一事,纠众械斗不肯少让,动辄千百为队,血战肉搏。”而血战肉搏的起因又均与违反水序相关,“上流之上下王公渠,以形势所在,横行截夺,用水不按定时,引水不按定量,且与二渠之间又开小渠九道,用灌旱田。”“冶河水量,本不甚宏,经该数处一再裁夺,下流各渠往往点滴不得,名为水田,无异石田。”“下流各渠,恒无水可得也,遂不惜相率走险,斗诸原而哗诸庭,岁无宁日。一人县境,问其械斗,则争水十居其九;问其诉讼,则水案十居其八。偶遇天旱,相争尤烈。”⑤这样的经历如今还留在泾阳县一些老人的记忆中,1998年泾阳县马家村江福昌老人讲到:“当年位于下游的高门渠、天津渠人常去下王公渠械斗,参加的人很多,渠道两侧都是人,械斗中更顾不上是不是亲戚,当地有句俗话‘堰上不认姑舅’。”
山陕两地各灌渠上、下游虽同饮一渠水,但因各自需要维护的权益不同,分属于两个地缘水权圈。在上、下游所处的地缘水权圈中,上游水权圈“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权益始终具有绝对的保障,这样的保障虽然是在兴渠之初即已获得,但并没有因灌渠建成、使用而有所损害,其原因相当明白,水源的隶属虽然从过水村转为全渠共有,但渠水源于上游这一事实始终没有改变,就因为这一简单的事实,只要灌渠存在一天,上游过水村就会享有无偿使水的特权;与上游不同,中下游水权圈的权益却因上游过水村无视水规,逾越水程,截流用水而时时受损,面对获取资源的被动性和无保障性,中下游渠段在制定先下后上水序的同时,确定渠长人选由下游出任,就是试图通过管理机制监控上游违规行为,正常年份这样的监控基本起到维护渠道运行的作用,值生存面临威胁的早年,渠长代表的中下游水权圈的监控几乎失去作用,随着灌渠正常运行秩序的破坏,械斗等非正常维护水权的行为就派上了用场,对于缺水的山陕两地,水权就是生存权,为了活下去,冲上去参加械斗的农民以渠段为界形成清楚的阵线,水权的地缘性通过受益人的利益属性再度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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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引各渠水册,均出自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
②刘丝如:《<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序》,白尔恒、[法]蓝克利、[法]魏丕信编:《沟洫佚闻杂录》,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3页。
③《沟洫佚闻杂录》,第61页。
④宣统《泾阳县志》卷4,“水利·泾渠用水则例”,第251—278页。
⑤刘屏山:《治峪河云阳镇设立水利管理局议案》,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117—119页。
(二)支渠间水权的维护与水权利益圈
由于水资源短缺,山陕一带灌渠水源每分配一次就会形成一次权益分割,同时也会出现一种水权维护方式。渠系概念之下不仅各渠段间存在水权维护方式的差异,支渠间也同样有各自的权益与资源分配份额,维护这些权益以支渠为核心再度形成有别于渠段的地缘水权圈。
支渠渠际间分水量是保障支渠权益的基本问题,霍泉、难老泉两大灌渠分水过程是解读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霍泉位于山西省洪洞县境内,为洪洞、赵城两县灌渠的水源,两县利用泉水兴建水利灌渠的历史可溯及唐代,分水方案大约形成于金代。据刻立于金天眷二年的《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所载:平阳“府东北九十余里,有山曰霍山。山阳有泉,曰霍泉,涌地以出,派而成河。居民因而导之,分为两渠,一名南霍,一名北霍。两渠游赵城、洪洞县界而行,其两县民皆赖灌溉之利以治生也。”北宋庆历五年两县发生水事纠纷,官方调节后确定“赵城县人户合得水七分,洪洞县人户合得水三分”①,虽然日后两县仍然存在水讼,但七、三分水比例始终没变。与洪洞、赵城分水相似,晋水也存在同样分水现象。《晋祠志》载:晋水“源出悬饔山麓晋祠难老泉”。“难老泉水初出之处,瓮石为塘,中横一石堰,凿圆孔十,为东西分水之限。其东西又横一石,名人字堰,为南北分水之限。北七孔,分水七分,所谓北渎是也,东流名北河;南三孔,分水三分,所谓南渎是也,下有伏流,南流分三河,曰南河、曰中河、曰陆堡河。其西水未分之处,名金沙滩。”②难老泉人字堰所分南北渎与洪洞、赵城同样,也采取三、七分水形式,而南三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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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4—5页。
