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中国的建筑市场是一个发展潜力很大、前景广阔并充满活力的市场。1996 年,全社会固定产投资计划规模为20700亿元人民币,其中国有单位基建投资7500亿人民币,技术改造投资3850亿人民币,房地产开发2360亿元(主要用于居民住宅和普通商品房建设)。近期建设投资重点是加大投资结构,调整力度,增加农业、水利建设及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的投资,对交通、能源、通讯、重要原材料等部门实行投资倾斜政策,有重点地支持机械电子、汽车、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的骨干项目,重视科技、教育并兼顾社会事业和居民的住宅建设。
《建筑科技与管理》国家级建筑期刊,是由中国国际建筑经济研究会与中国经贸出版社联合主办,建筑科技与管理杂志社编辑出版。本刊以发掘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建筑文化遗产,传播建筑设计创作、科研、教学及建设成就,探索国内建筑的发展道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中外兼容、科学权威为特色,是广大建筑工作者进行学术与技术经验交流的理想园地。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总的来看,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主要表现是:传统建筑企业水平低、能力过剩、竞争能力差;企业发育不足、规模小,高新技术企业还很薄弱:“大而全、小而全”现象严重,大型企业不强、很难参与国际竞争,中小企业不专、分工协作水平不高、效率低下。这表明,我国建筑业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不适应市场体制要求;企业组织结构不适应工程建设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要求,企业经营管理不适应国际国内一体化大市场发展趋势要求。因此,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企业。
一、建筑业企业改革的重要性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建筑业蓬勃发展起来。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开始组建,并很快成为我国建筑业的主要力量。1952 年,中央成立了建筑工程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成立了主管部门。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里,在思想认识和政策规定上都没有把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独立物资生产部门来对待,而是把建筑业看作是固定资产投资的消费部门。在"一五"时期,实行的是高度统一的管理,大部分项目都由中央直接安排投资和建设。"二五"时期,曾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管理体制实行变革,扩大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管理权限。而到1958 年,又实行了"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做法,破坏了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又取消了包工包料,取消了甲乙方和施工企业的法定利润,不讲经济核算,实行实报实销,使施工企业管理混乱。"文革"期间,建筑业受到更为严重的破坏,施工企业不讲管理、不讲核算、工程不计成本、工程质量差、造价不断上升。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得到迅猛的发展,初步形成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三个层次相互结合、协调发展的格局,国有建筑企业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初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一)、我国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建筑业与钢铁工业、汽车工业等被列为经济三大支柱产业。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 年就提出了建筑业应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问题。他说:"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看,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这不是没有道理的。过去我们很不重视建筑业,只把它看成是消费领域的问题。建设起来的住宅,当然是为人民生活服务的。但是,这种消费资料的部门,也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重要产业部门。要改变一个观念,就是认为建筑业是赔钱的。应该看到,建筑业是可以赚钱的,是可以为国家增加收入,增加积累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要不然,就不能说明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把它作为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所以,在长期规划中,必须把建筑业放在重要地位。"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又在多次重要会议上贯彻了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指导思想,反复强调要把建筑业办成支柱产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又进一步反把建筑业同机械电子、石油化工和汽车制造业并列,明确提出要通过振兴,把建筑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四大支柱产业之一。
我国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具体可以从七个方面来体现:
1、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资生产部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宅建设等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已逐步发展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以" 八五"时期为例,我国建筑业共完成建安工作量40972亿元,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4.21%;完成建筑业增加值11547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14%;建成各类建设项目24.4万个;签订对外承包合同和劳务合同66260份,合同总金额346.5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26.2亿美元,成为我国打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在每年国家和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有五分之三到四分之三左右是由建筑业来完成的。建筑业产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所创造的总产值和增加值,在社会总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内,分别占到10%和6%左右的份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鉴统计资料,1992年建筑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9.3%、净产值占国民经济收入的7.43%,分别居全国各行业排名的第三位和第四位,仅次于工业、农业,超过了商业和运输业的总和。建筑业的发展是影响经济增长与衰退、繁荣与萧条的重要因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建筑业发展迅速,当前,全社会已有各类建筑业企业(含农村建筑队)达160多万个,从业人员超过3100万人。累计建成各类工厂、矿山、交通、邮电、农林、水利、文教、科技、军工等项目数十万个,其中大中型项目1700多个。建筑业还改造了全国数以百计的大小城镇,建成城镇住宅20多亿平方米,农村住宅93亿平方米,使城乡人均居住面积分别由 1978年的3.6和10.7平方米提高到1994年的7.5和21.8平方米建筑业每年向国家财政提供的税利数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到10%~30%的比重。
