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是生成并储存于煤系地层、以甲烷为主要成份的气体。我国煤层气资源非常丰富,据国土资源部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成果,我国煤层气资源量为36.81万亿立方米,位列世界前三。煤层气有着广泛的用途,经过不断摸索,目前已运用在生活用气、汽车燃料、瓦斯发电等多个领域。
关键词:煤气层,储存,发展
近两年,不管从国家对工程项目还是对科研项目的支持上,煤层气的地位得到不断提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被列为16个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将煤层气提到国家层面列入中长期重大科技计划,这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国家站在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资支持中联公司搞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就是希望尽快把煤层气产业搞上去。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让煤层气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优惠。2007年,国内外煤层气企业投资大幅上升,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我国煤层气发展的总体环境和趋势整体向好,正处于朝阳发展期。
一、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相关煤层气法律法规的主要问题是:
1、涉及煤层气的现行有效法规不仅较少,而且不健全。
2、涉及煤层气开发的规定不仅原则,而且有“空白点”。如:矿法及配套法规只纳入了矿业权审批制度和矿业权具有排他性、严禁侵权的内容。但没有从法律制度方面明确避免矿业权重叠和一旦重叠如何实施管理的内容,因此不能满足执法需要。为了解决问题,先后又出台规范性文件,随之也出现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悖,执行中“各取所需”,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问题,对煤层气产业发展极为不利。
3、煤层气只在矿法配套法规附则目录中被列为独立矿种,矿法未能名正言顺地将其与石油天然气并列。
4、现有的法律制度有一定缺陷,致使在利益驱动下,违法行为乘虚而入,破坏了矿业秩序,浪费了资源。如:煤炭开发两级发证,煤层气开发一级发证的矿业权许可制度,导致出现只要取得煤炭矿业权,便可强占煤层气矿业权现象。
5、先采气、后采煤的相关标准及法规未出台,难以操作和落实。
二、妥善、合理解决煤层气、煤炭矿权重叠问题
国际和国内都把煤层气作为独立矿种管理,分设煤层气、煤炭矿业权。到2007年,全国煤层气矿业权面积为6.5万平方公里,与煤炭矿业权重叠的面积有1.2万平方公里,涉及260个煤炭探矿权和1100个煤炭采矿权。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煤炭开发投资高涨,导致一些地区矿业秩序混乱,事实上的“重煤轻气”现象严重。
在煤层气资源富集区,煤炭企业只申请煤炭采矿权,顺便抢占煤层气资源,但不申请煤层气采矿权正规开采,规避政府监管,这种不规范的开采方式对采煤、采气都造成安全隐患。根据我国的国情,必须妥善、合理解决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问题,达到煤炭和煤层气企业互补、联动、双赢、协调发展。
1、规范煤炭、煤层气开发秩序。采取采矿许可统一配套制度,中央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煤炭、煤层气矿业权,确保不出现新的大规模重叠区。依法清理“久占不探”的煤层气矿业权,加快煤层气勘探开发。
2、坚决落实“先采气、后采煤”的政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资源开发的角度,吨煤甲烷含量定为4立方米;从煤矿瓦斯治理角度,吨煤瓦斯含量6立方米以上,必须执行先抽后采的政策。
3、在煤炭和煤层气资源都优良的一部分区域,允许同时设置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鼓励两个矿权人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像美国西弗吉尼亚州的煤层气公司一样,煤层气专业公司开采煤层气,同时兼顾后续煤炭作业;煤炭企业提供已有资料,配合煤层气抽采作业。
4、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协商处理已有矿业权重叠矛盾。煤炭、煤层气企业已有合作协议、合同,继续执行;尊重、遵守对外合作区已有的合同、协议,严格执行;未有合作协议的,本着早登记、早优先、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签署合作协议书;2年之内需采煤的区块,煤层气企业可退出。
5、整装煤层气区的开发是规模性生产的前提,在煤层气富集区,根据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的优先勘查、开发煤层气区域,不得重复设置煤炭矿权。对国家规划重点煤炭建设基地内,已有的煤层气矿权,应予以保护,尊重和外国企业已签的、经国家批准的合同,尊重矿权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执法。只重眼前利益,只见“成果”、不择手段,违法不究,不仅伤害守法企业,也不利于煤层气产业长远发展。
7、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煤层气产业保驾护航。
总之,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还处于幼稚期,需要尽快进入成熟期。完成这一转变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调整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战略和经济政策。
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战略定位应是:煤层气开发利用是促进国家节约型、安全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的新兴的能源产业。实现新战略的路径选择应是:确立“煤层气资源矿业权与煤炭资源矿业权分离,煤层气开发优先”、“整装煤层气资源区块必须整装开发利用”等资源配置原则。
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经济政策的选择应是:刺激煤层气开发商的积极性,让煤层气开发商有利可图,经济政策刺激的核心是低税、管网输送和煤层气价格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