②[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0,“河例1”,第567—583页。
以上两项分水事例,前者以县域为界,后者以灌渠为界,两者的空间属性虽然不同,但通过分水而保障以支渠为核心的地缘区域内水权的目标是共同的。分水方案一旦确定,各自区域内的水资源份额也就固定下来,并成为下一步再分配的基础。正由于分水方案决定着灌区以及农户的利益,因此逾越分水方案而导致的水事纠纷时常发生。金天眷二年刻立《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的起因原本就与洪洞、赵城两县水事纠纷相关,虽经官方确定两县为三、七分水,但无视分水方案的用水纠纷时有发生。明隆庆二年刻立的《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记》载:这一年赵城县“王廷琅将壁水等石尽行掀去,将渠淘深,水流赵八分有余,洪二分不足,致旱田苗,国赋民食,两无资赖”。不但引起洪、赵两县水争,而且惊动官府。清雍正四年刻立的《建霍渠分水铁栅详》载:最初确立洪、赵两县三、七分水方案时,由于“南渠地势洼下,水流湍急;北渠地势平坦,水流纡徐,分水之数不确,两邑因起争端,哄斗不已,于是当事者立限水石一块……安南霍渠口,水流有程,不致急泻。又虑北渠直注,水性顺流,南渠折注,水激流缓,于北渠内南岸,南渠口之西,立拦水柱一根,亦曰逼水石……障水西注,令入南渠,使无缓急不均之弊。”雍正初年,两县再次发生水争,“洪民将门限一石击碎,赵城令江承諴连夜复置,随置随击。赵民也将分水石拔去”①,进而导致更大的纠纷。这两通石碑碑文所记均是金天眷年间洪赵三、七分水以后最大的水事纠纷,事实上不见记载的小规模争斗更是时有发生。
我们在论述渠段间水权生成时曾指出,无论上游还是下游,每一分权益都不是平白无故得来的,支渠间的水权分割也同样如此。既然这样,分属于霍泉与难老泉的两条支渠如何能形成三七分水这一相差悬殊的分水结果呢?对于这一分水结果《晋祠志》留下这样的传说:晋祠难老泉“石塘分水之日,南北纷争,置鼎镬于泉边,以能赴入者为胜。北河人赴入,遂于十分之中分水七分,南仅分水三分。”除赴人鼎镬之外,晋祠一带还流传着类似如沸油取钱这样的故事。有趣的是我们在对霍泉进行考察时,谈及洪洞、赵城三七分水时,也听到了相同的故事,难道山陕一带灌区分水过程真的发生过如此惨烈的故事吗?其实《晋祠志》在记述了赴入鼎镬的传说之后,对难老泉南北渠三七分水又作了说明:“夫北渎之水虽云七分,而地势轩昂,其实不过南渎之三分。南渎虽云三分,而地势洼下,且有伏泉,其实足抗北渎之七分,称物平施分水之意也,传言何足为信?”《晋祠志》这番记述帮我们认识了三七分水的实质。现代水文学告诉我们渠道流量的计算公式为:流速×横截面积,而流速又与地形相关,因此地形平缓的支渠若想获取与陡急支渠同样的受水量,只有在增加渠口进水量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三七分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的。地处平缓地带的北渠获得七分水,地势陡急的南渠获得三分水,由于南北渠流经地区地貌形态的差异,南渠渠口进水量虽仅三分,但因流速快,流量也大,故两渠实际获得的水量基本相等。正由于南、北两渠实际获得水量相近,灌溉田亩也相差无多,其中“北渎灌田凡一百七十余顷;南渎灌田凡一百四十余顷”。
