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做好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更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施工成本,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
关键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经济效益
施工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做好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是取得经济效益的保障。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全过程各个阶段。针对不同阶段应采取相应的事前措施、事中措施和事后措施,做好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更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施工成本,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
一、企业投标报价阶段的造价管理
投标报价的编制主要是投标人对承建招标工程所要发生的各种费用的计算,合理的投标报价是做好工程造价过程管理所采取的事前措施。投标报价是投标的关键性工作,报价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投标的成败:报价过高会失去承包机会;而报价过低,虽然可能中标,但会给工程承包带来亏损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的报价人员必须做出合理的报价,编制出既能中标,又能获利的投标报价。因此,报价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1、编制投标报价之前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以满足《招标投标法》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综合评价标准”或“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2、编制人员充分与有关的技术人员沟通合作,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
3、充分利用现场考察、调研成果、市场价格信息和行情资料,编制基价,确定调价方法。4、以反映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作为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量的基本依据。
目前许多施工企业还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投标报价仍以国家、省制度的预算定额为依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已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同时全部放开工、料、机价格,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施工企业应逐步建立反映自身施工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程度的企业定额。
二、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造价管理
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结算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合同签订是否完善非常重要。合同的签订人员应掌握《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注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目前我们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签定施工合同,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应当注意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3、合同语言要严谨,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施工期间向业主索赔提供依据。
三、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施工是形成建设工程实体,实现建设工程使用价值的过程,是大量投入资金的过程,是许多结算依据形成的过程。因此,在施工阶段,既要注重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施工成本,又要注重结算证据的保全。
工程项目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两者之间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关系比较直观,易于理解。一般来说,如果对建设工程的功能和质量要求较高,就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同时,还需要精工细作,严格管理,不仅增加人力的投入(人工费相应增加),而且需要较长的建设时间。如果要加快进度,缩短工期,则需要加班加点或适当增加施工机械和人力,从而使工程的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加快进度往往会打乱原有的计划,会对工程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或留下工程质量隐患。如果要降低成本,只能按费用最低的原则安排计划,整个工程需要的施工时间就较长。
以上分析表明,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存在对立的关系。因此,不能奢望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同时达到“最优”,即:既要投资少,又要工期短,还要质量好。在确定建设工程目标时,不能将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割裂开来,分别孤立地分析和论证,更不能片面强调某一目标而忽略其对其它两个目标作为一个系统统筹考虑,反复协调和平衡,力求实现整个目标系统最优。
正是由于造价、工期、质量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我们不能孤立地强调某一方面,必须将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作为一个系统统筹考虑,实现三大目标的统一,在满足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分别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从而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1、组织措施从组织管理方面采取措施控制工程造价,如落实三大目标控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能分工,权力和责任。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一般不需要增加什么费用,运用得当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1)将单项工程的经济责任分解到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管理的核心人物,对本项目的成本、效益及工期和质量负主要责任。
(2)项目核算员是项目部经营结算工作的核心,是结算工作的具体执行者。
(3)其他管理人员(技术员、施工员、材料员)重视成本和效益,做好本职工作。
2、技术措施不仅是解决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而且对控制工程造价亦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技术方案都有基本确定的经济效果,不同的技术方案就有着不同的经济效果。在实践中,要避免仅从技术角度选定技术方案而忽视对其经济效果的分析论证。
(1)项目计划员合理安排进度计划,尽量减少机械停歇和人工窝工;
(2)项目总工应组织项目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及时的对已定的技术方案做合理的调整,采取费用最低的技术方案;
(3)有关人员注意设计变更的时效性,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4)材料员按规定程序对材料进行场前的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以免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严格按合同质量标准施工,认真按照质量、程序进行中间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避免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3、经济措施是最直接的控制造价措施。
(1)项目部预算员应当在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或甲代表),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列入工程结算。工程师收到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改进意见,视为该调整已经同意(或按合同约定)
(2)认真核对工程量,做好中间计量工作,对非施工企业原因增加的工程量及时提报给工程师(或业主)审批,作为合同的追加价款。
(3)及时办理经济签证。
4、合同措施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因此合同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造价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合同内容,对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及时向业主索赔。可以向业主索赔的情况包括:
(1)业主违约:比如业主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未能及时发出有关图纸,指示、指令或批复;业主提供材料等的延误或不符合合同标准;还有工程师的不适当决定和苛刻检查等。
(2)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但如果我们执行工程师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3)不可抗力(施工条件变化):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及障碍、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事前预料的变化,常常导致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度增加,可以向业主索赔。
(4)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工程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发现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顺序等问题时,往往会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施工或加速施工,这些变更指令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都迫使我们承包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所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以上阐述了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的事前措施、事中措施和事后措施。施工企业应针对各自的特点,一方面对已完工程采取“亡羊补牢”的事后措施。另一方面,采取主动的事前、事中措施做好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从而使施工企业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