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银行不良资产的依法清收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诉讼清收作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主要手段,依法公开处置抵押物作为实现债权的主要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各种阻力。通过理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的各方关系是清收工作中所应重点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不良资产,清收,管理
银行金融债权的维护,特别是抵押权的实现,一直是金融系统不良资产清收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以人为本,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下,银行不良资产的依法清收工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还有许多令人难以满意的工作瑕疵,如果处置不当必将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影响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诉讼清收作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主要手段,依法公开处置抵押物作为实现债权的主要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各种阻力,有来自政府的,有来自企业的,还有来自相关群众的。总之抵押权的实现举步维艰,结果经常是“赢了官司却赔了钱”,银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依法清收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剖析
1.法律政治背景分析
保持社会稳定是开展各项政治经济活动的前提,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并不局限在以住房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中,目前,以企业固定资产作抵押的贷款的抵押权的实现也受到了波及。在依法清收的过程中,政府、人大迫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压力,阻挠依法处置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极度无奈的情况下,该银行只能放弃部分优先受偿权,法律在政治的指挥棒下显得很尴尬。
2.人文社会背景分析
诚信履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实际的清收过程中,我们所遇到的是那些欠债后想逃债、逃不了债就赖债的借款户比比皆是。(1)行政干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公开拍卖,使财产拍卖难以进行。(2)私营企业主非法干预其资产的公开拍卖。一般而言,公开拍卖的起拍价,相对于拍卖财产的实际价值偏低,在此情况下,企业业主为了自己能够以低价买得拍卖财产,想法设法阻止第三人参与竞拍。
3.业务操作原因分析
(1)在理论上,抵押担保贷款安全性很高,即使在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情况下,还有抵押物可供处理,但实际上,抵押担保贷款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抵押物严重不足值,贷款时的抵押物评估值与处置时的评估值相去甚远,人为操纵抵押物评估的现象普遍,这严重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
(2)操作不规范影响抵押权的实现。银行是国家规定的合法经营货币的企业,主营业务的特殊性,给银行带来了特殊的风险,业务操作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所经营的货币的安全。但在业务操作中,特别是贷款的发放过程中,具体的业务操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甚至玩忽职守,贷前调查不实、贷中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和谐社会构建与依法清收工作的开展
金融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需要贯穿于金融体系的方方面面,建立金融体系内部的和谐性以及内部与外部的和谐性,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借款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清息义务,不按期还本清息,是银行的金融债权由正常转为不良的直接原因,面对失去诚信的借款人,银行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依法处置贷款担保财产或可供处置的其他财产,这是银行维护金融债权,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必然选择。但在处置贷款担保财产或可供处置的其他财产的过程中,遇到了诸于上面所讲到的种种困难,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这是已得利益集团、既得利益集团与受损失的银行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处置贷款担保财产或可供处置的其他财产,依法收贷。这是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行为,但是处置行为又引起了各既得利益集团间新的利益冲突。所以,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恰恰是在解决纷争的同时,又挑起纷争的一种行为。
构建和谐社会是国家审时度势,权衡利弊,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后提出的一个战略性目标,关键问题是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原则。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更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只有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会有真正的安定有序,没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安定有序,是变了味的安定有序。对于失去诚信的借款人来说,构建和谐社会是其逃债的最好借口;对于想从中捞一笔的干预银行依法清收工作的人来说,保持安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是其从事非法活动的最好保护伞。
在不和谐形势下但又要建设和谐的社会背景下,依法清收工作进退两难。进,是因为社会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欠债,当然就要还钱;退,是因为当前社会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强制清收,就会有群众冲击拍卖现场,非法干预执行,甚至还会引起局部的社会动乱。
事实上,如果这种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处理,整个社会的债信体系将会遭受破坏,民法所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将荡然无存,所谓的“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也必将成为一纸空文。
所以,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银行的依法清收工作,不仅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相反,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债信观念,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
但是,强制依法清收又会引起社会暂时的“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会站在保持社会稳定的角度,无限期的拖延金融债权的实现,即使不拖延,也会给银行施加压力,迫使银行允诺放弃部分权利,以按抚闹事者。所以如何理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的各方关系,是我们目前清收工作中所应重点思考的问题。
三、有效开展依法清收工作的路径探索
1.做好内部管理工作
(1)提高信贷人员素质。信贷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人员管理的最基本要求,信贷风险控制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因此如何建立良好的学习型组织体系,培训和提升全体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的信贷基础理论和业务技能,是银行的一项长期而艰巨且十分迫切的任务。
(2)及时调整信贷投放政策。针对清收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的调整信贷投放政策,对债信观念差的区域,要慎重投放。
(3)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好的信贷政策需要执行,不执行的政策是一纸空文。有效的执行是需要领导者亲力亲为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科学的战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凭空臆断,都需要企业领导者以执行的踏实心态,对既成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操作。所以规范操作是信贷风险控制的根本。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点:①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搞好岗前培训,全面落实政策原则、目标任务、操作程序及各种账、表、卡、证、章的使用,为做好信贷工作打下基础。②明确贷款对象,坚持贷款原则,在贷款中严格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贷款到期要如期收回,严防操作风险。③严把法律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律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利用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对于重大决策及重大项目的上马,要求法律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严防法律风险。
2.做好外部协调工作
(1)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共建诚信社会。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树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为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持人民银行负责的全国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旗帜鲜明地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信用中介组织建设,协调组建实力较为雄厚、运营合法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抵押担保机构等。加强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当地在经济方面的重大政策、规定。
(2)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市场经济即契约经济,契约签订和履行的前提是诚信。因此,每个社会经济主体诚实守信和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与法制环境是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着力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强化公民守信意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法院要依法办案,要切实的履行自身职责,尽快形成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制与社会环境。在此基础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尤其是在执行阶段,要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金融债权,抵制来自各方的非法干预,不作不必要的让步。
(3)联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执行人的有关工作。一个普通的交易市场没有了公正的天平,则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同样,一个地区的群众丧失了诚信的债信观念,这个地方的收贷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对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非法干预银行依法清收工作的,要联合公安机关,明知以理,晓知以法,对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及刑律、冲撞拍卖现场、恶意破坏拟处置财产、恐吓竞拍人的,要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以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3.采取灵活多样的清收方式
(1)外聘清收。针对清收难度比较大的、没有抵押的或执行会遇到各种阻力的不良贷款,可以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实行风险代理,委托律师事务所或专业追债公司进行清收,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制定奖励措施,最大限度地化解不良资产。
(2)协商清收。对于那些拟处置财产位置偏僻的、各方关系繁杂的、执行起来会遇到各种阻力的、执行成本较高的,在清收时要积极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充分协商,协商处置贷款担保财产或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消除不利因素,化解不良资产。
(3)责任清收。对以往经营中因疏于管理、人情贷款、违规贷款以及其他人为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一方面限定责任人如期完成收回任务,另一方面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乃至刑事责任。
(4)依法清收。目前的依法清收主要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判决后再申请执行,这样经历的时间长,效果不理想。金融机构可以与法院协调,建议法院组建专门“金融法庭”,专门受理金融案件,彻底解决金融案件办案时间长、执行困难的问题;
(5)信用清收。对于那些“赖债户”或“逃债户”,列出“黑名单”,利用地方媒体(主要是地方报纸)定期向社会公开,迫使有关企业、个人强化债信观念,增强还贷还息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银行一定要理顺金融秩序,多管齐下,依法进行,维护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