分水量决定夫银的数额,在三七分水的背景下,南北渠灌溉田亩数额虽然相近,经济负担却不同,夫银等归属于渠道管理费之内的各项费用也同样依三七交纳,“祠宇亭榭凡有倾圮,必鸠工庀材以辅葺之,除官款募化之工外,四河人黟工公修,按分水之法,北七南三摊派经费。”接受这样的摊派,对于分水七分实际只获得五分水的北渠并不情愿,对此清代就有人指出:“南渎所灌之田较之北渎才减三十顷耳,而修葺祠宇工费乃按北七南三之例派摊,则失公平之道矣!即如工费钱一千缗,南渎之田共摊三百缗,而以一百四十余顷田按亩摊派之,每亩出钱二十文即足其数。若北渎则摊七百缗,而以一百七十余顷田按亩摊派之,每亩出钱四十文乃足其数。佥为晋水灌溉之田,而在南者如此,在北者如彼,事不均平,一何至斯!”②虽然有这样的抱怨,但三七分水始终实行如初,可见山陕地区的农户无论付出如何,更重视最后获得的水权份额。在三七分水的原则下,虽然分水七分的北渠预付的兴渠费用与夫银均高于南渠,却赢得了与南渠一致的受水量。
支渠水量既是灌渠水资源第一层面分割的结果,又决定着下一层次受水单元的分水份额,因此用水农户格外关注这一层次的分水结果。通过霍泉、难老泉的分水事例,我们不难看出山陕一带农户更注重实际受水量的多少,为了赢得实际受水量可以付出各种代价,正由于这样的代价之大,才会留下赴入鼎镬的传说。另一方面水权的大小也不会因某一支渠加大投入成本而无限增大,支渠间实际受水量基本持衡就是投入成本的极限,虽然不见文字,但事实上享有等量权益是山陕地区渠际间分水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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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92—96页。
②[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1,“河例2”,第585—600页。
霍泉的赵城、洪洞,难老泉的北渠、南渠均属于灌渠内最初就享有水权的支渠,事实上在灌渠建成投入使用后,还会有一些支渠或田亩加入到灌渠系统中来,这些后来者与灌渠原有支渠或农户最大的区别在于修渠之初的前期投入,灌渠原有支渠或农户正是通过前期投入而拥有灌渠水资源的使用权,后来者没有付出前期投入,因此灌渠水权组织在接受其请求的同时,首先提出的就是交纳修渠工本费问题,以求得经济上的平衡,这样的事例在《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陈珍渠渠册》中就留下记载:“新丈人夫滩地,每亩议贴银二钱,以补修渠之费。倘后再有入者,须以此为例。”山陕农户十分明白水权的价值,灌渠的运行以保证原有渠系与农户水权为前提,后来者虽然通过纳钱而享有水权,但后来者的属性仍不能改变,他们获得的水权在一定程度要归于原有农户的宽恤,因此他们的水权是带有附加条件的,如《要截渠渠册》规定:“今既入夫,就便使水,理合待原旧兴工田地上下浇灌完毕,方许新入夫田地,开取夹口浇灌。”《沃阳渠渠册》:“本渠新入未夫地亩,地虽在上,理以后浇,必待古渠地亩浇完,方许浇灌。”①这些规定说的很明白,后入渠者不能享有依水序而行的使水规则,无论地在何处,均待全渠浇毕才可灌田。这样的规定在正常年景无大碍,早年渠水短缺,后入渠者灌溉用水就很难得到保证。
近代山陕两地因灌渠运行方式而显示出的渠系水权具有明显的地缘特征,每一渠段或支渠均以本使水空间为核心,提出一套保证自身水权、制约他人无序使水的规则,这些规则汇总到《渠册》中既是灌渠的法规,又表明了各渠段或支渠权益的尺度。无论任何使水空间,每获得一分权益,必定含有相应的付出,其间付出的形式虽然不同,但分居天平两侧的权益与付出在正常情况下保持平衡,在直系民生的水权面前,这些地区基本不存在无偿的水资源转让。
在水资源的逐层分割中,从总渠到支渠,从支渠到各村落,在每一个地缘水权圈内部,农户成为水权逐层分割最终的具有者,也是水资源的最终受益者,由于这样的原因,陕西一带的水册也将受水农户称为“利户”。“利户”的受益农田均以家族或家庭为单元,因此水资源经过逐层分割后落实到“利户”这一层面,需要维护的是以家族或家庭这一血缘关系为核心的水权。每一个“利户”家族或家庭都存在一份需要维护的水权,灌渠所在的乡村社会并不是由一个家族或家庭构成,“利户”与“利户”之间的水权界限需要在一致认同的原则下实现,以水程、水序为核心的用水规则就是融地缘利益与“利户”利益为一体的水权维护法,而与之相配合的渠长人选制度则是大家族利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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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第182—183页。
