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法的改进与实施的研究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01 17:02 热度:


  2.2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但目前很多质量监督机构主要监督的是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通常也是事后监督,缺乏事前、事中的监督措施。而在FIDIC条款中,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上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承包商人员的到位、机械设备的配置、试验室的状况,质量行为的检查,即对这些承诺的核实。业主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其行为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到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是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监理人员素质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技术力量的水平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承包商建立完善的自身质保体系,是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基础。行为的规范,是质量保证的基本要素。
  2.3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近年来国内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屡有发生,消费者对商品房质量的投诉居高不下,部分城市的建筑工程质量难如人愿,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不完全满意,甚至有人评论说质量监督体制的改革是“换汤不换药”……作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来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个动态的过程,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状况、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时时在变化,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信息,而各责任主体也需要了解政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政策的变动情况。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除了要计划以外还要突出重点,有检测试验手段。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抓住问题的关键。特别是那些影响使用安全性、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例如:在各分部工程中,重点应放在基础、主体、燃气等分部工程。在各类建筑中又要特别注意高层建筑、公用建筑等人员密集、技术难度较高的建筑。质量检查要凭数据说话,减少人为因素,做到“阳光监督”。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看一下工程外观、查阅技术资料就做出质量上的判断,而是强调试验检测,尤其是对工程质量有关键影响的项目检测、检验。
  2.4建全对监督人员的制约机制
  制约机制不健全,就如同汽车刹车不好。仅靠监督员的道德修养是不够的。FIDIC合同条款可以建立建设、监理、施工等建设主体间完善的相互制约机制。对监督员的制约机制可以实施“集体监督”,但“集体监督”不能简单的局限为“到场人员不少于两人”,更要体现出它是一个完整的运作集体。有些监督员大问题没有,小问题不断。建议对那些违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分情节轻重(事先制定并公布)予以扣分,最后计入年度考核结果。扣分太多,达到一定程度,可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全面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并且要有不断进取的求学欲望,定期参加培训,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建筑技术进步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创性地工作,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监督工作质量,全面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发展。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
  3.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方式转变
  质量监督机构不是工程建设的参与方,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单位,不承担实物质量责任。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实物质量是以上这些单位的共同的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综合地反映了他们的水平、能力。国家的法律强调建设工程质量必需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保证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为主要内容。随着政府职能的转移,监督管理的职能和方式方法有了进一步转变。由只监督施工企业转向监督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只监督工程实体到监督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对工程实体的监督抽查;由监督工程地基、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转向重点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由以工地质量检查员的微观检查形式转向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由眼看、手摸、尺量等一般检查手段转变为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以数据采集、数理分析为依据的科学的检查手段;由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后,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核定,向建设、施工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核定证书》转向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改革现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目的就是使基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高效、认真、负责、科学、实事求是;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基层的工作监管有力,能及时、全面的了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政策及时指导基层工作。这就需要建立一种系统工作机制,信息快速传递机制,日常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网络为支撑,实施政府建设管理信息化,建立国家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将发挥这些作用。质量监督的实施则是一种宏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政府监督职能发生了彻底转变,工程质量监督已经从单一责任主体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延伸;同时,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制度也已全国实行,质量管理工作逐渐步入科学化轨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自身的质量责任,对于工程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因此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监督就形成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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