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南宁市传统村庄的现状所面临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几点传统村庄的保护与利用对策。发掘传统村庄民居建筑中所蕴藏的活力和资源,通过整合(整体性保护)促进地区性情感的复兴,从而推动传统村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好的发展,迸发出更旺盛的生命力。
【关键词】传统村庄;传统建筑;古民居保护
1前言
城市是一个活的肌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的状态。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中,南宁市的城市建设得到迅猛的发展。由于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使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传统村庄正在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贴着现代化标签的毫无历史文化底蕴的新生代外表,但城市的发展却不会让传统村庄及其建筑退出历史舞台,它的存在保存历史特色,满足人们的情感和心理需求。所以传统村庄以及其建筑保护必须提到一个至高的地位,这些都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能对南宁市域传统村庄的分布及现存状态进行一次摸底,并发现发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且现状保存完整的传统村庄,笔者所在的项目组对南宁市域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研,调研范围涵盖南宁市辖区内的六县六区,面积共22295km2,共涉及乡镇35个,村庄或社区91个,重点古建筑(群)89个。
2南宁市传统村庄保护现状
2.1面临的难点
2.1.1现代建筑元素的掺杂对传统民居风貌的破坏
在缺乏统一组织、统一规划,没有任何历史文化价值导向和审美引导的情况下,新的建筑材料、现代营造手法、现代住宅形式就会充斥于传统的建筑格局之中,破坏独特的民居风貌。另外,历史街区与村寨肌理、风貌的破坏也是传统民居保护的一大问题。其中,历史街区与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冲突尤为突出,如原来的街巷结构与现代交通需求的冲突,传统街区的形态无法承载现代产业的功能等。有些具有浓郁传统特色但又没有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街区,通常被视作“旧城区”加以改造,最后被现代风格的高楼所替代。
2.1.2传统民居的自然老化及灾害损毁
传统民居建筑主要是砖木结构,不少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很多已呈现出残破之势。另外,居民对传统民居维修和保护的积极性不高,也加速了传统民居的老化和损毁。例如:上林县上里镇的骑楼一条街、隆安县的雁江古镇,由于缺乏保护和维修,目前损毁严重。
火灾、洪灾等也是传统民居受到损毁的重要原因。南宁市域不少民居为全木结构,受火灾威胁严重。此外,南宁市地处南亚热带,受东南季风影响,为多雨地区,洪水频繁,而不少古村古镇沿河而建,受洪水威胁严重。
2.1.3保护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匮乏
民居的维护、整体风貌的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要进行旅游开发,就必须配备大量的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路网的配置,这也需要注入大量开发资金。而投资回报率低使得保护的资金难以获取,政府的投入也相当有限,这给民居保护工作造成很大的障碍。
从技术上来看,传统民居建筑无论是结构、施工技术还是装饰技术,到了近现代,这些传统技艺在现代建筑技术的冲击下逐渐失传了,即使是对民居进行改造。也难以达到古人那种“磨砖对缝”的精细程度。
从人才来看,随着住房需求的转换,掌握传统建筑方法和技术的工匠越来越少,古建施工、修缮的技术力量明显不足,与之配套的概预算员、监理人员更是有限。
2.2存在的问题
2.2.1南宁市传统村庄、古民居尚未进行全面普查和评估
近二十年来,南宁市传统村庄和古民居引起了部分专家学者的重视,也有一些研究成果和学术专著问世,但至今尚未进行南宁市传统村庄和古民居的普查与评估工作,这样就很难对传统村庄和古民居资源有全面地把握和认识。在基本数据尚未弄清楚、整体情况尚未把握的情况下,传统村庄和古民居的保护规划和保护决策就很难进行,在旅游开发中也容易出现过高估计资源优势,产生错误的市场判断,得出错误的规划结论的情况。
2.2.2保护主体缺位或未形成合力
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工作的主体是多方面的,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是文物管理机构、建设部门、居民、各方专家及投资者共同的责任,他们都是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的主体。由于认识上的不足、资金的缺乏和投资收益分配不合理等原因,使得保护主体缺位,主体间未能形成一股合力,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利用的效果不甚理想。
2.2.3缺乏有效的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法规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法》,现有的《文物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法规,在制定的时候,关注的重点是有限的。对于数量巨大、分布广泛的传统村庄和古民居这种特殊文物,要通过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条例来认定文物保护单位是困难的。按照国家文物保护部门的核定标准,这些很多传统民居还称不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即够不上文物保护级别,也无法得到《文物法》的保护,很多传统村庄和古民居的保护处在自发状态,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予以规范。尽管广西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但在指导具体操作上尚需各有关部门进行细化。
2.2.4对旅游开发缺乏正确的引导与有效地管理
随着一些传统村寨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游客量迅速增加,旅游管理能力与旅游发展不平衡,造成了游客过多、超出合理容量的问题。同时,旅游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商业网点的大幅度增加,特别在主要旅游路线上各类建筑风格各异的商店的开设,严重破坏了整个古村或古镇的风貌。
3南宁市传统村庄保护与利用对策
3.1传统村庄、古民居普查与档案建设
传统村庄和古民居普查工作是传统民居的保护工作的重要步骤,它既有助于人们了解民居,增强文化遗产的意识,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又有助于地方政府把民居的保护工作纳入发展战略计划当中,为民居保护的规划决策提供基本的信息。
传统村庄和古民居普查和档案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调查传统村寨古镇和历史街区内的环境和发展历史;②全面勘查区域内的民居建筑物和构筑物,对每个传统民居的属性进行登记(建筑年代、建筑形式、历史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完整程度、分布、数量等);③依据调查信息,对照民居评估体系,邀请专家对传统民居进行价值评估,提出保护建议并进行记录;④建立民居信息档案,并对文字和图片进行数字化保存。
3.2舆论宣传与政策引导
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面临的诸多难题的解决,首先必须使得居民了解自己住房的价值,增强他们的自豪感。基层政府部门也要了解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增强传统村庄和古民居遗产保护的责任意识,从根本上调动各群体自觉保护和控制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对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工作进行舆论宣传与引导,可以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定期公布存档的传统村庄和古民居调查和评估结果,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积极宣传各地居民保护开发的成功实例,使人们了解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的价值所在,此外地方政府和文化部门要对传统聚落的建设行为进行及时地规划引导、管理控制,对农民自筹资金开发的传统村庄和古民居旅游项目给与相应的支持与帮助。