2、建筑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
从整体看,我国建筑业目前仍是劳动密集型部门,能容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成为主要的就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就业人数的构成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据1994年的统计,已占到全国就业人数的5%左右,人数超过了3000万人,尤其是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供了一条简单的就业途,为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做出了贡献。
我国自1978年以来,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迅速扩大,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农村建筑队的异军突起。据统计,到1995年底为止,我国农村建筑队的人数已超过1500万。
需要说明的是,不但在我国建筑业技术装备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建筑业能容纳大量的劳动力,就是在工业发达国家,虽然建筑业的技术装备水平远远高于我国,也仍然能容纳大量的劳动力。这是因为,在工业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建筑业也是技术相对落后的生产部门,机械化程度较低(仍有一定的手工操作),自动化程度更低。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建筑业的生产力水平较高,要应用许多先进技术,甚至尖端技术,工作内容涉及物理、化学、力学、光学、声学、电学、生化等多方面的技术知识,加之建筑生产过程比较复杂,需要的组织管理人员的比例较高,这就使建筑业产生了多层次的劳动结构,为不同素质的劳动者提供了就业机会。
3、建筑业对关联产业得发展有巨大带动力;
建筑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繁荣。建筑业的生产带动相关产业的影响较大,其波及效果系数为1.1 至1.3.从而促进了建材、冶金、有色、化工、轻工、电子、森工,运输等50多个相关产业的发展。建筑业物资消耗占全国总消耗量的比例分别占钢材的 25%、木材的40%、水泥的70%、玻璃的76%、塑料的25%,运输量的28%.其容纳的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劳动者人数的5%左右
建筑业能够吸收国民经济各部门大量的物质产品,建筑生产可以带动许多相关部门的生产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也是物质资料的消费过程。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没有一个部门不需要建筑产品,而几乎所有的部门也都向建筑业提供不同的材料、设备、生活资料、知识或各种服务。据统计,仅房屋工程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就有76大类、2500多个规格、1800多个品种,包括建筑材料、冶金。化工、森工、机械、仪表、纺织、轻工、粮……等几十个物质生产部门。
由于建筑业产成品中物质消耗60%~70%左右,加上其前后关联度大,能与50个以上的工业部门发生关系,因此,能带动许多关联产业的发展。据1987年我国投入产业的分析,每增加1亿元的建筑产值就可带动其它产业增值约1.68亿元。
4、建筑业可以吸收大量的消费资金
当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时,社会消费资金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时,会出现三种基情况:一是增加消费,使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从而刺激生产,使经济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二是在消费结构不合理,市场存在供不应求现象时,造成对市场的冲击和压力,引起通货膨胀,尤其是对那些商品供不应求的市场为甚;三是储蓄资金增加,这对市场是潜在的压力,却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指导生产,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引起生产萎缩。若后两种情况同时存在,问题就更为严重。许多国家的经验都表明,把社会消费资金(包括储蓄)吸引到住宅消费上来是一个两全齐美的办法。这一方面为社会消费资金提供了良好的出路,另一方面也为建筑业提供了大量的生产资金,从而达到引导消费、调整消费结构,促进生产的效果。当然,要实现这种消费资金的转移、需要一些基本的条件,如住宅消费占收入的比例,住宅消费与其他基本消费的比例等。通常政府都要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才能促进住宅建筑的消费。由于住宅是人类的基本需要,而且,在居住面积数量基本满足需要之后,还会出现对居住环境质量不断提高的需要,因而住宅建筑市场容纳社会消费资金的能力是相当巨大的,也就是说,建筑业吸收社会消费资金的能力是相当巨大的。
5、建筑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由于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它最能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繁荣和萧条。当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处于繁荣期时,全社会对固定资产和住宅消费的需求增加,建筑业自然同样处于兴旺时期;当国民经济处于萧条期时,工厂开工不足,固定资产大量闲置,私人资本投资锐减,建筑业的任务来源减少,从而处于衰落时期。而且,建筑业反映国民经济的繁荣和萧条还有个重要特征:建筑业的萧条先于国民经济萧条的"低谷",建筑业的复苏又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复苏,这是因为,当社会投资总额开始明显减少时,建筑业立即呈现萧条景象,而此时各部门原有的生产能力尚能维持一段时间,国民经济只是开始出现萧条的前兆;当国民经济开始复苏时,各行业先是恢复原有的生产能力,不会出现大规模的新增投资。前己述及,建筑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可产生很大的相关效应,因而当国民经济处于萧条期时,可以通过扩大国家对公共事业的投资,如市政工程、高速公路等,使建筑业不要衰落下去,这样也就刺激了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发展,从而引起对其他行业需求的螺旋式增长,使国民经济不出现经济萧条,至少可以缓解国民经济萧条的程度。反之,当国民经济出现过热现象时,国家可通过压缩公共投资规模,取消对住宅消费的优惠政策等措施,抑制建筑业的发展,也就抑制了其他行业的发展,使国民经济走上稳定发展的轨道。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筑业对国民经济的这种调节作用是通过扩大或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来实现的。例如,80年代以后,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出现多元化,国家预算内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下降,80年代中期连续几年投资膨胀,使国民经济发展失调,出现了许多严重的困难。为此,国家从1989年开始,一方面大幅度削减国家预算内投资,另一方面对预算外投资实行严格控制,同时还调整了投资结构,使建筑业的规模大幅度缩减。#p#分页标题#e#
