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财务报表,目前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利息收入和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有很多争论,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经济学论文发表,银行承兑汇票,现金等价物,利息收入,政府补助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财务报表,目的是将权责发生制下的盈利信息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量信息,从而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现金流量信息,有助于更加全面的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分析企业收益质量和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等。随着现金流量这个概念逐渐深入人心,现金流量表在财务报表体系中日益受到重视。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
目前,按照有关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中注协2003年发布的《中注协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指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中提到的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对于公司在经济业务中收到或对外作为货款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不应将其作为现金流量计入现金流量表。但在目前的实务中,很多企业都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属于现金等价物,并且也一直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币资金来管理,那么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
(一)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规定: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从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可以看出,现金等价物是企业同时为了满足其短期现金承诺的需要和获取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收益的一种短期投资,这种投资的收益能够事前确定,且该种投资能够随时转换为现金,比如企业持有的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企业持有的货币性基金等。但目前来看,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并不是投资,而是为了企业间日常交易的结算使用,是一种企业之间的结算工具。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现金等价物。
(二)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现金的部分特性
银行承兑汇票虽然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现金等价物,但它具有现金的部分特性,这也是造成实务中企业把它当成货币资金管理的原因。首先,银行承兑汇票能够在企业间广泛流通。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由银行发行、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它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在企业间具有很高认可度,它可以通过背书在企业之间广泛流通。其次,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支付功能。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作为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手段。再次,银行承兑汇票易于转换为现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可以向银行托收收到现金,如果未到期,也可以通过银行贴现转化为现金。
二、利息收入产生的现金流是属于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
目前,大部分企业将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列示在现金流量表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但也有人认为,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无关系,即使一个企业在停止经营的状况下,只要有银行存款就会有利息收入,那么利息收入产生的现金流该如何界定。
(一)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现金流应属于经营活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一般的活期存款应该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因此一般活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既不不属于投资活动,也不可能属于筹资活动,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就应该属于经营活动。
(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的现金流应区别对待
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现金流跟根据企业存入定期存款目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1、 准备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一般来说,企业准备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应该是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那么对于该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应该记入经营活动。
2、 不准备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一般来说,定期存款除了提供质押担保外,都是可以提前支取的,但也不意味着企业准备随时支取。企业是否准备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可以通过是否对定期存款按照相应的利率提利息来判断。如果企业已经按照定期存款对应的利率计提了相应利息,可以认为企业持有该定期存款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息收入,是不会随时支取的,是出于一种投资目的,那么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记入投资活动。
3、 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是不能随时支出的,并且也不是为了投资目的,一般是为了自身银行借款的需要,是出于一种筹资的目的,那么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记入筹资活动。
三、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现金流量处理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产生的现金流该如何列示,一直很多种观点,大部分观点是从匹配角度考虑,以财政补助资金的用途来区分,属于与研发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经营活动;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投资活动;属于银行借款贴息的,作为筹资活动;没有明确用途的,作为经营活动。这种观点的实质是以补助资金的流出分类来判断补助资金的流入分类,但现金流量编制中有很多并未按资金流出分类来决定资金流入分类的例子。举例来说,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是记入投资活动的,但购买固定资产的现金来源有很多种,既有销售商品产生的、银行借款产生的,也有股东资本投入的,既有记入经营活动的,也有记入筹资活动的。对于政府补助的现金流量列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政府补助并不改变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机构发生变化。政府补助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无偿捐赠,虽然有时会列示在资产负债表负债类的“递延收益”科目,但并不是一项需要企业偿还的真正负债。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大部分是政府对企业相关研发或生产项目产生的新产品社会效益补助,比如对新产品带来的增加就业、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改善生态环境等的补助,实际上是与未来新产品相关的收益。
因此,政府补助一般是企业收到的附有限制条件的政府无偿补助,应该属于经营活动。
四、购买少数股东股权支付的现金列示
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实质上是企业的母公司股东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之间的权益交易。对于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现金流量表上应该作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对于合并财务报表,并无资产的增加,是母公司股东向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购买子公司的部分股权,因此从母公司股东的角度看是母公司股东享有的权益增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减少,但母公司股东实际并未支付现金,而是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从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是合并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减少,合并财务报表的少数股东权益减少,如果支付的货币资金大于少数股东权益,还会造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因此,可以看作是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收回投资的过程,现金流量表中记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比较合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