3.3法规体系与技术规范
南宁市传统村庄和古民居的有效保护与利用还需要建立更详细、更全面、更系统的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可以制定南宁市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的专项条例,进行依法保护,依法管理,依法开发,保障南宁市传统村庄和古民居的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的法律法规,应明确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的范围,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和程序,各保护主体的责任、权利、利益和义务,奖励与惩罚等等;另外,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可以参考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范和标准,根据地方的村寨和城镇的结构、建筑风格和形式等,设立省级、市级和县级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制定技术规范,直到区域内的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的规划与建设。建议尽快制定以下古民居保护法规和规范:调查公布南宁市控保建筑目录;南宁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南宁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南宁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南宁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
3.4组织机构与职能体系
传统村庄和古民居的保护,有必要完善保护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负责对区内的传统村庄和古民居进行研究,组织规划或规划、协调部门关系、监督各地民居保护管理情况等。在具体的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工作中,需要各级、各类组织机构进行协调、管理,可以依据各级政府划定的传统村寨保护区、古镇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如传统村寨或者历史街区保护委员会等),明确建设、土地、文化(文物)、旅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具体的职责。
3.5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根据古建筑的保护要求,除了需要对其进行一般的复原、修葺外,还需要探索利用新材料、新技术对传统建筑进行加固和改造的方法。因此,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需要有历史、美术等专业背景的古建筑规划设计队伍、古建筑专业施工队伍、古建筑修建工程的概预算员队伍及古建筑施工的监理队伍。考虑到传统建筑的地域差异性强,应当尽量培养地方的传统建筑施工力量和技术队伍,并逐步推行资质管理。
3.6科学规划与规范管理
在开展传统村庄和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的具体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在编制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与利用规划时,应充分注重将保护规划置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发展战略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之中,将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规划与环境整治规划、旅游开发规划和商业开发规划紧密结合。
为保持传统村庄和古民居聚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聚落管理走上良性循环,做到可持续发展,应在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完成后及时实施项目和开展规范的后续管理工作。
3.7筹资机制与分配机制
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要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财政拨款的做法,向社会各方面多渠道筹集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资金。从农村经济的发展、旅游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热情地高涨等情况看,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既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
除了投资问题,投资收益的分配问题同样影响保护与利用的积极性与效果,在多部门投入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利益关系,是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的重要问题。在旅游开发中除了保障开发公司的利润收入外,还应该合理照顾当地居民的利益需求,使他们真正能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提高生活水平,保持对传统村庄和古民居保护的积极性和对旅游开发的积极配合。此外,旅游开发的收益还应当照顾在开发之前参与民居保护的文物部门的利益,文物保护单位(如生态博物馆)可尝试采用市场化运作手段,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目前旅游开发条件尚未成熟、但保护价值较高的传统村寨或古镇的保护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签订将来获取旅游开发股份收益的相关契约,使得前期的保护资金有合理的回收预期,让更多的主体积极参与到传统村庄和古民居的保护工作中来。
3.8文物保护与“世遗”申报
在规范保护的基础上,积极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条件的传统村庄(寨)或古镇视情况争取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为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参考《文物法》进行传统村庄和古民居的保护,对有效保护传统村庄和古民居有重要作用。另外,成为高层次的文物保护单位或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成功,将会大大提高该项目的知名度,促进保护抢救工作,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4总结
近二十年来,南宁传统村庄与民居的保护与利用越来越多的引起关注,虽然南宁传统村庄与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工作还有不少的问题,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可谓任重道远。但是历史的传承不仅仅是站在今天看昨天,更应立足于明天看今天。有效地保护与理性地发展依赖于科学、务实的态度和方法,建筑师或规划师有责任在实践中努力探求建设和保护悠久传统村庄文化的多种途径,使传统的村庄及其建筑文化精髓得以传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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