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结合工程案例,分析施工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造价控制的影响因素,提出施工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环节和重点,减少竣工结算的争议,确保结算造价的客观公正。
关键词:合同管理;竣工结算;造价控制
目前,某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管理不够细致,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引起合同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依法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
1合同的签订
1.1审查中标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是通过招、投标工作投标者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合同形成后为发包方、承包方)通过法律形式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工程承包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签订合同时,通常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合同价,不得签订有与中标价约束结算价相违背的合同条款,以确保中标价的控制地位。中标价通常应与标底价相对接近,若合同为可调价合同,为了减少变更签证、防止竣工结算时出现不正常的材料、人工等价差,应当对中标价进行仔细审查,即对投标预算与标底预算进行核对。
四川省某高等级混凝土道路和配套库房工程,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时执行当地招标期间的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及相应工程取费标准。某公司以中标价让利1%后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于发包方未对中标价款进行审查,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以中标价中的钢筋、水泥均为当地前3年的《建筑工程综合单价表》的基价中的单价为由,要求进行材料价差调整,钢筋价差调增l507元/t,水泥价差调增53.32元/t,共调增72.99万元。发包方认为,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招标文件是一个要约邀请书,投标文件是一个要约,中标通知书是一个承诺,因此不同意调增;承包方则认为应低于控制价款进行投标,控制价中的材料基价按三年前的基价编制,明显偏低,据此要求调增。双方为此进行了较长时间谈判。如果发包方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前组织中标价款审查再确定合同价款,则可消除这类争议。
1.2增强法律意识
施工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施工过程中双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要按其条款来执行。要做到科学、规范地管理施工合同。前提条件是:合同签订的过程要规范、合法:合同的内容要全面、严谨。
(1)按时签订合同。依据我国《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签订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在施工开始前完成。目前,由于某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工程项目已开工甚至即将竣工,工程项目还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现象,不但使工程的质量、进度很难得到保证,而且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工、误工、窝工、返工等增加的费用,以及一些工程造价上很容易产生分歧的项目(例如材料品牌、质量等级、价格以及一些由市场因素决定的项目单价),由于没有合同依据,双方各为已利,产生争议,进而发生经济纠纷,使竣工结算无法顺利进行,不但耗费双方大量精力,而且对双方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合同内容要严密。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工程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价款调整条件,因为不同的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真实意愿,应特别注意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是否严密,避免留下隐患。如对合同结算方式、方法、付款方式、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等级评定等重要内容要做到文字表达严谨;把有关规定和执行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写进协议条款等,如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定价原则、差价的调整方法、取费方式等。另外。施工合同在法律上有效的证据应是原件、符合事实、加盖公章和签名,并有明确的内容且未超过时效,否则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由于某些建设单位未对合同形成系统化的管理,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中一些细微条款及规定没有一个系统的认知,使合同内容不够严谨、全面,极易导致合同纠纷,造成竣工结算无法顺利进行。某高层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土建工程材料按招标期间的当地材料信息价格计算。钢筋、水泥、模板、主要装饰材料等为暂估价,竣工结算时进行价差调整。某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明确暂估价调整的条款,双方表示在施工期间再签订调价补充协议。结果双方不仅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承包方还让发包方签署了暂估价的材差和砂、碎石等非暂估价材料的价差。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既计算材差调增费用,又计算全部的取费。发包方审查竣工结算时发现非暂估价材差和全部的取费达86.00万元。
双方对此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磋商,花费相当精力才初步达成解决方案。因此,发包方应安排工程造价人员在合同签订时及早介入,这样可以在工程造价控制上占据主动,否则施工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将直接影响投资效益的实现。
2合同的履行
2.1施工阶段
工程建设是个周期长、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项目决策与设计阶段难以考虑详尽。加强合同管理,尽量减少施工阶段有关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控制工程造价,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在施工阶段及时签订各种补充协议,以明确施工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这样既有利于确保工期、工程质量,又能减少有关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如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下,签订材料、设备的采购补充协议,明确暂估项目的价格。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变更及签证。在建设过程中,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必然会发生现场签证,而最终以价格的形式体现在工程结算中。工程变更、签证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有效控制造价,①应严格执行变更的程序嗍,规范变更的手续,减少变更的数量;②应加强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的审查,避免重复签证,杜绝虚假签证;③应明确变更的部位、原因、工程量、材料等,便于计算变更价款,避免结算时扯皮。
(3)做好索赔管理,及时进行反索赔。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一些投机承包方往往以低投标价争取中标,而以高索赔来获取企业额外利润,所以索赔管理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之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承担施工各阶段的义务,如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等等,尽可能避免施工中承包方的索赔;注意施工中原始资料的收集,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通过细致的工作,寻找反索赔机会,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反索赔。
2.2结算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承包方提供全套工程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监理方和发包方应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和自审,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来编制结算书,审查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单等工程结算资料是否为原件,否则无效。初审和自审结束后。发包方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或工程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审价时建设单位应督促承包方积极配合审价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审价。工程最终审核报告应作为工程支付结算款的主要依据。最后,切实对照合同的工期、质量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审核报告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竣工结算。
3结语
21世纪前20年是我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当前,全国各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兴未艾,大量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也在快速兴建。严格依法签订、执行施工合同,是控制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实现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主动控制,必须重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合同管理全过程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牛丽静,浅议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价、合同价及结算价[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7(4):22—24,
[2]苏静,浅谈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科技经济市场,2006(3):1—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