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机构如何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所属栏目:金融论文 发布日期:2017-04-26 11:55 热度:

   金融市场向来都是机会和风险并存,尤其农村金融市场,近些年农村金融市场逐渐崛起,伴随而来的金融风险也在加大,风险防范势在必行。

中国农村金融

  《中国农村金融》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主管主办的唯一公开刊物,是银监会的重要舆论工具和宣传喉舌。农村金融刊物。宣传国家金融政策,反映农村信用合作改革的成就,交流经验,普及信用合作知识。

  金融对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的支撑作用,防范金融风险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也不断加大。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因此,建立内控机制、外部监管、信用保证和法律规范等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可以有效抑制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发生各类案件237件,涉案金额6.7亿元。其中,百万元以上的68件,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百万元以上案件的53%,涉案金额5.9亿元。农村合作金融风险来自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依照来源的不同大致可以归纳为:服务对象风险、外部经营环境变化风险和源于自身缺陷的内部风险。来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对象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源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风险主要是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经营风险最为严重。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案件中经营风险方面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分别占到案件总数和涉案总额的70%以上。因此,如何在充分利用金融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同时,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二、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成因

  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形成,既有农业产业特殊性的原因,也有金融业自身的原因,还有相关政策的原因。

  1农业的高风险性强化了金融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主要是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农户获得贷款后大多把资金投入到种植业、养殖业和畜产品生产等农业经济中。农业本身是高风险弱质产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传统的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每一个环节都面临着多重风险。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普通农户的生产仍处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普遍存在生产规模小、边际收益低、生产成本高的情况,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非常大,在生产过程中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病虫灾害,就会导致收益减少甚至绝收的经营风险。如表1所示,中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每年受灾面积达到总播种面积的1/3,其中成灾面积占了一半,这就决定了农业高风险的行业特点。与此同时,农业在市场竞争中也属于弱势产业。农产品市场的供给弹性大、需求弹性小,根据“蛛网理论”,农业生产极易出现供求失衡和价格波动。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者很难对市场供求信息有足够的了解,对信息的加工大多具有滞后效应,极易出现价格的大幅波动,收益很不稳定。这些风险会通过信贷关系和资金流动传递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且在相邻的区域内,农户经营的农产品趋同度高,对资金的需求也具有相似性,一旦遇到市场价格下跌,将会出现规模性的逾期贷款,这更加剧了农村合作金融机

  2内控机制不完善导致机构运作不规范。首先,产权治理结构不完善。目前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都有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但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理事会实质上为地方政府行政任命而不是真正由会员选举产生;监事会级别低于理事会和经理层,不能起到有效监管和约束的作用。“三会”的形同虚设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不利于防范经营风险。其次,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和部分业务人员的薪酬和升迁与经营业绩不挂钩,导致他们在业务操作中只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不在乎金融机构的损失,对融资对象的资格审查、资金使用途径和使用结果、资金回收等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和寻租现象,加剧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3外部监管缺位容易加大风险。从制度上讲,虽然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后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但由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直规模较小且分散,银监会作为监管主体,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忽视了合作金融的特殊性,仍以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且由于监管人员和监管手段的不足,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多为突击式的现场检查,监管频率和深度十分有限,与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监管要求相去甚远。中国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是2005年12月成立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从《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可以发现,目前该协会的职责主要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沟通协调,还没有体现监管的工作内容,行业自律监督机制还处于空白。

  4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使得风险危害更为严重。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分担风险的重要机制。据表2的资料统计显示,中国的农业保险从深度和广度来看水平都很低,不能有效地分担金融风险;从供给方来看,保险公司出于逐利性的考虑,不愿意进入成本高、风险大的农业保险市场。从需求方来看,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认识不高,对风险的预估存在侥幸心理。保费太高农民难以承受,所以不投保,而保费太低则保险公司可能亏损,所以不愿承保。因此,供求双方的积极性都不能调动起来。农业保险的缺失使金融风险不能被分担,加剧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三、构建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防范和化解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需要政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多方面全方位的配合。1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本要素。一是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实现民主管理,将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位,对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所承担的职责要明确定位,由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聘任业务经营的经理人,监事会起到内部监督的作用,最终实现“三会”的相互制衡。二是要建立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为了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应建立包括会计审计制度、信贷管理制度、风险稽核制度、岗位问责制度等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实行透明化的会计审计制度,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资产负债情况和审计结果。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贷款发放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实行内部分级授信和审贷分离。内部的风险稽核制度可以通过各种稽核方式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违规、违法操作和潜在的风险,起到风险防范和行为约束的作用。岗位问责制度要求各个岗位分工明确,职责分明,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出现问题严格追责,以此来激励和约束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2强化外部监管机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外监管要双管齐下,采取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一是要发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的作用。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布分散、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建立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实行分类监管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大力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数据模型,计算分析利率敏感度和风险程度,形成预警机制,并结合专项稽核等传统手段,选拔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实施全方位监管,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加强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从立法上量化与金融监管有关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要建立监管统计系统,整合各方面的统计数据,规范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实效性,便于监管部门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的实时监管。二是要发挥行业自律协会的监管职责。行业自律协会应起到同业内管理、服务、监督、协调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准则,规范各会员单位的内部控制行为,促成业内的沟通合作,维护有序竞争秩序,协调同业内的相互救助,配合银监会的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专门的审计协会对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审计,向银监会提供更为真实和及时的信息,有助于银监会的监管,指导金融机构规避风险。三是要加快信息披露制度改革,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管作用。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会员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约束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

  3建立信用保证保险体系。信用保证保险体系的建立可以起到分散金融风险的作用,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的持续稳定发展。一是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金融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对存款人的利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有助于金融机构保持稳定的资金来源,避免因存款流失和挤兑造成的流动性风险。二是要建立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可以保障金融机构在贷款人出现违约不能还款时得到一定的损失补偿,是对信用风险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三是要健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农业风险补偿主要通过政府补贴和农业保险来实现。对于一般农业灾害风险可以通过农业保险来分担,避免由于农业灾害导致农民不能履行还贷责任引起的金融风险。鉴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赔付、低盈利的特点,发达国家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给予了一定的经营成本补偿(一般为30%-50%),并且给予普遍的免税政策,以此来鼓励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对投保人也给予50%-80%的保费补贴,调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对于巨灾风险可以由政府成立农业灾害保障基金,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对农民进行损失补偿,减少农业灾害通过信贷关系传递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导致的金融风险。四是要建立相互援助制度。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内建立一个相互援助系统,按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提取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帮助遇到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平稳渡过危机。

  4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一个相对软化的法制环境必然会促生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发达国家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组建初期就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德国的《合作银行法》、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和《农林中央金库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本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为了保证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农业信贷法》、《农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相区别,明确政府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职责,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运营有法可依,有效规避风险。其中应包括,明确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运行机制,确立服务“三农”的宗旨以及政府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合作金融机构、融资主体、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便于各部门监管职能的划分与落实;对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的成立、运行、功能与职责做出相应规定等。

  总之,金融风险具有关联性的特点,只有整个农村金融活动中各个环节和各个行为主体密切配合、共同作用,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机制,才能达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的目的。

文章标题:合作金融机构如何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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