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设计始末

所属栏目:城市规划论文 发布日期:2011-01-27 08:27 热度:

  摘要:城市设计是解决城市空间协调的一种重要手段,依附法律“科学编制”并且设定明确目标,配置高组织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和策略,先期控制,克服不利因素,实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们群众并肩携手使“城市设计”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关键词:城市设计,分析失败,探索出路
  
  近些年,大丰市的城市发展非常迅猛,无论是新城建设,还是旧城改造,都是一样的火热。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的协调控制,大丰市建设局尝试进行了七条路及四个出入口的城市设计,但最终的使用效果都不理想,大部分成果被搁置一旁,建设中的建筑环境与原先城市设计所设想的差之甚远。是什么原因导致城市设计的“失败”?本文想从一个城市设计案例——大丰市七条道路及四个出入口城市设计中来寻找答案。
  1、大丰市七条路及四个出入口城市设计介绍
  2003年上半年,大丰市建设局组织编制了大丰市人民路、健康路、金丰路等七条道路及四个出入口的城市设计,参与设计的都是江苏省内设计界的“精英”,可以说对城市设计都有一定的独特见解。在设计过程中,大丰市建设局也组织了许多次的研讨会、评审会,并且征询了道路两侧用地单位的意见,最终形成了以上七条路及四个出入口的设计成果。设计完成5年以来,七条路及四个出入口的城市设计在规划管理中几乎没有使用,反映最多的是“无法使用”。
  (1)七条路及四个出入口城市设计内容介绍
  大丰市七条路及四个出入口的城市设计共分为三部分:认知篇、规划篇、整治篇。
  第一部分重点对七条路及四个出入口项目背景与工作思路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
  第二部分对项目的规划目标与对策,规划整合设计、重要空间城市设计提出了要求。
  第三部分具体、详细对七条路及四个出入口绿化景观、建筑整治、色彩规划、户外广告、街道设施、夜景规划设计了方案,并附有大量的图片示意。
  (2)七条路及四个出入口设计失败原因分析
  1)依据不足
  除了《大丰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外,该城市设计几乎无任何上一层次的规划可依。城市总体规划只是对该路段的土地使用有粗略的交代,并无任何空间形象上的要求,设计人员全凭自身的“创造”来定义该路段的空间形象及土地使用,这容易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
  2)实施主体不明
  大丰市建设局是规划编制任务的委托方,不是规划实施的主体。现状道路两侧有许多用地单位,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对沿路的土地、建筑、环境有一定的“说话权”,但是他们也不一定就是实施的主体,一方面,各单位的领导在不断的更迭之中,到建设的时候“谁说话算数”还不清楚;另一方面,土地在出让转让之中,“谁是地主”也不清楚。
  3)设计的目的性不强
  设计人员并不十分了解规划管理,对管理的要求也不清楚,而规划管理人员中参与编制的和实施管理的往往不是同样一批人,导致管理与编制常常脱节。设计人员不知道管理人员“要什么”,而管理人员不知道设计人员“要控制什么”,经常会有管理人员问:“是否严格按照城市设计来控制了”?显然,设计控制中矛盾不小,不光建设单位有意见,就连规划管理人员也有看法。
  4)设计本身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城市设计往往是经过几论方案评审就“草草收场”了,既无批准文件,也无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首肯,规划管理人员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2、城市设计履艰难的根源:
  (1)发展概念存在偏差
  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指导下,社会各阶导对发展的要求空前高涨,地方政府对发展的理解也存在偏差,几乎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其结果是造成了社会发展的不平稀奇,公共设施建设明显落后于城市土地拓展,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不升反降,城市设计确定的公共领域由于投入大、收益少变得无人过问。
  (2)公共空间产权不明晰
  城市公共空间的有效分配能够提高生活环境质量,但同时也可能会带来经济损失。正是基于此,很多人不愿意提供城市公共空间。实际上,城市中有一部分空间是界定不清楚的,因为它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自身不能维持其公共属性,因为总有想“摄取”它,同时公共领域的提供是以某些人的利益损失为代价的,显然光有损失没有补偿是缺乏市场经济基础的。因此,公共领域的提供和管理需要通过较高层次上的利益协调机制来界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目前,还很少有城市能做到这一点。
  (3)忽视相互利益协调
  城市规划本质上就是利益协调。多数城市设计只注重空间、景观、生态和设施的协调,而忽视了利益的协调,更多时候提出的是一个“整体利益”,并强调“局部(个体)利益服从城市(群体)利益”。而这个“整体利益”代表什么,代表谁,本身也不十分清楚。城市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主体,他们首先谋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城市设计要想将他们协调统一起来,就要考虑一定范围的合作,而合作的开展是要保障每个合作者都能得到大于合作成本的绩效,否则就没有合作的积极性。
