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监控系统,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监控着国家治理的执行系统,其本质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免疫系统”。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阐述了我国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功能、取得的成效及展望。
【论文关键词】国家审计,依法治国,国家治理
一、国家审计
(一)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
所谓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实施审计监督是确保国家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目前,全球共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纵观全球,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立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国会等立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立法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美国、英国、俄罗斯、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挪威、芬兰、波兰、丹麦、埃及、以色列、科威特、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二是行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等行政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国。三是司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有限的司法职权,如法国、巴西、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四是财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士等国。五是独立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单独设置,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向国家元首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元首负责将审计情况报告国会,如德国、日本、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等国。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属于行政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级别为正部级,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行政首长为审计长,级别为正部长级。此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相继成立。
(三)国家审计的总体态势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国家审计呈现出以下总体态势:
一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财政审计大格局初现端倪。二是围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改进企业审计方法,实施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三是适应反腐倡廉需要,建立并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四是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行业同步审计,不断深化民生、投资等各项专业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上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除外)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临时事项。五是积极构建审计信息化环境,建立并完善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经济责任等联网审计信息系统。六是建设并维护国家审计监督法治体系,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覆盖面,提升审计公开的层级,加强审计执法的力度,拓展审计结果运用的广度和深度。七是开展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内部管理,努力营造优质的审计环境。八是积极宣传审计成果,参与社会审计管理,服务并指导行业内部审计。
(四)国家审计的对象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类单位的财务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五)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
我国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即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国家审计属于法定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协助执行。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征包括:
1.独立性
一是组织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表明: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设置,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二是人员独立。审计署审计长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及调动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三是工作独立。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不直接参与国家日常经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独立编制审计方案,独立取证,独立评价,独立出具审计报告,独立下达审计决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经济独立。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同时,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拥有检查权及行政处理权。
2.强制性
一是地位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是立项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据单位的职能级次、资金性质等,运用统计抽样原理,参考上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等的委托或授权,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各方的干涉。
三是权限强制。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式方法的运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处理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结论和下达的审计决定必须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国家审计机关还有义务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等执法执纪部门。上述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主动地、自觉地履行或协助履行,否则国家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执行。
五是监督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均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国家审计机关还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接受国家和人民的监督。
3.权威性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这就保证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稳定性,确立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具体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规定为法定依据的。
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国家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还可以对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统计、物价等专业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不仅可以监督微观层面,而且可以监督宏观层面。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职责,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关联,居于客观公正的独立地位,其监督更具有权威性。
4.综合性
国家审计机关是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综合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督经济运行的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监督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面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并向宏观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对专业经济形式的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
(六)国家审计的直接目的
我国国家审计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国家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要求。所谓真实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所谓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所谓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二、国家治理与依法治国
(一)国家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治理传统源远流长,国家治理理念与时俱进,这使得它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具体实践,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的现代理念,既具有包容一切先进思想的进步性,又具有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现实性。我国的国家治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国家治理理论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从基本国情出发,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完美结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治理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的统一。我国国家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
(二)依法治国
国家治理需要相应的组织、政策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我国的国家治理将服务大局作为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特点和要求。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充分尊重,才能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有效发挥,才能创造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实践表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它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了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功能
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语言、文化、环境等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国家治理权。在国家治理系统中,需要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起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控系统的角色。国家审计是依法运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控制方式、控制行为和控制活动的集合,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监控系统,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监控着国家治理的执行系统,其本质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通过发挥监控系统的信息收集、正反馈控制、负反馈控制和前馈控制等作用,在国家治理系统中具有揭露、防御、改善和预警等“免疫系统”功能。
(一)揭露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发现问题发挥揭露功能。揭露包括揭示和披露。首先,国家审计通过查错防弊、揭示问题,抵御各种因素对国家治理体系的侵害。揭示问题是国家审计实施前馈控制、发挥预防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其次,揭露问题是制约权力的客观需要。将不符合法律和秩序的权力运行披露出来,将责任与权力不匹配的事实披露出来,国家审计才有可能帮助国家将各种权力约束在法定的边界之内。再次,揭露问题是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必要前提,及时揭露某些领域对法律和秩序的系统背离,决策者才有可能深入思考如何调整或完善现行的法律和秩序。
(二)防御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纠正偏差发挥防御功能。防御功能的实质是纠正偏差,纠正对法律和秩序的偏离和破坏。防御功能或纠正偏差属于负反馈控制,负反馈控制的意义在于:国家审计机关以事先确认的一组标准或目标为基准,观察和检查事项或活动,从中发现偏差,在假设原定标准或目标正确的情况下消除偏差,使事项或活动回归到原定的标准或目标上来,重新达到原定的稳定状态。在国家审计实践中,维护国家意志、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是国家审计通过负反馈机制发挥防御功能的典型表现。
(三)改善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促进完善发挥改善功能。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改善功能,不仅可以揭露问题,还可以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从现象到本质、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整体、从微观到宏观的深层次分析,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法制、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建议,提高经济社会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设性作用和改善功能属于正反馈控制,正反馈控制的意义在于:国家审计机关通过检查事项或活动,从中发现偏差,但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这种偏差是良性的,需要调整的不是事项或活动,而是原定的标准或目标。正反馈对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而言,往往意味着打破原有的平衡,在新的水平上达到新的平衡,实现新的稳定。国家审计机关不断促进完善法律、改革体制、改善机制和优化政策的过程就是国家审计通过正反馈机制发挥改善功能的典型表现。
(四)预警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提示风险发挥预警功能。预警功能属于前馈控制功能。所谓前馈控制,也称为预先控制,是指通过观察现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和把握规律,最大限度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未来可能产生的偏差。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能够保证其及时发现隐蔽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感知风险,未雨绸缪,提前发出警报,发挥预警作用,促进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及时应对、防微杜渐,这些都是国家审计发挥预警功能的典型途径。
四、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取得的成效及展望
近三十年来,作为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监控系统,我国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了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一是加强了对宏观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和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促进了政令畅通,保障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大了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是高度重视宏观性、体制性和制度性问题,提出了解决具体问题的建议,促进了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
对于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辛勤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党、政府和人民是充分肯定的,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国家审计一定会为国家治理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