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经济学一直是很多经济学专家研究的一个课题和方向,影响经济的发展因素有很多,本文主要从自贸区金融创新概况及银行业监管进行了一些论述,文章是一篇经济类论文期刊投稿的论文范文。
摘 要 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公布以来,该总体方案提出了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要求,随着相关细则的落实,具体可操作的措施为银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本文旨在分析自贸区内银行业的优势在哪里,以及程序简化是否真的等同于放松管制,并借助已出台的细则探究存在哪些措施用以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 自贸区,金融创新,自由贸易账户,银行业
作者简介:宋东青,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一、自贸区金融创新的构想与细则落实
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在其著作《经济发展理论》 中定义创新是指“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也是就生产要素进行新搭配而产生的新组合。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创新”主要包括金融技术、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金融产品、金融体系的创新以及国际货币制度等方面的变革。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其中(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要求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自贸内为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及经验推广创造条件。同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央行30条”)中的“自由贸易账户”为投融资创新业务、资金自由划转、跨境融资担保等相关金融服务创造了空间。
二、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的优势分析
与区外的金融机构相比,区内金融机构能够从事的金融业务有了质的突破,主要表现为境内外业务的打通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
(一)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开放
1.跨境投融资服务与自由贸易账户:
《央行三十条》简化了个人与企业跨境直接投资、兑换业务、跨境收付等跨境投融资服务流程。同时还允许在自贸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按规定开展各类境外投资,此类个人投资行为将因不受QFII和QDII的限制而吸引更多投资者。
2.离岸金融业务:
《总体方案》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方面明确允许在自贸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逐步放开对境外企业参与到商品期货交易中来的许可。对此,银监会在支持自贸区内银行开展业务的八项措施中进一步加以了落实。
(二)金融服务
1.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央行三十条》规定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自贸区内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并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表明鼓励金融机构在许可范围内受监管地提供更为便捷的跨境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服务。
2.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央行三十条》还指出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在金融租赁方面,拟用登记管理制度取代对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制度,借以支持在自贸区内境内外金融租赁服务的开展。
(三)金融产品的开发
随着自贸区内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无疑将打开境内外资金流动的渠道,并进一步完善在岸离岸金融功能,这为银行业所能提供的金融产品组合创造了更大空间,客户拥有更多选择的同时必将更倾向于对之进行投资。在具体措施上,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朱楹建议:一是资金结算类产品的创新,二是融资类产品的创新。
三、自贸区内外的现有监管措施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实施监督与管理 ”。上海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探索道路上面临着现有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不仅需要新的立法加以监管,而且需要更多的制度创新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在进一步放开资本账户管制的同时,需要在区内实施一套新的金融监管模式加以配合。
(一)自贸区内的细则落实
1.自由贸易账户:
《央行三十条》称拟针对不同账户之间资金往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央行将设立自贸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试图通过对自由贸易账户的实时监控,将自贸区内构建的金融市场与境内其他市场有限隔离,另一方面,在防止套利资金跨区域流动带来冲击的同时实现与国际金融市场高度接轨的目标。
2.对金融机构的监测与管理:
(1)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央行三十条》要求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反洗钱机构全面落实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措施,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反洗钱工作经验。
(2)事前风险自评估报告制度与分账核算制度。《央行三十条》指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和年度评估结果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督管理。《监管通知》指出监管部门将定期从业务和机构两个维度收集监管数据和信息并针对区内银行业建立相对独立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则说明了何为“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 ”,提出了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要求。
(3)信息披露义务。《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要求金融机构按央行上海总部有关规定报送自由贸易账户信息与自由贸易账户发生的国际收支;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还应按央行上海总部的要求报送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该细则试图通过即时的信息汇报机制建立起迅速的监管与配套反应系统。
(4)宏观审慎管理。《央行三十条》要求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央行应加强对自贸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则指出央行上海总部有建立异常资金流动预警机制并向金融机构发出异常流动预警信号的职责。 (二)外部监管环境
1.现有监管体制及其发展趋势:
在我国,目前确立的仍然是“一行三会”分别履行各自监管职能的分业监管体制,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构筑起分业监管的基本架构。究其原因,除了监管主体职能划分相对明确带来的效率以外,集体主义、稳定优先、市场需要管理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理念 也提供了一定参考价值。
但是,现实是我国在分业模式框架下也逐步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倾向,现行机构性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混业经营的事实下,机构性监管的有效性大为减弱;机构性监管体制造成同质业务监管标准和要求不同,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及协调监管机制,也缺乏对整体风险的防范手段。 ”
2.学说理论:
(1)经济自由主义理论。根据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观点 ,一方面主张政府实施的严格而广泛的金融监管,反而压制了金融业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下降;另一方面,认为金融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实际效果也受到市场机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问题的影响,甚至会出现类似市场失控的政府失灵现象。
(2)功能性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 的概念是由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从机构的角度(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与功能的角度(functional perspective)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与分业监管的泾渭分明相比,提出了更强调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功能性监管理论构想。
另,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上出现的种种法律纷争在事实上说明了以机构监管为基本框架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的现实发展需要 ,因此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理念来重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3.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的探索:
从上文的梳理来看,颁布与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相关文件的主体仍然是央行和银监会,并无体现由分业监管向其他监管模式过渡或转化的特殊趋势。虽然一方面简化程序,开拓了新的业务领域,适当放松了事前监管,但是又在另一方面加强了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这样的创新试验,可以视为银行业监管改革的一个信号,表明了监管主体也希望通过完善监管制度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
四、结语
总之,自贸区内银行业的优势在于打通境内境外业务。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的程序简化并不当然等同于放松管制,央行及银监会仍持审慎的态度,从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构建事前风险自评估报告制度和分账核算制度等几个方面加强监管,以更高效地保障金融交易安全。当然,上海自贸区的改革目标不只是在区内建立一个创新的金融市场,最终目标应该是通过区内的实践将其成功经验复制并推广到区外,借以推动整个中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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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在跨境资金监管体系中,自由贸易账户在较大程度被视为“境外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监管主要存在于自贸区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内部建立的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算体系(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实现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胡滨主编.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4-6.
王先林,等.经济法学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2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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