  (4)城市设计法制不够健全
  城市设计没有法制立足点,其收效当然甚微。立法工作滞后,使得城市设计“可有可无”。
  (5)政府职能有所错位
  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管理、社会服务、设施提供,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大,甚至还在代替市场的作用,直接插手规划管理和建设,这些都增加了规划协调的难度,规划的成果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6)规划管理相对落后
  目前,无论规划管理方法、方式,还是手段,都难以满足“设计城市”的要求,规划管理更多时候是疲于应付,难有时间和精力去研究空间形象。规划局内部难有一个部门能真正担负起城市设计的重任。
  3、城市设计的出路探索
  笔者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感觉要想城市设计获得成功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科学编制是城市设计获得成功的基础。城市设计不同于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它不能独立完成创造高质量城市景观的任务,需要与相关的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景观园林设计进行合作,有机结合,要使城市设计方案具有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赋予一定的法律地位是城市设计获得成功的关键
  由于城市设计尚未进入法定的编制体系,许多城市设计变成了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的“研究性成果”,这多少影响了我们的城市空间的协调性。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主要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部分构成。从实践上来看,注重土地使用的多,关注空间协调的少。要解决城市特色不明、街景不美、建筑不雅、空间混乱的问题只有从城市设计入手,将城市设计列为法定规划!并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进行重新界定。总体规划应更框架性、结构性一些,向概念性规划靠近,将更具体的规划内容交由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去完成;控制性规划主要针对深入的土地资源配置和容量指标要求进行考虑,不必涉及过多的三维空间研究;而城市设计应当从一种思维理念走向规划编制体系中的一个设计层次,提当起空间景观设计的大任来,重点处理好城市三维空间的协调统一,创造美好的视觉感受。
  (3)严格控制是城市设计实施成功的保障
  城市设计既然是一种“规划”,就需要有一定的控制力,而这种控制力的产生需要由目标、机构、政策、宣传等多方面的协同作用来提供。
  设定明确的目标是控制的准绳。一个科学的城市设计需要进行提炼,形成一个简明扼要、易懂、易操作、可预见性强的针对某个区域或街道的特别管理规定——空间景观目标,并以此为准绳指导下一步的规划管理。
  配置高效的组织机构是控制的平台。目前,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胜任城市设计在规划管理中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常设机构来履行相应的责任。
  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与策略是先期控制的准备。纯技术性内容往往容易解决,而涉及到利益分配、社会公平等问题就需要有一定政策和措施来进行综合协调了,这并非规划部门独立可以解决的,需要由市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统一协调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行动。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发挥积极的“龙头”作用。
  广泛宣传、达成共识是城市设计产生作用的基石。规划部门要学会“开门规划”,广泛听取政府各部门、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成果和规定向社会宣传,争取大多数人支持城市设计。
  4.结语
  城市设计是解决城市空间协调的一种重要手段,中国的城市设计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学术界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多学习、多思考、多讨论、多宣传,尽快统一思想、观念和认识,争取在不远的将来社会各界、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能对城市设计认知、认同和重视。
  
  
  参考文献:1、陈振明、朱子瑜,从项目实践看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城市规划,2009(4)2、余柏椿,城市设计目标论(A)、城市规划,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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