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19 16:36 热度:

  目前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由企业自主报价”工程造价改革思路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将为施工企业提出新的要求、方法、思想。建设部早于1998年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并在广东顺德、天津等地方进行试点,200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等问题进行修编,并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修编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本文根据笔者对有关规定、办法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的学习与领会,并结合多年项目施工管理经验,分三个阶段投标报价阶段、中标之后至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和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竣工结算阶段,对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探讨。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阶段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以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施工企业可以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采用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己计价报价。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计价模式相比有了根本的区别,新的计价模式给予了施工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因此,此阶段施工企业运用《计价规范》重点解决问题有清单有错项、漏项与清单项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情况“综合单价”的确定。
  一、 清单有错项、漏项、清单项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情况
  常用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准确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和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两类。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即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为近似工程量或列项并不完整(但不是招标人故意的行为所致)的清单模式,一般适用于在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基础上的招标。对以近似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项目工程量一般不需要投标人进行复核。而准确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即工程清单中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列项是相对准确和完整的清单。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进行招标,招标人一般应当提供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任何工程量清单都不可能绝对准确,其主要原因限于设计图纸设计深度和清单编制者对《计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清单中有可能存在错项、漏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存在指述不完整或不准确情况。《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3.1.2条款“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以强制性条款的形式明确了招标人应对其提供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招标文件一般都规定两个互补的修正途径:1.在招投标阶段修正,即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应当提醒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规定有关澄清和修正的程序;2.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需要约定错,漏项的处理办法。这些规定要求施工企业报价之前,以设计图纸和招投标《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及时按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澄清。否则,投标报价因清单项目不完整、特征描述不准确存在异议,导致工程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
  二、“综合单价”的确定
  《计价规定》第4.1.2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同时,在第2.0.4条还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通常,施工企业投标计价时见到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表示构成工程实体项目工程数量。对此,施工企业不便直接计价报价。计价时必须将每个清单项目,根据其结构特征描述或施工工序进行分解,直到分解为若干项目具体的“工程内容”(相当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时分项工程或定额子目)才可以定价。因为根据制定定额的基本原理,不论是企业定额还是预算定额,都是以一个最简单的施工工序,和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来测算并确定其消耗量的。而清单项目基本上都是构成实体工程若干项“工程内容”综合而成的,只表示构成工程实体项目工程数量而形成实体工程过程采取措施项目由施工单位自主报价。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而且还必须研究其“工程内容”和各自的消耗量,这个消耗量应当时企业定额规定的实际施工消耗量,应当包括施工、运输、安装等方面的所有消耗。同时施工企业对形成实体工程过程采取措施项目报价时应按《计价规范》第4.1.4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规定尽量采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可避免工程结算时因实体工程工程量变化而引起措施费用计价的纠纷。如:砼工程量变化引起模板费用的变化,如果模板采用综合单价报价就很容易计算砼工程量变化引起了模板费用。
  由于《计价规范》第4.1.5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第4.1.8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我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工程费,决定了工程造价,而它们计价方式主要以“综合单价”形式表示。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程中,科学合理地确定“综合单价”是举足轻重的,它直接关系着投标报价的竞争结果和企业的经营利润。如果报价偏高,则会因不能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基本条件,而失去中标机会;如果报价偏低,即使中标也会减少经营利润,甚至还会因报价低于成本,导致因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而失去竞标机会。
  中标之后至签订施工合同阶段
  施工企业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至与招标人(发包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期间,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二阶段。《计价规范》第4.4.1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同时第4.4.2条还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施工企业组织人员研究招投标文件,并对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从而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这样合理利用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潜在风险的技巧。也就是说,《计价规范》不仅仅作用于招投标阶段,而且还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制定过程之中。
  在研究施工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影响工程结算的问题:
  一、 中标之后发现清单漏项问题
  通常,投标报价之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常会发生中标之后又发现清单仍存在漏项情况,这时对于是否属于清单漏项,可能会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对此问题应该作具体分析。衡量清单漏项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设计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的五个附录。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本清单并没有反应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本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问题