(一)与水程相吻合的灌溉田亩
“利户”只是农户中的一部分,获得“利户”资格在于兴建渠道的资金、劳力投入,没有付出前期投入的农户不是“利户”,也没有使用渠水灌溉农田的权利。清雍正年间河东总督王士俊曾就河东水利留下这样的记述:“未曾始事协工之地,虽水绕四周,不得取用。如同开此渠则许用此渠之水……每岁修筑仍按地助工,若始事不与,则工无可助,水在地边,不许灌溉。”①王士俊记述的十分明白,“利户”的资格取决于“始事协工”。在“始事协工”者中灌溉田亩的多少又与“始事协工”过程中的投入量相辅相成,一般“始事协工”过程中投入大的灌溉田亩就多,投入小的灌溉田亩就少。与王士俊记述的情况类似,民国《襄陵县志》溥利渠条下也记载了这样的事例:“自光绪二十七年知县曾光文欲就汾流引水灌田,令汾东、邓村、荆村等十村人民按地亩起夫摊款,开渠打坝。”②需要指出的是溥利渠按地亩起夫摊款,不是渠道运行以后的经济摊派,而是渠道开凿之初“利户”的前期投入,由于“利户”的前期投入是与地亩相挂钩的,因此有了这份投入就使“利户”获得了日后浇灌相应地亩的资格与同等份额的水权。
通过以支渠、村落为单元两层水权分割,至“利户”才从对水资源的占有权转向水资源利用,由于资源利用量即“利户”受水量是水权的体现,因此与“利户”受水量直接相关的是灌溉田亩的数额。山陕地区各灌渠均实行依时计程灌田的水程制,“利户”受水时段长,其水田数额就多;受水时段短,水田数额就少,因此在受水过程中“利户”保全了自己名下的水程,就等于维护了水权。
为了分析便利,将刘丝如所录道光陕西泾阳县高门渠渠册源头“利户”水程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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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徐栋编:《牧令书》卷9,“王士俊:水利”,第7页。
②民国《襄陵县志》卷2,“沟洫志”,第79—92页。
“利户”田亩与受水量的一致性是实现水权逐层分割的关键,上表清楚地显示了各“利户”受水时段与田亩数额之间的关系,即单位受水时段内灌溉田亩数额基本相等。在这一前提下,“利户”之间受水时刻紧密衔接,分秒不敢浪费。过去农户均没有钟表,靠焚香把握接水时刻。“额定一个时候,香长一尺,一尺又分为十寸,一寸又为一刻。一刻又分为十分,一分又分为十厘。”①焚香计时的规则通行于各渠,焚香长短标定了时限,时限又与灌溉地亩相对应,“地论水,水论时,时论香,尺寸不得增减”②,如冶峪河高门渠“各‘利户’每月到期灌地一次,每时点香一尺,大约灌地五十亩上下,即或水小,灌地不完,亦无异言”③。
“地论水,水论时,时论香”虽然是各灌区遵循的准则,但在水资源短缺的背景下,违规逾程“强者多浇,弱者受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水资源分割到“利户”层面水权变得实际而具体,为防范“强者多浇,弱者受害”的现象,许多灌渠实行持牌接水制度,如洪洞县通利渠由官府颁发木质灰印一颗,“当渠水行到之日,迅即限定时刻,无分风雨昼夜赶即浇完,由渠长督催沟首转牌”,以防逾程现象。④即使这样,因用水不足破坏水序而引起的水事纠纷时有发生,水事纠纷发展到极端往往会出现人命官司,官司由地方报到中央,在大内档案中就留有记载。光绪二十八年刑部档案中就有一桩由破坏水序而导致的命案,命案的肇事者赵白蛋、高黑蛋、王青沅为山西赵城县人,三家“地亩均在东王村,地居下游,杨顺仔地亩在涧头村,地居上游”。“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十七日,轮应赵白蛋等使水,是日早间赵白蛋、高黑蛋、王青沅赴村外浇地,因地内无水,同往上游查看,见杨顺仔截住水道,在伊地内灌浇,王青沅向其理论,杨顺仔不服、混骂……赵白蛋与高黑蛋等兴殴致伤,杨顺仔移时身死。”⑤与杨顺仔一案相类,案发地点也在赵城县,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黄昏时分,张福锁与张照大赴村外广济渠放水浇地,水忽停流,料是有人堵截,张照大在地看守,张福锁前往查看,见郭喜锁携铁锨在渠口堵截水道,张福锁向其理论,郭喜锁不服、混骂以至于导致人命。⑥这类由违反水序而导致命案的事例在陕西同样屡屡发生,光绪二十年七月“蓝田县民蔺添寅因事用渠水争殴打死王怀贤案”起因也是违反水序,蔺添寅口供:“光绪二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午后,小的正引渠水浇地,王怀贤前来阻秤,他地在上,争要先浇”,并由争骂、斗殴导致人命。