6、建筑业的生产有效地改善了工作和生活环境,满足了人民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在这四大生活要素中,"住"所需要的房屋建筑是由建筑业建造的;"行" 的基本条件如铁路、公路、码头、桥梁等,也是由建筑业开拓建造的。人类不仅居住、休息需要空间,而且劳动、工作也需要空间。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越来越多地需要各种各样的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所有这些空间都是通过建筑设计的创造劳动和建筑施工实现的,是建筑业所创造的人工环境。如:我国在 1978~1987年的10年中,共建各类公共设施7万多个,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近100亿平方米,既改善了人民的居住环境,也改变了城市面貌。据科学家统计,在人的一生中有75%以上的时间是在建筑业所创造的各种人工环境中度过的。如果加上在道路、桥梁等上的行走时间,在露天建筑工作的时间、这一比例还要加大。现代建筑对于人类来说,已再不仅仅是赖以生存的基础,而更多地表现出政治、社会、文化、经济对人类的交互作用,是人类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场所,也是人类自身发展的环境。建筑业的作用就在于创造的改善人工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发展的需要。
7、建筑业有着走向国际创收、创汇的巨大潜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国际建筑承包市场中也具有很大的潜力。通过走向国际承包市场,既能发展经济,扩大影响,又可以带动资本、技术、劳务、设备及商品输出创收外汇。
建筑业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有一定的实力,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先后与世界17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6.3万多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同,合同总金额超过400亿美元,累计派出国外人员近百万人次。近年的年创汇约在6亿美元左右。
建筑业为国家出口创汇工作可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国家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加以引导、扶持。
总之,上述情况表明,建筑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行业,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我国"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中,建筑业被列为国家大力振兴的重点行业,并要使之尽快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结构升级的支柱产业。
(二)、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现状与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科技水平偏低,管理水平还不能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建筑业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直控式,政企不分,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上级政府部门对企业下达多种指令性指标,却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下属企业和项目经理部没有相应的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力,只是企业的附属物。企业主要考虑完成上级指标任务,很少考虑用户方便、产品功能和经济效果。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很难讲求经济效益。
2、建筑业生产要素被分割,无法形成综合生产能力
建筑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包括科研能力、行业人员培训能力、勘察设计能力、土建及专业施工能力、各种建筑构配件、制品加工能力、中小型机械制造和维修能力、零配件生产能力等。在旧体制下,建筑综合生产能力被肢解,基本上只能管施工队伍。在物资上,材料随着投资走,施工部门只有劳动力,只好谁有材料先给谁干。这使建筑业的经济运行表现为低效率和缺乏活力,影响行业发展。
3、建设资金不足或不到位,工程拖欠款锐增不减,企业亏损情况依然严重。据调查,1997年国有建筑业企业拖欠工程款在高位上又有所增加,如河北省国有建筑业企业1997年拖欠工程款达55.4亿元,比上年增加3.4亿元,平均每个企业拖欠工程款1000多万元。与此同时,建筑企业1997年亏损企业继续增加,亏损面仍在扩大,据测算,1997年国有建筑业亏损企业达2680个,比上年增加328个,增长13.9%,企业亏损面由上年的25.8扩大到30.1%,亏损面拉大4.3个百分点。
4、施工力量明显大于施工任务,建筑业供过于求的状况仍十分突出。1992年~1993年在投资高速增长尤其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畸形膨胀的时候,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和利益驱动,出现了大批建筑业企业并迅速壮大起来,但随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趋于平稳特别是房地产开发投资趋于理性后,由于建筑业企业队伍并未减少,因而就出现了施工力量明显大于施工任务的情况,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5、建筑市场个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市场次序混乱。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建筑市场的新经济秩序尚未建立起来,以致出现了某些混乱现象,如招投标行为尚不规范,参与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片面压标压价、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发包工程,强行指定使用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建筑材料设备等;承包方存在无证或越级承包,层层转包,以及在施工中管理混乱、偷工减料,忽视施工质量和安全等。这不但干扰和影响了正常的建筑活动,还诱发了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如广州市1991~1994年查处的案件中,属工程承发包的案件占 34.6%;浙江省1995年1~11月份,查处各类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案件共1104件,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有210件,占19%。