  设计变更可能会直接增减清单的项目,或因设计变更改变了某项目的部分工程内容,而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或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存在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直接引起工程数量的变化等。
  三、计费基数的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问题
  首先是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实体部分)的数量变化,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措施费用直接相关。例如:实体项目混凝土的表面积与措施项目模板数量有关;实体项目基础的深度与措施项目施工降水有关;实体建筑物的高度与措施项目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有关等等;其次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和措施费的变化,引起规费和税金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和措施费用的价值与规费和税金的确定有关,前者为后者的计算基础。
  四、材料价格变化问题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列入综合单价之中的招标人自购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投标人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等。
  不难看出,出现上述情况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因素,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合同签订之前的这段时间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发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把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利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款及调整”等条款加以约定,从而避免结算时不得不承担本可以避免的风险。例如:对于材料价格的变化,应当约定可以调整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办法;在订立合同时如果预计到设计变更将很多,应制定单价合同,这样可降底风险等等。
  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竣工结算阶段
  这一阶段也就是施工阶段,是实现建设工程价值的主要阶段,也是资金投入量最大的阶段,也是最容易发生经济纠纷的阶段。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常常把以上两个阶段没有考虑到的问题,以协议书的形式补充。如果达不成合同协议,应当根据《合同法》和《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工程结算是合同履约在经济方面的结果,如果施工企业能够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计价报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就会相当小些。工程结算关键是工程价款调整,其影响因素有工程变更、索赔、以及政策的变化等,《计价规范》并对其作的明确规定。在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没有约定情况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处理,归纳为价款调整时效问题、综合单价的调整问题、索赔事件对价款调整问题。
  一、价款调整时效问题
  施工过程常常发生工程变更、索赔、以及政策的变化等事件,这些事件不一定都会引起工程价款变化。因此《计价规范》第4.7.8条规定“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这条款表明工程价款调整具有时效性,如果未能及时有效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工程价款调整事件,必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也会产生经济纠纷。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问题
  工程量的变化、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变化、设计变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等都会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问题,为了避免经济纠纷《计价规范》对综合单价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规定。如:第4.7.2条“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报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第4.7.3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单位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第4.7.4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第4.7.5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已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予以调整。”等等。这些规定涵盖工程价款调整的各个方面,对合同条款起到了补充作用,在工程结算时解决经济纠纷起到了指导作用。
  三、索赔事件对价款调整问题
  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合同前所没有考虑到的事件随时都可能发生,总会或多或少地发生承包商要求向业主进行索赔的事件。其索赔的内容: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业主应负责任引起的索赔等等。它们都将影响工程价款、工程结算以及企业经营利润,因此处理好索赔事件对施工企业来说就是降低工程实施风险和避免不必要承担风险。在《计价规范》里对工程实施中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责任分担问题做的明确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七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都对全面如何进行调整进行明确的规定。”
  虽然《计价规范》对上述问题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是以施工合同没有预先约定为前提的。如果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前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的约定,并以合同专用条款的形式载入施工合同之中,在工程结算或审查,以及发生经济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时(除合同约定违反强制性条款),则应当从约。
  结束语
  首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08《计价规范》比03《计价规范》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作了很多规定,这表露了我国现阶段施工企业没有适应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和成本管理或在这两个方面管理能力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相对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而《计价规范》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的内容,都是在招投标文件与合同文件中没有对这方面规定时,施工中才运用《计价规范》条款。再则在以上应用《计价规范》的三个阶段中,无论的投标报价,还是订立合同,或是工程结算,“企业定额”都应当起到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大部分施工企业的这个环节非常薄弱。因此,国家应在施工企业定额方面给予大力的扶持和鼓励。并可逐步将施工企业是否拥有并使用自己的“企业定额”作为衡量其业绩和资质评审的指标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评标办法、合同管理、结算制度等外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的条件下,评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是否真正得到推行;《计价规范》是否真正得以贯彻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是否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在于“企业定额”的普及程度。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推广普及之日,应当是施工企业的“企业定额”成熟之时。
  总之,《计价规范》的执行过程,贯穿于工程计价的各个阶段之中。建筑施工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熟练掌握《计价规范》,了解市场价格信息,积极研究制定合适合本企业的“企业定额”同时还要认真研究并运用好施工合同这个“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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