⑦我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的刑科案卷中看到的仅是农户之间由于违反水序殴打致命案例中的很少一部分,事实上类似的水事纠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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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屏山:《清峪河渠点香计时说》,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130—132页。
②刘屏山:《清峪河源澄渠记》,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61—63页。
③刘丝如:《<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序》,《沟洫佚闻杂录》,第13页。
④《通利渠渠册》,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第37—49页。
⑤护理山西巡抚布政使赵尔巽:《奏为审明寻常共殴命案人犯按律定拟照章恭折仰祈》(光绪二十八年九月初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1—22页。
⑥护理山西巡抚布政使吴廷斌:《奏为审明寻常斗殴命案人犯按律定拟照章恭折仰祈》(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初十),《光绪朝朱批奏折》,第373—374页。
⑦《蓝田县蔺添寅因争用渠水争殴打死王怀贤案》(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初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部档案,18568。
水程与浇灌地亩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完全固定,灌渠水源减少也会影响额定燃香时间内的浇地数额,陕西泾阳县清峪河源澄渠就是一个这样的事例。源澄渠开凿初期水源充足,“以一月为满,故每亩以三分香受水,共三百四十八时”。后利用同一水源开凿了八浮渠,源澄渠从此少了初一至初八共八天的水程,后又因移堰而少了初九、初十两日水程。由于这样的变故,香时与田亩的对应量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一亩三分香受水,降至一亩二分香受水,用水量减少了1/3。①用水量的减少意味着“利户”水权的含金量不断降低,这一切更加重了用水者之间的矛盾。
水程是“利户”权益的体现,无论经历了几级水资源分割,最终直接与“利户”相关的是实际灌溉田亩的多少,因此维护水程就是维护水权。规定每隔一定时间修订渠册,卖地必须带水,都是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保障“利户”水程的制度措施。
(二)大户轮流构成的渠道管理层
黄宗智肯定过宗族对于水利事业的独有贡献:“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家族组织比华北平原发达而强大,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华北平原多是旱作地区,即使有灌溉设备,也多限于一家一户的水井灌溉。相比之下,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的渠道灌溉和围田工程则需要较多人工和协作。这个差别可视为两种地区宗族组织的作用有所不同的生态基础。”②如果我理解不误的话,应该说黄宗智先生看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中国南方宗族跨政区、跨流域的分布特征,对于兴建较大规模水利工程具有形成超越其他民间组织之上的力量,有助于水利工程的兴建与管理,而北方宗族力量较弱,因此民间兴修水利的数量与规模均低于南方。确如黄先生所看到的那样,山陕地区与整个北方一样缺乏强劲的宗族力量,因此也鲜见一族独立兴建水利工程的记载,但这并不意味着血缘家庭的力量在水利保障系统中无足轻重,代表血缘家庭的大户始终在渠道管理中充任主角。
