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疫情防控期间,不良资产数目与不良贷款率持续走高,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日渐高涨,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否可行这一问题尚需分析。论文首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随后分析其在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可行性,最后对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疫情;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
1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
1.1不良资产证券化概述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指的是无法按期按量回收本息的贷款。国内将贷款共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级别,其中次级、可疑、损失贷款均被归为银行的不良贷款。此外,不良债权等同样也属于不良资产。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未来回收金额不确定的不良资产经过重新整合、信用增级等方式而形成的信贷支持类证券,用以达成相关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提前变现的目的。
1.2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
截至2020年9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8350亿元,较2019年第三季度增长467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6%,较2019年的1.86%和2018年的1.85%均有显著增加。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16-2020年,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总规模分别为156亿元、130亿元、159亿元、143亿元和283亿元。从数据上看,2020年的发行规模是自2016年我国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以来所达到的绝对高峰,相较于2019年接近翻了一番。除此之外,2019年11月我国启动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第三轮试点,其中四大AMC同时入围。2020年3月5日批复成立国内第五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中银资管,独特的券商背景也使其在证券领域不良资产处置上备受期待。不良资产证券化一时前景无限。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2.1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会为投资者等人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正确处理好证券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商业银行法》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无法设立附属子公司来扮演SPV的角色,减缓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同样,《证券法》中的证券发行方式只有公开发行的规定,对于私募发行的证券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信托法》在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上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2.2流动性风险
对商业银行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诉求是实现不良出表,提升银行自身资金的流动性,但这种方式也会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流动性投资潜在风险。例如,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中高风险的次级档易带来资产池中短暂性的现金流缺口,从而无法按时足额确保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此外,若发生集中出现多个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现象时,会使得其中流动性增大的商业银行被迫承担巨大的资金和流动性的储备需求。
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3.1市场环境
在疫情的新形势下,我国不良资产迅速增加,不良资产供应市场扩大,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量也日渐增多。一方面,我国不良资产逐渐增加,不良资产率的持续增长,导致资本市场环境恶化,商业银行对于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的呼声日益高涨,供方市场渐渐壮大;另一方面,投资者主体发展潜力巨大,不良资产需方市场也在不断扩大。首先,机构投资者队伍日渐壮大,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等等。鉴于目前投资工具较为单一,那些资金充足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对不良资产证券有着强烈的需求,同时,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贯通,吸引了较多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其次,就个人投资者来说。据统计,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GDP高达70多万亿,这笔巨大的资金需要去处,不良资产的合理组合以及信用增级大大降低了个人投资者的风险,吸引了许多个人投资者投资不良资产证券。
3.2政策支持
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必要条件,任何行为都应带上法律的镣铐。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成熟。2020年初,由于疫情,我国签订发布了许多政策来支持不良资产证券化。2020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一则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对于中小型企业要给予经济政策支持,这大大提高了中小型企业的资金储备,降低了投资者以及投资机构的风险。同时,1月25日,中美双方在华盛顿签署了协议,在各个领域提出了更深层次的合作,这也就意味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有了外国金融投资者以及投资机构的参与,我国证券化市场也将更具竞争力。尽管我国的相关政策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政策制度也将趋于完善,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制度总体上呈现利好的趋势。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4.1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极其复杂,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其需求,因此,要重新考虑新格局下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对资本市场法律环境进行完善。第一,专门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这一手段进行立法。资产证券化涉及许多立法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较大的整改,法律修改这一流程过于烦琐、耗时,因此,专门制定一个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更加方便快捷,同时,也可以保障各方权益,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进一步规范。第二,完善《证券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证券法》应包括增加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操性、明确各立场界限以防止利益冲突以及发放更多福利等方面内容。第三,承接现有法律。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证券法》的许多条例与我国的基本制度有矛盾点,我们坚守现有基本法律的原则,尽量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减少矛盾冲突。
4.2培育投资主体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尚未成熟,许多投资者对其认识不够全面。因此,要加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知识的普及,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进来,使得需方市场更加繁荣。同时,明确不良资产证券化与优质资产之间可以相互转换,皆可以在未来产生一定的现金流。通过价值评估及提高信用等级等方式,确保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可靠性。与此同时,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政策,对于一些领域、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尚没有政策允许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但伴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将会有更多的投资主体进入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
4.3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资本市场可以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提供良好的环境。首先,对于一级市场来说,要构建公正合理的利率结构体系,以防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胡乱定价,扰乱证券化市场秩序;其次,对于二级市场来说,目前我国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主体大多为银行,主要在银行间相互流通,大大降低了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分散商业银行的风险。因此,要在一级市场的前提下拓展二级市场,分散商业银行的风险,并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完善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成熟发展。
4.4创新产品模式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国际上不断涌现新的金融产品,然而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形式过于单一,我国应当在现有存在的形式上加以创新和突破,丰富产品种类,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质量与市场认可度。同时,面对多元化投资者的不同需求,针对性地创新产品,加大不良资产处治力度以跟进新形势的脚步。
5结语
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不良资产数量超常增长,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地位日渐重要。伴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我们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现实问题,但不良资产证券化依然有它独特的优势,为了处理大量的不良资产,国家给予了政策支持,四大AMC的助攻与国际经验也促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进行。本文在最后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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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作者:詹昕