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但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有其自身的特点。并有利于节约财政建设资金。
(3)根据合同正确处理工程款的拨付与索赔。严格按合同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并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对承包商进行反索赔,积极地利用合同,达到有效控制项目投资的目的。
2.4.3工程变更控制
在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难点是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加强技术措施的控制和施工合同的管理。设计变更关系投资控制,如果发生大的设计变更,应进行变更审查。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或有错误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的非改不可;②增减工程造价要控制在总概算内,变更超概算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核;③坚决杜绝未做好开工准备,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不完善的“三边”项目设计变更;④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为日后的结算留下可供参考的依据。设计变更发生后,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通知,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后付诸实施。
2.5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科学控制与审核索赔,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可以得到延长工期的费用补偿,但不包括利润。在审核中,要注意相关索赔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赔偿的条件,若属于承包商可预见的因素,可排除在外,拒绝赔偿。
(2)项目变更引起的索赔。由变更引起的索赔要分清责任,如属于承包商为采用先进工艺而发生的费用,由他们自己承担,该部分费用不予赔偿。
(3)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对于因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及材料费不断增长,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的索赔,应按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果合同没有具体的规定,则按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工期延误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后,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业主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由承包商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
参考文献:
[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年
[2]建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一)[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年
[3]蔡君.浅议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J].山西建筑.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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