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争论见仁见智,并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支付结算功能、资金匹配功能等极大程度地满足了普通群众的金融需求,作为现有的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自然有存在的合理性。2012年,互联网的全球用户数为24亿,而中国以5.66亿的用户居世界第一,其互联网渗透率达到了42.1%;2014年,互联网的全球用户数已经超过了30亿,达到全世界人口的40%之多,移动互联网的中国用户达到了7.3亿人,相较2013年,有11.8%的涨幅,并且持续超过电脑终端的用户数。
《金融纵横》国家级经济期刊,创刊于1987年,由江苏省金融学会主办。杂志依托强势金融资源,以长三角地区金融业和中产阶级为市场主体,定位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者,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和金融业VIP贵宾客户为读者对象,同时向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级机关各厅局、各省辖市主要负责同志赠阅。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两部分:一主要是将传统金融机构的线下业务进行线上化;二是由电商企业推出的由互联网创新产生的新兴金融业务。上述的第二种业务也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狭义的互联网金融。除此之外,资源的可获得性强、交易信息相对对称、资源配置去中介化等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有目共睹的是,商业银行因为体制和政策的原因,掌控了大多数金融业务,长期居于市场的垄断地位。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业逐步渗透进而促进金融业政策制度的不断调整,对商业银行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目前,支付宝、财付通等能够为客户提供各种支付结算业务,诸如转账、代购机票、代缴各类费用等,对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地位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在传统的金融业务中,银行通常扮演着资金中介的角色,而现在资金与信息中介这个角色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也并非难事,该企业为资金的供求双方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这种行为也将在极大的程度上弱化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商业银行处于规避风险的原因对贷款企业有严格的审核要求,小微企业往往很难满足这些条件,而互联网金融使得信息相对对称,可以直接对资金供应方以及小微企业提供匹配资金的帮助。上述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对于商业银行的一些影响,而其对金融服务的体验以及金融脱媒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
我们日常业务的办理因为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对接而变得更为快捷方便,但与此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以及资金的安全情况却不容乐观。较多的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于即使是已经走入正轨的金融网络化平台。就以携程网的用户信息泄露为例,因为携程网的安全支付系统存在漏洞,用户的支付日志可以被轻易下载,导致大量用户银行卡信息(包含持卡人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等)泄露,事件一时沸反盈天,人人亦自危。
究其原因,一方面处于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实力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不小的差距,对于网络技术安全问题的解决能力有限。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技术问题固然复杂繁琐,但是意识问题远比技术问题要可怕的多。大多数互联网公司没有把用户隐私放到一个重要的地位,用户本身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再加上犯罪成本低,“市场需求”大,所以诸如考研考生信息泄露、快递官网被入侵的事件层出不穷。
(二)信誉风险
不论是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信誉都是其业务得以有效展开,公司得以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的基础。通过商鞅立木建信一事,我们可以了解,所有的信任都不是凭空而来的,严重的信用受损就像被推动第一块的多米诺骨牌一样,会瞬间产生一种难以控制的局面,而重拾信用甚至比建立信用还要困难。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让消费者了解继而信任本就需要花费不少的气力,又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可能会面临更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或多或少会有损于信誉。2015年5月27日17时许,因为市政施工的原因,杭州市某地的光缆被挖断,该事件直接影响了支付宝一个主要机房的正常运作,继而产生了部分用户无法正常登陆支付宝、交易信息不同步等现象。支付宝的服务于晚上19时左右恢复了正常,该事件历时两个小时,引发了一些相关的讨论。
(三)法律风险
谈到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两种:第一种风险是传统的金融业务也存在的,就是其业务违反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当然是行不通的;第二种风险源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作为处于初始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为其量身定做的法律,所以就会出现现有的法律制度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甚至是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2015年7月18日是万众期盼的历史时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十部委联合印发。政策监管落地后,一方面行业创业门槛将提高,另一方面容易促进优胜劣汰,沉淀下来的优质互联网金融将与投资者一起成为最终受益者。当然,一切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也需要与实际情况不断磨合、改进之后才能更好的服务社会。
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建议
(一)鼓励创新、支持发展
如果互联网金融的平台、产品和服务始终停滞不前,那么它们很快就会被时代的洪流抛至身后,所以与时俱进,开发出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新产品和服务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就会不断地加强普惠金融的深度及广度,从而提高机构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从业机构之间也可以相互合作,取长补短,比如互联网企业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从而达到更好的规避风险的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适当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改善从业机构的融资环境;国家相关机构需要简政放权,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精简其注册步骤;对于中小机构和小微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所以完善并落实有关的财税政策十分必要;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尤为必要,对于一个相对新兴的产业,让消费者快速地建立信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由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进行互联网企业的信用评级继而提高整个市场的透明度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二)分类指导,加强监管
作为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到严格地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是毋庸置疑的事情。如果第三方机构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也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力以及义务,机构需要本着坦诚的原则向客户详细介绍相关服务并且明确提示风险的
存在。
对于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只是起到一个平台的作用,增加了双方的信息透明度,使得借贷双方在此基础上可以做出更加合适的决定,除此之外,不论是提供其他增信服务或者是进行集资都是非法的,需要受到惩罚。网络小额贷款相对来说可以降低融资的成本,它指的是由互联网企业向客户提供的贷款主要是由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
众所周知,作为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对其来说大有裨益。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中介机构的平台进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中介机构对于相关业务可以进行推陈出新。作为股权众筹的融资方的小微企业有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各方面信息的义务,而作为投资者,也应该具有充分了解相关活动的风险再做决策的权力。
销售互联网基金的机构需要如实地披露产品客观存在的各类风险、让客户全面地了解产品而不只是片面地了解收益、违反相关规定地承诺未来收益更是不可取。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对于其客户的备付金,只可以用于客户指定产品的支付,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擅自挪用。
对于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应该具有保证相关业务的交易、信息以及资金的安全的能力,同时建立防火墙也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在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误导性的描述,如过分夸大收益,避而不谈风险或者承诺承担损失。
对于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相关公司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上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将其与现有的产品进行匹配,确保交易的安全规范。
(三)健全制度,规范秩序
鉴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本身的综合性,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个人或者组织,不但需要接受与自身业务相关的金融方面的监管,还应该在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正常情况下,从业机构应该将客户资金和自身资金进行分账管理,将客户资金存放到符合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内,而关于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的细则的尽快制定以及试行也是十分必要的;作为从业机构,应该让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产品的收益及风险、权力及义务,而相关部门也应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监督并高效受理投诉;从业机构需要提高技术水平和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切实的保证客户的信息及资金的安全,不得泄露甚至贩卖客户的个人信息,技术安全以及信息安全标准及细则也需要及时制定;对于涉嫌洗钱或者金融犯罪的客户,从业机构应当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及时冻结资金,坚决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五、小结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遇到各类各式的问题几乎是必然的趋势,我们不能因为问题的出现就将其全盘否定,对于存在于其中的问题,我们也要分清轻重缓急并逐个解决,毕竟发展从来都是螺旋式的上升而不是一蹴而就的。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细化监管工作,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问题规范在可控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