大户在渠道管理中发挥作用主要通过渠长来实现。渠长是近代山陕地区灌渠的主要管理者,既在地缘水权圈中成为平衡全渠水权的重要砝码,同时也是“利户”中的一员,拥有家族或家庭水权,并在以家族为核心的血缘水权圈中同样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血缘水权圈中渠长的作用仍然通过限定性的人选条件而实现,“利户”的社会层面各不相同,《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通利渠渠册》规定:“选举渠长务择文字算法粗能通晓,尤须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望者,方准合渠举充。不须一村擅自作主,致有滥保之弊。”《南霍渠渠册》规定:“各村沟头,所管上中水户,轮流充当。毋得雇觅狡猾,(若)以下水户应当,罚白米五斗。”渠长“随村庄于上户每年选补平和信实之人,充本沟头勾当”。《晋祠志·河例》规定:“各村士庶会同公举,择田多而善良者充应。”晋水总渠长“岁以惊蛰前,值年乡约会同阖镇绅耆秉公议举,择田多公正之农。至身无寸垄者,非但不得充应渠长,即水甲亦不准冒充。”晋水总渠设水甲三名,“择田多而贤者举之,其市侩、游民并奸猾、诡谲之徒,一概不许充应”。上述列举渠册记载的十分清楚,渠长、水老人等基层水利管理者来自“利户”中的中上户,下户与无地者不得充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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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屏山:《清峪河源澄渠记》,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61—63页。
②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53—56、243—247页。
从某种意义看,水渠兴建过程类似于企业中股东的投资,凭借修渠前高于一般“利户”的预付投入,“利户”中的上户不但成为水资源的主要受益者,而且为自己赢得了大股东的地位。大户在渠系水权分割中占有的优势,使他们具备了渠系水权代表者的资格与掌控水利管理的社会基础,与企业中大股东执掌董事会类似,渠长人选自然落在这一层次“利户”中。其实大户执掌水利组织不仅限于山陕地区,美国学者杜赞奇注意到华北农村水利组织存在“闸的领导权往往掌握在拥有较大‘水股’家长手中”的现象,掌控大水股的家长不一定是一家一户的代表,同宗数家合为一大股的情况较多,这种宗族联合保证了他们在闸会中的地位①,这一点与山陕一带大户充任渠长的现象极为相似。
对于以渠系或村落为单元的使水空间,具有大股东地位的“利户”往往不只一个家族,这些“利户”都有资格充任渠长一职,因此近代山陕地区各灌渠渠册都有渠长任期的规定。《洪洞县水利志补》录《涧渠渠册》规定:“本渠渠长二人、沟头三人、巡水三人,一年一更。”《普润渠渠册》规定:“每年各村公举有德行乡民一人,充为渠长。”《均益渠渠册》规定:“每年掌例按册内夫头名次一位轮膺。”《晋祠志·河例》规定:“各河渠甲一岁一更,不得历久充当。”晋水总渠长“中、南、北三堡轮流充应,周而复始,不得连应”。从目前所看到的山、陕一带渠册记载,时至清中后期多数地方采取一年一次更换渠长制度,这种以年为时限更换渠长的制度将具有大股东资格的“利户”联成水权控制圈,并通过周而复始的任免将水资源的控制权掌握在具有实力的大户中。
乡村中具有实力的大户不仅有高于一般“利户”的经济地位,而且在经济力量的支撑下家族中往往不乏生监上役,同时兼具乡绅的身份,他们既是乡村中的实力派,也是乡村中的精英。杜赞奇指出:“村落组织是由拥有共同祖先的血缘集团和经济上相互协作的家庭集团组成。”其实这两种类型集团存在于各类乡村组织,山陕两地水利组织中渠长人选就是这样,站在渠长背后的一方面是血缘家族,另一方面则是利益上互相关联的诸大户,这些大户就属于经济上相互协作的家庭集团。
