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09 16:28 热度:


  工程施工之前的监督检查任务主要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心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如果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施工阶段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四个部分的现场监督,进行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巡回监督管理,这四个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材料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核心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部位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地方。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案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不定期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结构使用安全。此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3)建筑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任务
  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重要关口。最重要是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减免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来;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要得到妥善解决。
  2.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制,建立行为监督的质量监督制度,坚持事实监督,实现从单一事实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转变,并特别注意工程建设各方的衔接部分的工程质量的合理有效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产品质量,都作为监督的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前线,划清各方衔接的质量界限,要分清责任,利用平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创新监督方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如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工程”,就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进行惩处,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和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增强全体建设单位的质量意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以建筑工程质量为重点的责任制度。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充实相应的测量手段。提高工程质量,不能只满足我国建筑质量标准的要求,要按照国际标准来衡量,这样在国际市场中才会有竞争力。不断加强管理,通过管理实现质量,通过管理实现效益。管理是通过人来实现的,一旦忽视了对建筑工程质量和信誉切切相关的以人为本的技术质量创新——即企业素质、人力资源的开发,必然会造成企业缺乏发展动力。全面质量管理是以技术质量创新,来提高人的工作质量,通过管理创新,使得建设工程企业增强动力和凝聚力。形成强大潜力的内在机制,为提高工程质量,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不断增强执法权威性,就必须树立技术权威性。监管工作岗位上要树立起权威,权威性是监管工作有秩序进行的基本保证。其实我们应该自己建立起权威,只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技术权威性提高,执法权威也会能相应得到增强。怎样才能树立权威性呢?第一要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抓好质量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让监管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标准和操作流程。要不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我们不仅要面向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还要面向操作层面,实现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内容的多样化,并采取定期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互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学习交流相结合,督促和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断提高遵守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自觉性,使他们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坚持不懈,把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使我们的权威性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将得以进一步展现。
  4.完善建筑工程法律体法规,借鉴国外成功的建筑管理经验,在国际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健全建筑工程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筑工程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筑工程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筑工程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5.加强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要增强监理单位的权威,便于其监督管理。要加快树立监理单位的权威性,当前有很多监理单位没话语权的,权力都在施工单位上,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权威性。原因是现在的施工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来管理工程,决定权在施工单位手上。但是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加强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
  此外,提高监理公司自身素质,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加强社会监督。监理单位在人才结构上要进行合理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充上去。监理单位还应该具备综合能力的,应该积累各种人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关键作用,现阶段还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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