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ABS)在国内广泛应用,盘活了企业资产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有极大推动作用。本文回顾了ABS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分析了ABS较企业债券的优势,并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总结了不同交易结构的ABS会计处理原则。
一、资产证券化(ABS)简介
(一)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指以特定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基础,附以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发行证券的业务活动。其中,基础资产是发行人合法拥有的,能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或权利,如收费权、应收账款、债权等;信用增级是通过一系列增信措施来保证现金流回收的确定性,以提升产品信用、降低发行成本。
(二)ABS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004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化业务试点通知》,标志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开始试点。2005年,央行、银监会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正式开展。2008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到了市场广泛质疑,导致业务中断三年多,直到2011年9月证监会才重新启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但之后一段时期发行量并没有较大增长,发行利率也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014年,证监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定,将ABS由核准制变更为备案制,促使ABS迎来爆发式增长,发行量从2014年不到500亿到2015年突破2000亿,发行利率也呈下行趋势。与此同时,ABS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基础资产也更为丰富。
(三)ABS与企业债券对比分析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ABS发行利率已有很大降低,加上发行额度、资金用途不受限,且能设置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对比企业债券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具体分析如下表所示。
二、ABS交易结构
(一)主要关系人及职责
(1)发行人: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即ABS的发行主体。(2)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催收和管理基础资产现金流,并按时将现金划转到专项计划主账户。(3)管理人: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目前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来担任。(4)担保人:为专项计划按时足额偿付提供外部增信的机构。(5)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要求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6)中介机构:为ABS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信用评级和资产评估机构等。(7)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8)投资人:资产支持证券的购买人;投资人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200人。
(二)ABS交易结构设计
ABS的交易结构通过主要关系人之间签订协议来安排,主要协议关键条款的设计以及是否设置差额补偿、担保等增信协议,直接影响到基础资产能否“出表”。主要协议安排如下所述。(1)发行人与管理人签署《资产买卖协议》,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根据法规要求,不管是出售型还是质押型,都要求交易真实、对价公允,且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转移手续,以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行人之间“破产隔离”。(2)发行人与管理人签署《资产服务协议》。基础资产转让后,原则上应由管理人进行管理。但实务中,管理人往往不具备管理资产的资质或经验,需要继续委托发行人管理基础资产。(3)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由托管人保管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确保资金的独立和安全。(4)资产服务机构、管理人与监管银行签署《监管协议》,委托监管银行为专项计划资金归集账户提供监管服务。(5)管理人与投资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约定证券认购份额、预期收益率,并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6)发行人签署《差额支付承诺函》(若有),约定当专项计划分配资金不足以支付证券预期收益和到期本金时,发行人承担补足差额的义务。(7)担保人与管理人、发行人签署的《担保协议》(若有),约定担保人在收取担保费后,对证券持有人的本息支付提供担保。
三、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原则
ABS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基础资产转让后是否要终止确认。
(一)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金额资产能否终止确认,首先要看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如果合同权利终止,应终止确认;如果合同权利没有终止,要进一步判断金融资产是否转移;如果没有转移,应继续确认该资产;如果已转移,则需要根据准则做进一步判断。《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提到两种金融资产转移形式,一种是转移了收取合同现金流的权利;另一种是“过手安排”,并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和步骤。在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应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属的风险和报酬程度,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转移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终止确定,并将产生或保留的权利与义务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2)保留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3)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根据能否继续控制该金额资产进行处理:①不能继续控制,应终止确认;②能继续控制,按控制的介入的程度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同时确认相关负债。
(二)常见ABS交易结构设计及会计处理原则
1.基础资产“真实出售”ABS交易结构中,如果《基础资产买卖协议》能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认为该金融资产实现了“真实出售”。一是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基础资产范围界定清晰、支付对价公允;二是基础资产已有效转移,并完成法律上转移程序,且要求转入方能对基础资产进行控制,即转入方有能力单方面决定将出售转入资产给第三方。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满足“真实出售”的基础资产,表明发行方转移了金融资产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发行方应终止确认该资产,将基础资产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如有)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发行人签署差额补偿协议如果ABS发行人签署了《差额支付承诺函》,承诺当专项计划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证券预期收益和到期本金时,发行人承担补足差额的义务。该协议表明发行人保留了基础资产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应继续确认该资产;因转移基础资产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负债。3.设置“优先/次级”结构化分层如果ABS交易结构设计了“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并由发行人持有全部次级部分,基础资产是否终止确认,要看次级债券占全部债券的比例。根据会计准则认定标准,当次级债券占比低于5%时,就可以认为是“转移了几乎全部风险”,应终止确认该基础资产;当占比低高于10%时,就可以认为是“保留了几乎全部风险”,应继续确认该基础资产;占比介于两者之间,要判断发行人是否保留了对基础资产的控制;如果保留了控制,按继续涉入资产核算,否则应终止确认。4.提供财务担保如果发行人对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和本金偿付提供全额担保,表明发行人保留了基础资产上所有风险,应继续确认该基础资产;如果提供的是有限担保,则按继续涉入资产处理,即在转移日,按基础资产账面价值与担保金额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资产,按担保金额和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保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负债。综上所述,ABS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要确定基础资产转移后,是终止还是要继续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继续确认。上述分析中提到的占比,只是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给出的参考值,实际应用时,还应考虑基础资产的特征以及风险类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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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与会计处理原则》来源:《中国总会计师》,作者:谢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