山陕地区大户轮流执掌水权是建立在大户对灌渠贡献大致相当的基础上,即兴建水渠前大户间的预付投入不相上下,他们彼此之间以轮流出任渠长的形式维持平衡。在灌渠的发展历程中,如果渠系中一个家族或家庭对于灌渠付出重要贡献,这份贡献就打破了大户间的平衡,作为贡献的回报,这个家族就有了连续充任渠长的资格。《晋祠志·河例》就有这样的记载,晋水北河设渠长六名,其中“花塔村一名日都渠长,为北河之首,张氏轮流充应”。中河渠长一名,由“长巷村张氏轮流充应,他姓不得干涉”。陆堡河渠长两名,“北大寺村武氏轮流充应”。水甲一名,“北大寺杨氏轮应”。以上列举的事例之中北河花塔村渠长出自张姓与赴入鼎镬的传说有关,据传兴渠之初,南北两支渠分水,以入鼎镬中取钱数目定分水量,当时北河张姓人氏于沸油鼎中取出十钱中的七钱,为这一渠系赢得了七分水,为了报答张姓一族,渠长世代由张姓充任。这虽然仅是传说,但却说明了一族连任渠长不寻常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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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83—86页。
地方乡绅、大户是地缘利益与血缘意识的双重代表,当以灌区或村落为空间的水权受到冲击的时候他们代表的是地缘利益;如若家族利益受到影响时他们则是血缘家族的代表。正由于地方乡绅、大户的双重属性与特殊地位,他们在灌区管理中所担任的角色也不同,既有代表灌区利益、维护渠道管理的一面;也有仗势欺人、侵夺邻里的一面,渠长长期连任或出自同一家族,为提升家族权益创造了条件。晋水北渠渠长世代由张姓家族出任,明代张宏秀任渠长时置“军三,民三”行水规则于不顾,擅自将三分夜水卖于晋王府,使灌渠百姓失去了夜间使水的权力。此后张姓“恃家族强梁,徒党众盛”,卖水事件不仅一例,而“侵霸水利,妨害孤独”更是张姓家族经常所为。①至于《晋祠志》所载雍正年问侵夺晋祠水利的晋水南河渠长王杰士,来自王郭村,在王氏家族为当地大姓的背景下,充任渠长长达十六年,俨然成为地方一霸。同样的事例不仅仅发生在晋水灌区,太原县引汾灌区也有类似的情况,雍正七年太原县知县龚新巡视境内汾河灌区时发现,辖内“汾水二十七渠皆不能无弊,惟县东河其弊尤甚,实不亚于晋祠南河也”。探寻东河之弊的原因,原来这段水渠“名七段,实灌八村。管事者一十五家,总渠长段姓,世传不替”。段姓渠长世传不替得益于其祖,“此渠从前屡淤屡浚,至明崇祯年间渠复淤。有段姓以生员而为总渠长者,倡议重浚。于是段姓董其众姓助其成,并重修河神庙,私立石庙中。从此总渠长即为段姓世传之物。而生监上役,历世把持渐至任意营私,穷民受害不可枚举”。太原县将段姓渠长劣迹与前述南河渠长王杰士并论,可见两者有其相同之处。面对渠长世传不替带来的恶果,太原县知县龚新令“将总渠长按年轮应”列为水规,以绝弊端。②时至民国时期,渠长由一户垄断的现象仍然不少,1998年我与法兰西远东学院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魏丕信(Pierre-éitienne will)教授在陕西泾阳县等地考察,走访了部分当地水利工作者与当年的渠长、水老人,获得了很有价值的访谈资料,其中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讲到:冶峪河灌区“渠长多是乡绅,任期很长,有的长达几十年”。均在渠长的人身之后附着了多元的社会关系,各种关系与利益需求交织在一起,构架出乡村社会最复杂的层面。
轮番更换渠长既是防范水蠹擅权营私的举措,同时也是大户间平衡水权的办法。一姓长期专权,不仅威胁到下户的利益,更多的则是大户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民间基层水利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水利系统中存在由大户共同维护的利益圈,一旦这个利益圈失衡,建构在水权分割基础上的水利系统必然会出现不稳定现象,以致于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