6、一些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1)企业体制结构和组织结构比较松散,难以形成凝聚力,管理水平不高;(2)从业人员稳定性差,劳动者的素质普遍较低;(3)市场观念不强或没有改变,没有树立起以质取胜的观念,品牌意识和精品意识相对薄弱,仍然满足于粗放型的增长方式,致使工程质量水平没有很大的提高,而工程质量水平的相对低下又严重削弱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7、企业自身公共积累较少。目前,带资承包已成为国际工程承包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而我们的一些建筑企业由于没有雄厚的资金,面对工程只好望而却步,不争自退,形成了一方面无工程可包,另一方面却有工程而无力承包的矛盾局面。
从目前建筑业的现状看,要求我国必须把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作为基本国策,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带动建筑业的发展。
二 、我国建筑业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一)、改革的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放权让利(1978-1982);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在经济问题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理论和政策,决定对经济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并且引入价值规律,使其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建筑业从1979年起,一改过去无偿调拨国营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的做法,开始局部实行有偿调拨,从而最低限度地确认企业的独立利益。当年 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扩权文件,从多个方面下建筑放企业自主权。1980年,政府调整了企业利润留成方法,改全额利润留成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使建筑企业获得更多的留利,刺激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1980年出台了允许价格浮动和禁止封锁建筑市场的政策。1981年建筑企业开始试行合同工、临时工制度,1982年开始重视建筑企业负担。1981年,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建筑业企业的交易行为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
放权让利的一系列措施,扩大了建筑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激发了企业的创造性和活力。但作为改革的启动措施,放权让利必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建筑企业负盈不负亏;建筑行业价格结构的不合理使留利水平与资产状况密切相关而造成企业间的苦乐不均;企业地位不明确;政企不分开、行政干预仍然严重;放权不到位等等。在此基础上就有了下一步的利改税。
第二阶段:利改税(1983-1984);
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将所有大中型国营企业从以往上缴利涧的制度改为按实现利润的55%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利较大的企业与主管部门再实行利润分成。国营小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这是第一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但是这一步还没有解决建筑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的问题。1984年10月,政府推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将第一步利改税所实行的税后留利改为调节税,与此同时,税种、税率作了一定的调整,开征了资源税和地方税种,对建筑企业的收入调节起了积极作用。
利改税促进了建筑业企业政企分开,促进了企业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且从外部创造了一个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在实际推行中,由于体制不配套,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尚难以规范,尤其是调节税鞭打快牛的做法,使部分建筑企业实际税负有所增加,利改税政策尚难以真正解决建筑企业的激励和创造新的环境,它的效应很有限。
第三阶段:市场深化(1984——1986);
建筑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业主与建筑企业间交易的日益增多,必然对行政控制和计划体制产生削减作用,从而进一步扩大参与市场的范围,增强市场化的力度。1984 年10月,《关于进一步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中提出了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并且提出要实行政企分开。1985年又决定允许建筑业生产资料部分进入市场。从1984年起,这一阶段开始重视市场体制建设,对建筑业市场的价格管理体制和比价体系进行局部改革,建筑业市场范围逐步扩大。
此间,仍然贯穿着1978年以来对建筑企业的放权思路,增强企业活力一直是建筑业企业改革推进的中心任务。对于搞活无望的建筑企业,则通过立法规定其破产的一切事项(1986年12月颁布了《企业破产法》)。
在市场深化的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价格体制改革采取了局部推进和循序渐进的方式,避免了价格改革对经济发展的冲击。但是,这也造成了价格"双轨制",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如不公平竞争、利用计划和市场的价差,一些建筑企业甚至把精力放在"倒腾"物资,赚取计划外差价上面。影响了经济秩序的稳定,致使许多改革措施无法顺利和及时出台。
第四阶段:承包制的全面推广与完善(1987——1991);
1986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出台开始,改革深化围绕经营机制转换这一中心进行。在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承包制、股份制等多种经营形式(企业制度)之中,最受到重视的是承包制。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从1987年开始到1990年,在全国范围的国有建筑企业中普通推广了承包制。
承包制的选择是从现实出发的。它没有改变所有权属性,却实现了两权分离,这在思想上较易为各方面接受。它不否定前期改革中的利改税乃至扩权让利的成果,并与它们进行衔接。它不对财政体制改革起推动作用,却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实现。另一方面,承包制调动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了企业的活力,效应明显提高。甚至有些人提出"一包就灵"的论断,全面肯定承包制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承包制的普遍推行,它的弊端也逐渐显现。首先,它只是一种管理体制,可以适用于一切所有制企业,因而不是一种制度创造,没有改变企业的产权属性。其次,建筑业企业行为追求短期效应明显,国有企业财产损失严重。企业领导与职工过度关心即期收益,不注意企业的长远利益与发展后劲。第三,承包合同的确定在行政构架下谈判确定,政企关系不规范,一些建筑企业又退回利改税以前的状态,向政府缴纳固定或递增的税后利润。并且,承包合同随意性较大,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最后,承包制与风险经营抵押不结合,无法控制经营者行为。建筑企业盈余时,经营者可以得到好处;而建筑企业亏损时,损失无人过问。因此,承包制必然只是一个过渡形式,必须有制度创新来代替它。
