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更完整、真实,同时也对基建核算与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本文从六个方面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推动完善事业单位基建会计工作。
关键词:中级职称论文,新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基建,管理,核算
2012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 201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其中一大亮点是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这既提高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又满足了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特殊要求。笔者在基层财政部门从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通过总结工作实践,对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管理与核算提出如下见解。
一、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要求
(一)财务部门要承担建设项目内控职责
按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要求,事业单位应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为保证基建数据进“大账”的完整、真实,财务部门要摒弃“纯财务”工作理念,牵头建立建设项目内部控制机制。实务程序一般可划分成6个步骤,一是梳理基建财务活动业务流程;二是按时间或逻辑顺序明确业务关键环节;三是根据环境对内部控制的负面影响分析风险点;四是确定风险点并选择应对策略;五是依据策略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六是督促基建和财务人员认真执行,人是最活跃因素,执行是决定性因素。
(二)通过资金管理提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新制度规定基建会计核算在单独核算同时,要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单位 “大账”。这为事业单位加强基建资金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关键环节控制起到了支撑作用。一是建设项目概预算控制。财务部门要参与审核,最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造价评审,对资金需求进行前期控制。二是建设项目资金和工程价款支付控制。财务部门应当与基建部门及时沟通,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月末要按照新制度要求,及时将基建账务数据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反映。三是竣工决算控制。财务部门要及时了解工程完工情况,定期复核“在建工程”和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等科目,以便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切实解决基建投资支出长期挂账,不转增固定资产等问题。
(三)财务人员素质顺应制度改革要求
多数事业单位是基建部门负责项目全程管理,资产交付使用转增固定资产时才转入单位“大账”。造成很多财务人员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知识了解较少。随着新制度全面实施,财务部门被推向项目财务管理前台,财务人员每月都要对基建数据进行分析,并转入单位“大账”。这要求财务人员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要加强自身素质。一是财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范制度,财务人员能以此约束自己。二是财务人员要主动学习如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定额、招投标、合同管理等一系列知识,便于判断工程预结算审核的正确性,材料用量及各种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二、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要求
(一)体现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根据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2013年及以后发生的基建收支均在每月月末登记到基建账和单位“大账”。基建账会计核算要明确服务于单位“大账”,作为“在建工程”项目的明细账。并账过程中,基建部门要认真审核基建数据并做好解释工作。目前并账操作细则尚未出台,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两种模式做账:一是定期汇总登记单位“大账”,基建核算单位根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基建账。月末基建核算部门将基建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汇总后提供给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对应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登记到单位“大账”。二是对于基建业务量多的事业单位,也可以逐笔或逐日在单位“大账”登记基建数据。
(二)做好事业单位会计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两个制度衔接
新制度下基建数据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实务中主要是会计科目合并。对此《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没有详细描述。笔者通过实际工作中理解,将科目合并分为直接合并、调整合并和分析合并三种。
一是基建会计科目中,如“现金”、“固定资产”、“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内涵与事业单位会计相应科目基本一致,可直接并入事业单位账套进行核算。二是基建会计科目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是成本核算科目,与事业会计科目“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说明要求一致;“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不能形成投资和产权,与事业会计科目“待处置资产损溢”核算内容相近;“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是核算材料物资成本,与事业会计科目“存货”核算内容相近;“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是核算预付备料款及工程进度款科目,与事业会计科目“预付账款”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与事业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内容相近。三是如基建科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已交付或结转单位的各项资产,按照性质应分别并入事业会计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基建拨款”科目核算的各类基本建设拨款要根据资金性质分析合并,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并入“财政补助收入”;地方主管部门拨款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并入“其他收入”。
(三)正确理解“在建工程”科目内涵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增设“在建工程”科目,是对事业单位资产核算范围的扩大。基本建设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反映为单位资产,这符合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要求。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未完工基建工程实际成本并入事业账套“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时,还应当列入“事业支出”等相关科目。这因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还是采用“收付实现制”,“在建工程”虽是专门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科目,但是本身属于资产类科目而不是支出类科目,因此还要列入“事业支出”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