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明确职责,落实测量标志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落实测量标志保护宣传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负责《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制作、更新,每月、每季度《测量标志检查登记表》收集汇总上报,年度测量标志普查登记上报,以及"测量标志分布数据库"建立等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村级组织等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负责人为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人,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的跟踪宣传、动态巡查、维护管理等项工作。测量标志座落单位、村、街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测量标志,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同时将测量标志管理纳入乡(镇)、自然村综合治理的工作范畴,加大保护力度。
2.3落实措施,确保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严格执行。一是建立保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测量标志实行委托保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委托方与保管方均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测量标志安全。二是建立巡查制度。测量标志座落单位和委托保管人,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测量标志座落单位和委托保管人有权进行查询核实,确保测量标志完好。三是要加强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制止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破坏测量标志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犯罪行为。
2.4建立联动,完善测量标志管护工作信息网络。各级测管部门应当建立一整套的测量标志管护信息网络,使规划、国土项目审批与点位保护审批相结合。在项目规划选址阶段,将测量标志点位调查保护工作纳入程序,在用地审批与工程审批阶段,涉及测量标志点位的需经测管处依照测量标志分类管理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进一步明确避让保护或迁建保护措施。规划、国土执法与测量标志保护执法相结合。通过整合国土与规划执法资源可有效缓解测管执法人力物力不足的困难,将测量标志保护执法检查一并纳入规划、国土管理执法巡查内容,有效增强测量标志保护执法力度。
2.5加强领导,加大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经费的落实和组织领导。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国家基础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和保护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职责,加强对测量标志管理经费的监管,使其落实到实处。
3.体会和展望
测量标志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测量标志保护的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修订步伐,使相关法规更加符合新形势的要求;加强测量标志保护政策研究,进一步明确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的方法、内容、途径;尽快建立起测量标志维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包括科学的分级管理机制,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测量标志保管员津贴、补贴机制,日常宣传机制,定期巡护和汇报机制,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查处毁标案件机制等;健全测量标志管护网络,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的工作职责,充分调动基层的护标积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能把上述工作真正重视起来,落实到位,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全国测量标志维护管理工作定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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