第五阶段: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1992——1993);
宏观经济的治理整顿,尽管克服了通货膨胀等经济过热现象,但是经济的" 硬着陆"使得经济增长速度下降较大,建筑企业经营机制存在某些复归旧体制的方面。特别是在改革总体方向的把握上一度出现争论,使人们显得较迷茫。在这一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如吹皱一池春水,冲破了关于市场和计划争论的框框,为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解放了思想。此后,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完善市场环境,转换建筑企业的经营机制,使建筑企业成为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主体。由于认识上的不足,尚未提出系统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收缩以后的"强劲反弹",使建筑企业卷人全国性的 "公司热"、"房地产热"、"股票热"之中,金融秩序处于失控状态,通货膨胀重新抬头。在此情况下,中央一方面整顿金融纪律和金融秩序;另一方面开始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造国有建筑企业,由此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作为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同时也从根本上消除建筑企业预算软约束和争贷款可能带来的金融秩序的失调。通胀势头受到遏制,经济发展正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系统理论指引下,改革迈向新的阶段,经济发展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金融秩序好转,建筑企业的转制工作逐步展开。
第六阶段:全面创新,协调配套,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1993年10月以来);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目标体制框架,1993 年末颁布、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标志着国有企业制度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制度层面上把国有企业目标模式具体化,从而实现国有企业制度的全面创新。按照《公司法》规范,公司法人、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从微观层次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随后于 1994年起的财政、金融、投资、外汇、外贸等五大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法》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为建筑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出了协同配套改革推进的努力,此后建筑企业的外部环境建设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相关措施包括:优化国有建筑企业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通过《劳动法》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国有企业进行增资减债、职工的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抓大放小、清理建筑行业三角债以及建立建全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总之,在此阶段中,一方面建筑企业制度改革在深化,小建筑企业的" 放活"工作大规模展开,大中型建筑企业公司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另一方面通过剥离建筑企业的历史负担和优化市场环境,使得国有建筑企业生存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平,更加有序。这一阶段还在继续,并且逐步扩大改革的范围,加深改革的力度。只有这样,通过国有建筑企业制度的整体创新,规范市场中各主体的行为,使之与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原则相吻合,才能构建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为社会主义建筑经济的发肓和成熟打下坚实的基石。
(二)、改革的历史回顾给我们的启示
我国建筑业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不断探索,给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及时帮助解决一些重大问题,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
2、要为建筑企业的改革创造必要的外部配套改革的大环境。政府部门应当很好地转变职能,为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明晰产权、政企分开、分离冗员和办社会职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帮助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3、依照“一级所有,分级管理,企业经营”的原则,加速构造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体系。
4、合理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建议通过国家财政投入、存量调整、社会吸收、职工投入、国有股权红利转增资本、外资嫁接、贷改投、税转股等办法,逐步将建筑业企业的负债率调整到合理水平。
5、建筑业的行业组织结构应逐步向两极方向发展:一是支持一批大集团和大公司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行业中的龙头和骨干作用:一是加大企业的分化和改组力度,逐步培养出一大批小而精、小而专、小而活的专业化小型公司。
6、培育健康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治理不正当竞争,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深化我国建筑业企业的改革
近20年的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在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国有建筑企业效益的连年滑坡和亏损面的逐步扩大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建设部建[1995]188号文《建筑业工业化发展纲要》,国有大型建筑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企业结构,发展成为包括规划设计、科研开发、房地产经营、总承包、施工承包、物资采购、机械制造维修、运输等业务的综合性的资金密集型和智力密集型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目前,我国建筑业企业改革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进建筑业资产重组,促进所有制结构调整