近代山陕地区水权控制圈的成员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光的推移,有的大户或许破落为下户,下户也有可能升为上户,与经济实力变化同步,“利户”在灌渠中的权益份额也出现变化,面对这样的变化,继续在原来的家族中推选渠长必然行不通,雍正年间刻立的《晋水碑文》就记述了这样的现象:“渠甲世代相传,历年不换,甚至身无寸垄,犹恃祖遗霸充。”③从碑文“犹恃祖遗霸充”来看,显然这些身无寸垄者并非原本如此,他们的祖上属于水权控制圈的成员,子弟充任渠甲的资格来自于祖上为灌渠作出的贡献。随着家道没落,身无寸垄的现实使这些人已经失去大股东的地位,无法跻身于水权控制圈之中,而新涌现出来的大户祖上虽然谈不上多少贡献,但凭借“地多者”的优势成为现实中的强者,于是强者进入,弱者退出,“以地多者充渠长,次者充水甲,每年一换”,水权控制圈的成员进行新一轮的调整,并以现实的地亩状况为基础,形成新的水权控制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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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0,“河例·水利禁例移文碑”,第580—583页。
②《太原县东河碑文》,汾河灌区志编纂委员会:《汾河灌区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页。
③[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晋水碑文”,第615—616页。
近代山陕两地水权保障系统中所包含的规则在执行中往往存在偏离走样的现象,出现这样的现象与乡村社会的复杂性相关,“地多者”轮流出任渠长虽已成为定规,但也不乏地少者充任渠长的事例,地少者充任渠长的事例多数出现在下游渠段的支渠,下游支渠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这里“利户”的水权保障率最低,每逢缺水年份只要出现截水违规现象,最可能得不到灌溉的就是这些支渠,这种时候仅凭正常途径维护权益完全不现实,械斗往往成为下游“利户”讨回权益的举措。械斗的领导者多为渠长,强悍勇猛成为“利户”推选渠长的重要条件。1998年我们对陕西泾阳县冶峪河流域水利组织进行调查时,20世纪40年代后期曾任仙里渠渠长的苏士廉老人告诉我们,他家中有水地60亩,比起中游地段支渠高门渠、天津渠等渠长李万祥水地10余顷、韩树澜3顷、刘春葛10顷、刘镇汉80亩少了一些,但他强悍勇猛,17岁就带人参加械斗,一次械斗中仅作为武器的木棍就拉了几大车,双方参战人员站满了河滩,危情时刻他勇猛异常,被人们推举充任渠长近10年,一直到1949年才由新的管理系统取代。
大户是“利户”中的特殊层面,他们既拥有大股水权份额,也是乡村中的实力派人物,虽然这些大户本人并不涉身政权机构,但在乡民中的实际影响不亚于乡约、保甲这些基层小吏,因此由这一社会层面构成的水权控制圈不仅在资源占有上对普通“利户”形成优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左右乡民的力量。
水权保障系统的核心在于水资源,系统之内虽然也存在着与空间、利户对应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以及依附于水利组织的经济摊派规则,但它不同于政权,政权是国家对民众的施政体系,水权保障系统则是以获得水资源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农户以自愿的形式介入系统,目的在于寻求维护自身水权的保障。为了维护地缘、血缘两个层面的水权,山陕地区农户不仅在面对水资源的每一次分割时,都在“权益”与付出之间进行了认真的斟酌,而且形成一套有别于政权体系的管理原则。由于水权直系民生,因此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运行牵动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大户兼乡绅把持水资源控制权,往往将家族因素渗入到管理之中,加大了水权保障系统的复杂性与多面性。另外,水权保障系统虽然不是政权组织,但始终没有脱离官方力量的参预。官方力量参预民间水利管理,并非在组织构成中占有一席之位,而是通过处理诉讼、协调水事纠纷、承认渠长任免等途径控制水权管理,通过官方的参预,不仅使各种水利条文更具有合法性,同时也增加了国家政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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