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招标代理的范围不断扩大,代理业务也越来越多,身为一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数年的招标代理工作经历,让我感到四川省招标代理工作存在一些不足,现就部分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只能按《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或自定方法、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申请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显然我省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不尽符合法律要求。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第六条指出“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毕竟意见的效力低于法律,可以鼓励招标人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但强制剥夺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欠妥。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规定招标代理比选分为评分法和合格法。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评分法不太严谨,操作过程中问题较多,比如一处细微偏差最多可以扣5分,文件规定的细微偏差为“代理申请书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和要求(漏项、错误或不完整)”,含义有些模糊,因此竟然有将页码不在正中、资料顺序跟备注不完全一致以及未要求盖章的地方盖了章等等作为细微偏差扣分的案例,一份比选申请书只要存在上述所谓的细微偏差达两三处,基本上就失去了竞标的可能性。凭借这些所谓的细微偏差是否就能评判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呢?笔者建议完善涉及扣分的相关条款,以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
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指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合格法比选代理机构,一方面简化了竞标程序,值得肯定。另一方面却要求拟任项目经理本人必须到现场参加随机抽取活动。目前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仅明确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如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应认可开标结果,如必须参加开标会,投标单位的任何人只要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即可。因此要求代理机构项目经理亲自参加项目抽取缺乏法律依据。由此一来,代理机构主要技术力量首要工作都是各地奔波抽项目,把人力资源都浪费在毫无技术含量的事务性工作上,而仅有一小部分资源用来做项目,可谓本末倒置,模糊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真正意义。
二、从业人员
随着招标代理制度的日趋完善,招标代理程序化工作份量相对较多,但对于涉及技术、造价、合同条款等相关内容时,仍要求招标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方可编制切实可行的招标文件,以达到节约建设资金及减少中标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分等目的。目前招标代理人员从业门槛过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相当一部分人员无任何专业基础知识,仅仅靠短暂几天速成培训即可上岗。因此,导致招标代理行业现状就是仅仅流于形式,代理招标人办理一些备案、组织开标会议等事务性工作,未充分体现国家实行招标代理制度的初衷。笔者建议提高招标代理人员的准入条件,加强业务素质培训与考核,真正做到为招标人提供优质专业服务。
三、评标办法
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常用的评标办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也就是说最低的投标标价中标需要满足3个条件:(1)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3)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这3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规定,“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所以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价格成了最主导因素,在做前两个条件评审时,潜意识里更倾向报价较低的标书,而忽略了诸如信誉、质量、技术方案等因素的重要性,可能埋下履约、质量等隐患。此外,川建发[2009]60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明确规定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断方法和程序,即(1)投标总价的评审;(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4)材料单价的评审;(5)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在评标过程中当出现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象征性地发质询函,不论投标人做出何种解释,皆不予采纳按低于成本处理。究其原因,除部分专家的责任心不够、急于尽早结束评标工作外,主要是因为专家对于项目成本是多少、是否低于成本仍然比较模糊,而川建发[2009]60号又规定“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专家都不愿意承担风险。因此对所有的说明一律不予采纳,导致后面4部分评审内容毫无意义,可能让部分管理水平较高、成本较低的企业错失中标机会,也未实现充分竞争。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文件时,不仅重视文件的完善性,更应注重其可操作性。
四、结束语
以上只是笔者拙见,目的是通过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切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招标代理工作,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