1、推进建筑企业资产重组,使国有建筑业企业由量的扩大逐步转向质的提高。建筑行业属一般竞争性行业,可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适当增加非国有资本在全行业中的比重,近期原则上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国有建筑企业。
2、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国有企业。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有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现有的独资子公司、孙子公司等,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但不能把出售作为主要的改革形式,需要出售的要按照国家规范的办法进行,严格禁止名卖实送、半卖半送和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规避安置职工的错误做法,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出售国有小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严格禁止将国有小企业"一卖了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加快城镇和农村集体建筑业企业产权改造。提倡和鼓励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发展,支持和引导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和其他多种财产组织形式,可采取兼并、租赁、承包、抵押、拍卖、出售、托管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搞活集体经济。
4、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对于今年整顿规范建设市场,查出来的工程转包和挂靠的私营单位除作必要的处罚外,要引导其向私人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方向发展,明确其合法地位,将其纳入企业资质管理轨道,允许其进入建筑市场,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
(二)、加大建筑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
1、建立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总分包管理体系。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尽快立"综合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大层次的工程建设总分包管理体系。综合总包类企业,即指在工程承发包市场上独立承包综合类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类分包企业一般只能在分包市场上向总包单位分包工程任务(特殊工程除外)。劳务分包类企业既可向综合总包类企业分包任务,也可向专业分包类企业分包任务。要严格控制建筑业企业总量,除改制、改组、分立企业外,今年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具备独立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
2、抓好一批大型骨干综合类建筑业企业的发展。选择 50一100家实力强、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和企业集团,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推动其加快改革与发展,使这些企业成为资金密集、管理密集、技术密集,具备设计、施工一体化,投资、建设一体化,国内、国外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成为带动建筑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和开拓国际承包市场的主导力量。
3、规范发展建筑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集团发展,充分发挥企业集体技术优势互补的组合效应,专业分工协作的规模效应,资金集中运作的放大效应和整体效应。企业集团要依法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处理好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集团母公司要逐步增强科研开发功能、工程总承包功能、投资融资功能和跨国经营功能。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层次不宜过多,各子公司之间的经营范围应各有所侧重,以避免内部同业竞争。
4、大力推进专业化、小型化企业的发展。要通过资质引导、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积极推动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小型化方向发展,并鼓励其围绕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定点定向、密切合作、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
5、努力发展劳务类分包企业。加快建筑劳动市场建设,逐步将国有企业分离人员和城镇,农村建筑劳动力纳入统一的建筑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引导和政策规定,使其尽快在不同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层次上就位。
(三)、全面推进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全面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企业改革应坚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要在总结近几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力争在今明两年内使大多数骨干建筑业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多数大中型国有建筑企业摆脱亏损局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制定今明两年改革方案,并组织力量认真贯彻实施。
2、突出建筑业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企业改制应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着重搞好产权多元化改造,一般不搞国有独资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改造和强化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增强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3、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公司法》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企业应依法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形成相互依托、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4、企业依法行使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投入企业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附股权比例行使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和收益权,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权,建立健全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和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稽查。企业应努力提高资本营运效率,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逐步解除企业历史负债和社会包袱。要根据企业债务形成的不同原因,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妥善处理。要避免不良债权债务带入改制后的企业中,企业办社会职能要结合当地条件和可能,逐步移交给地方社区服务组织统一办理,近期内可采取联办或托管方式逐步过渡,明确责任主体,保证企业轻装前进,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四)、继续推进建筑业企业项目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和授权,在授权范围、授权内容和授权期限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指挥本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调整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有权决定项目内部具体的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设备购置、主要材料采购、资金回收与使用等权力应集中于企业。
2、建立和完善项目成本核算制度。推行项目管理要坚持:"企业是利润中心,项目是成本中心"的原则,正确处理企业与项目的经济利益关系。企业应当坚持每个项目单独核算,落实责任会计,加强成本管理。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费用台帐。企业一般应以项目成本作为项目经理经济责任的重要考核依据,项目完工后,应通过审计确认的项目经济责任目标实现情况,认真落实奖罚。
3、按照优化和动态的原则组建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应本着"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工艺和技术复杂程度及管理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人员来源于企业各职能部门,由项目经理提名,企业审批。项目班子成员在接受项目经理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企业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项目经理部人员尤其是项目经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施工全过程,一般不应随便调换。
4、推进大型建筑业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分离。
企业一般应按照经营决策层、项目管理层和作业层三个层次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营策层应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保证决策、监督、协调、指导、服务职能的履行,并保持资源的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在远离企业总部并承担到多个工程项目的经营地区,可组建区域性分公司,作为公司的派出机构,负责该地区工程项目的统一管理。项目管理层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和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作业层可面向企业,也可面向社会,实行双向服各,并逐步向专业化、小型化企业方向发展,形成机制灵活、形式多样、技术水平高、适应能力强的新型企业组织形态。
5、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生产要素配置机制建设。建立劳务调剂、内部银行、设备租赁、材料机具供应、技术进步等内部生产要素有效配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企业资源的有序流动和优化组合。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配置应依靠强有力的计划管理手段,防止法人企业内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导致交易成本发生,造成企业总体成本加大。对于建筑业企业集团,由于内部多个法人实体的存在,可以运用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调控手段。
(五)、鼓励兼并、规范破产,推进建筑业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
1、鼓励企业跨所有制兼并联合。国有企业可以兼并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也可以兼并国有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应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和负责人员安置,并在呆坏帐核销,减免银行贷款利息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
2、支持企业跨地区兼并联合。支持企业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实现企业间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打破地方保护,推进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国际知名承包商联合。充分利用国际资源优势,提高我国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为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创造条件。
3、企业破产必须依法并按程序进行。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按照程序依法实行破产。要加强对破产企业监管,严防逃债行为的发生。
(六)、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积极参加社会再就业工程
1、建立和完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和健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中心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和代缴养老、医疗保险金。
2、采取多种途径分流和安置企业下岗人员。如创办三产、转岗培训、买断工龄、停薪留职,内部退养、自谋职业、协调外调等方式分流企业富余人员。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努力创造就业条件,包括投资入股、参股、出让产权、产权划转等,以此带走部分下岗和分流职工,也可对自谋出路和主动要求分流的职工群体提供一定时期内的资金支持,帮助其通过自身努力寻求新的工作岗位。
3、积极参加社会再就业工程。下岗和分流人员应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获得重新就业机会。企业对待业期间的职工应逐月发放失业救济金和保险金。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富余人员工资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批准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银行提供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七)、进一步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要配备好一把手
1、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和评价,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民主监督,坚持职代会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的企业一把手,一年黄牌警告,两年予以撤换;切实加强和完善企业领导制度,将那些事业心强、责任感重、懂经营、善管理、通技术、精业务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
2、抓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培训。不断增长其法律。经贸、外语。财会、科技、信息和现代营销等知识,逐步提高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努力造就一支职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建筑企业家队伍;建立健全和规范社会人才市场,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健全法制、改善环境,确立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
(八)、认真推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加强国有建筑业企业监管
1、认真贯彻《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精神。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一项重大改革,要全力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稽察特派员制度健康发展。稽察特派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为依据,审计、考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并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2、重点大型建筑业企业和企业集团应自觉接受稽察特派员监督。加强资本运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努力实现企业资本经营目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推进建筑企业技术进步,捉高企业整体素质
1、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要通过政策引导和经济支持,鼓励企业推广应用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支持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2、加强企业的人员培训。支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设立培训中心。重点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操作工人,并将培训、考核与上岗、晋升挂钩。切实加强企业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完善基础管理工作。
(十)、加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加快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行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切实解决企业上缴社会保险费来源。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规定,重点是解决曾经为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养老保险,除实行国家财政补一块、企业利润贴一块、个人收缴一块外。可以从"百含节余"中划出一部分用于养老补充,切实解决离退休职工的后顾之忧。
2、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建筑职工的失业保险意义重大,要结合推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失业保险金要用于保险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3、加快工伤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工伤和医疗保险应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专款专用,加强保险基金监督,防止挪作他用。
从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来看,国有建筑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将成为未来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以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为核心,必将引起其他配套机制的改革和跟进,其中包括政资关系、政企关系、政社关系、政府框架、企业管理、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税制度、会计制度、以及民商法规等各方面的变革,这些制度的变革,主要是围绕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来开展的,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些制度变化恰恰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在的经济发展势态来看,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要以改革为动力,加强企业改组、技术改造和企业内部管理,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解决企业历史包袱问题,采用各种措施增资减债,改善企业负债结构,使企业轻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增强活力,大大提高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效益。优质、高效、快速的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向社会提供质量优良、功能完善、价格合理的建筑产品。
从总体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企业改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为改善城乡面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建筑业市场的发展前景广阔。但是,我国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和繁重,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加大改革力度,在21世纪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求得生存、取得发展,并争取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让我们高举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积极探索和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取得新的突破来迎接二十一世纪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